[爆卦]法官評鑑申請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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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評鑑申請書 在 Emmy追劇時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5 1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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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貞玲是前一任NCC委員,台大法律背景卻又轉唸傳播學門,也擔任過記者,在台大新聞所任教多年,具備學者、媒體從業者、主管機關多方面視角,是最能中肯評論中天換照案的人了,我全文照轉。

    你可以說每個新聞台都有自己的立場,都是偏頗的,但無中生有就是不行,除了那個害我們被罵1450的兩百萬斤文旦案徹頭徹尾是無中生有,韓國瑜陣營出訪新加坡時,捏造駐星大使監控的新聞,拍攝的背影根本不是大使本人。

    中天換照的問題就經由法律程序公正決定,中天自己做過什麼,中天的存在到底是維護了新聞自由,還是傷害了新聞自由,值不值得人民再託付他一次新聞經營的執照,請訴諸專業,這不是政治問題,這是專業問題。

    ———————

    中天換照案的法理與事實(洪貞玲)

    中天換照案的聽證會將於26日登場,以旺中集團為首所發動的保衛戰,激起支持和反對方的動員。旺中訴求很簡潔:關台就是侵害新聞自由,中天是因為立場不同而遭執政者打壓,甚至直指NCC(通傳會)是打手云云。這種議題設定過度簡化、誤解並且誤導,雖然有助於情緒動員,但是無助於釐清問題。台灣終究是個民主法治國家,唯有回歸法理與事實,才能正確看待中天案。

    首先,「中天關定了」是個對未來的預測,預測基礎何在?不知道!從法律上來看,應該說的是,衛星電視是特許事業,領有執照的期限是6年,中天今年正好執照到期需要申請換發新照,能不能順利拿到新的6年執照,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查決定。審查的依據與面向是什麼呢?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主管機關除了審查業者的申請書及換照計畫書以外,應該審酌「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二、違反本法之紀錄。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五、財務狀況。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情形。」同時,主管機關也必須依法制定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中天換照審查還在進行中,審查結果尚未有定論,是否因為觀點不同而受到政治打壓,應該需要檢視行政機關過去的行政作為,是否有違法濫權,是否有差別待遇。然而,旺中集團因為換照案而持續撻伐政府、攻擊特定人物,這些表現人人共見共聞,充分享受了批評政府的自由!

    新聞自由有賴媒體自律
    到底,新聞自由是什麼?美國大法官Potter Stewart提出第四權理論,主張媒體肩負著監督政府、健全民主的責任,而享有政府三權以外的第四權。依據司法院前大法官林子儀的見解,新聞自由包括媒體可以取得資訊、發表言論以及不受政治或商業力量不當干預的自由。作為工具性的權利,媒體應該善盡第四權的角色,報導事實、監督政府、服務公共利益與民主政治的健全運作。前述新聞自由,有賴媒體自律、良好的內控治理,以及新聞記者的專業自主,否則,媒體不配擁有新聞自由的特權。換言之,自由伴隨著責任,新聞自由不是絕對不受限制的自由!

    身為經典著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作者,林子儀大法官的論述廣受相關釋憲文所引用,也相當程度引導了司法裁判的方向。然而,國內一般論述在標舉新聞自由的大旗時,常常簡化為媒體與政府的對立關係,忽略資本的力量,也缺乏對於媒體責任的檢視。以中天換照為例,這家新聞台的表現,是不是善盡責任、專業自主,值不值得繼續拿到執照?才是關心這件事的人應該好好思考評價的!也是聽證會上業者、學者專家及社會各界應聚焦討論的!

    就以善盡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這兩點來說,裁罰案例及相關料可供佐證。

    媒體能夠無中生有嗎?相信任何一個有基本智商的人都會反對,因為新聞報導事實乃是基本ABC。中天新聞曾經報導韓國瑜陣營出訪新加坡,我駐星大使盯場的訊息,記者在現場拍攝畫面,連訪問當事人取得說法的基本動作都缺乏,事後證明所拍攝背影並非大使本人。中天新聞政論節目曾經討論農產品價格問題,任由來賓指控200萬斤文旦傾倒曾文水庫,引發譁然。此兩案經NCC裁罰160萬元,中天提起行政訴訟,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北高行指出,農產品銷售涉及到農民與消費者的權益甚鉅,中天未能查證事實,讓農民擔憂該訊息傳播後,將影響農產品交易秩序損及收益而心生不安,損害公眾視聽權益及公共利益。

    違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再者,媒體能不能造神?如果它是宗教台,那就無可厚非了!如果它是新聞台,就需要通過《衛廣法》公平原則的檢視。根據NCC的觀測紀錄、相關研究及媒體報導,選舉期間高比例的節目時間播出及美化特定人物,甚至政論節目主持人及來賓像是競選團隊成員訴求支持者一般,改寫了台灣新聞媒體的尺度!雖然公平原則並非以各打五十大板,或是給予不同陣營同等時間為標準,然而明顯不符比例的篇幅與立場,難謂公平。NCC對於違反公平原則發出多份行政指導。同樣情形,在英國Ofcom(英國通訊管理局)的廣電監理經驗下,已有多起開罰案例。

    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是新聞專業的基本支柱。這些原則具體載明在相關媒體的自律規範中,也包括中天的自律規範。因此,媒體長期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反映出自律機制不彰的問題,即使主管機關要求設置倫理委員會與獨立審查人,但似乎難以看出有效的協助新聞品質改善。而中天的新聞走向與品質產生極大轉變,與媒體轉手後,現任資方的統御風格又有直接關聯。那麼,新聞自由由與新聞品質由誰決定呢?

    檢視NCC是否依法行政
    結果是,截至至今年9月底,中天遭NCC開罰高達逾千萬元,案件數及金額遠遠高過其他新聞頻道。那麼,它還能依法領有執照,繼續播出品質有相當疑慮之新聞嗎?電視頻道是特許事業,接受《衛廣法》監理必須負擔內容責任。如果一旦領有執照就有萬年保障,才叫新聞自由,新聞媒體何須遵守法律做好新聞呢?同理,如果它的表現及相關作為對於台灣社會及公共利益的影響,還在新聞自由及監理法規能容忍的限度內,也應該還中天一個道理。

    相信聽證會中的各方陳述,應能在前述基礎上提供社會檢視本案的更充分資訊。而作為主管機關的NCC,是批評者所質疑的政治打手,還是未能善盡監理媒體作為的怠惰者,一切要從審查的實質與程序面是否依法行政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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