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汽車修理廠登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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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汽車修理廠登記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哲夫公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法申論題】公私法契約判斷、行政契約禁止併用行政處分原則 【102司法官第二題】 ◎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11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

  • 汽車修理廠登記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10-23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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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申論題】公私法契約判斷、行政契約禁止併用行政處分原則

    【102司法官第二題】
    ◎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11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12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12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1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12輛,為期3個月。3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8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一)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分)
    (三)如甲拒不繳納8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分)
    參考法條:
    公路法
    第63條第3項: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第63條第4項: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10條第1項: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第11條第1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

    【破題解析】
    第一小題再度考出「契約屬性之判斷」,可確立這幾年出題老師頗關心此議題。
    第二小題處理是否為行政處分之判斷。
    第三小題則在「行政契約禁止併用行政處分原則」下,針對違約金之請求是否為行政處分?實務上幾乎已確立此一原則(軍校生案),因此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同時,義務人亦可針對違法的行政執行聲明異議(最高行101.10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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