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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詹江村專頁,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向各位村民報告南崁溪污染及黃泥水乙案終於查到污染源!? 報告,近期由民眾陳情的南崁溪黃泥水,已於昨(18)日夜間由本局派出24名稽查員,偕同警察局桃園分局4名員警聯合稽查,當場查獲屠宰場員工將未經處理的廢水以一沉水馬達經繞流至水錶後,再由放流槽直接繞流排放,另經檢測酸鹼度小於1(標準為6~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質詢日記 #衛環 #20190417 【#空污基金不是市府大金庫 !】 今年高雄市電動車補助公告姍姍來遲、環保局向廠商募空氣清淨機…這些狀況,就是過去幾年環保基金嚴重透支的後遺症!2011年還有13億元結餘的空污資金,去年底只剩1億,今年初環保局僅剩5,000萬可用,所以電動機車補助也縮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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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02 10:30:00#質詢日記 #衛環 #20190417
【#空污基金不是市府大金庫 !】
今年高雄市電動車補助公告姍姍來遲、環保局向廠商募空氣清淨機…這些狀況,就是過去幾年環保基金嚴重透支的後遺症!2011年還有13億元結餘的空污資金,去年底只剩1億,今年初環保局僅剩5,000萬可用,所以電動機車補助也縮水了。
照規定,基金支用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內提報基金管理會審議、送市議會備查。但過去,竟然有很多送進議會審查的環保基金預算,在送出議會審查完後又追加預算,甚至有原本編列2,000萬預算的項目,年底決算卻達3億的情況,當然導致基金在過去幾年被快速用完。過去3年來超支近8億!
我要求,環保局應比照中央政府《預算法》第五章,在《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訂定追加預算原則,落實專款專用,把錢花在空污減量的刀口上,而非把空污基金當作市府大金庫!
環保局長認同這樣的概念,坦承「媒合廠商認養」為思慮不周,由環保局出面向廠商募捐的確有疑慮,未來將改由教育局作為主導;也承諾環保基金將盡力撙節,以符合空氣污染防治目的之必要花費為支出。
【#電廠生煤標準寬鬆 遠超中火!】
高雄市的硫氧化物空氣污染在全國一枝獨秀,結果標準還比別人寬鬆!台中電廠煙煤許可最大含硫比例為0.5%,興達電廠則是寬鬆的1%。我們查詢過往的操作許可,發現至少從2013年至今,興達電廠許可的含硫份一直都是1%,多年不變,而1%的試算依據究竟為何,卻不得而知。
高屏雖有空污總量管制計畫,但對於生煤管制仍缺乏更明確的法律要求標準,而雲林縣、台中市則已針對生煤管制訂立自治條例,訂出含硫份的標準以及減量的期程,高雄也應針對生煤管制訂立更明確的規劃。
另外,高雄港區空污主要來自船舶, 對於原高雄市區的空污就佔了15%至30%,今年1月起高雄港船舶油料含硫量上限降為0.5%,我籲請局長需要落實稽查,確實達成空污減量,並且建置完善的港區即時連續監測測站;局長回覆會落實船舶油料的抽測、監測,而空氣品質測站今年一月已由港務公司在港區設置三處(第一信號台、南星行政中心、18號碼頭),預計今年七月會與環保局連線,讓高雄的監測網更完整綿密。
【#廚餘丟哪裡? 還是丟廚餘桶!】
近日許多市民朋友反應,不同的地方收運廚餘的方式不一樣,有些地方丟廚餘桶,有些則是直接丟入垃圾車。服務處同仁實地訪查,發現廚餘是否瀝乾、垃圾車是否擺放廚餘桶、廚餘丟入垃圾車還是廚餘桶等,出現了至少四種不同的做法。
質詢環保局時,我請局內必須統一廚餘收運的標準讓民眾跟清潔隊員可以有所依循。環保局袁局長表示,廚餘收運規範是瀝乾後,生廚餘、熟廚餘分桶回收,會再加強對清潔隊員的統一作法。
非洲豬瘟後,原本每日90噸的餵豬廚餘,有超過60噸無法再餵豬,目前環保局做法是瀝乾後送入焚化爐焚化,非常可惜。其實,廚餘的資源再利用,不只是因應非洲豬瘟所以必須思考朝廚餘作為生質能或是堆肥再製,而是廚餘本身就是循環經濟的一部分。我請環保局思考廚餘發展堆肥、培養土、生質能等可能性。以台中為例,2016年開始推動廚餘製作成的培養土供給農會試用及提供民眾兌換,並且訂出《廚餘堆肥化堆肥產品販售及領用要點》,讓廚餘變身培養土還可以販售。
局長回應,環保局已採購廚餘處理設備,並且會繼續與水利局溝通,希望能利用鳳山再生水廠的厭氧發酵槽作為廚餘生質能廠使用。
雖然目前大多數廚餘還是被送進焚化爐燒毀,但還是請市民們把廚餘瀝乾後,直接丟入廚餘桶中。瀝乾的廚餘,能夠減少焚化爐處理的負擔,也讓燃燒產生的廢氣減少戴奧辛的產生!
#質詢小知識
焚化爐的燃燒溫度,必須高於850℃,才能破壞戴奧辛的生成。若送進焚化爐之垃圾含水量太高,會讓燃燒溫度下降,增加戴奧辛生成的機會。所以廚餘再送進焚化爐前,必須先經過瀝乾的程序。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在 詹江村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向各位村民報告南崁溪污染及黃泥水乙案終於查到污染源!?
報告,近期由民眾陳情的南崁溪黃泥水,已於昨(18)日夜間由本局派出24名稽查員,偕同警察局桃園分局4名員警聯合稽查,當場查獲屠宰場員工將未經處理的廢水以一沉水馬達經繞流至水錶後,再由放流槽直接繞流排放,另經檢測酸鹼度小於1(標準為6~9),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現場已立即命業者停止排放並截斷繞流管線。環保局表示,屠宰場為水污法列管事業,明知需依許可內容操作卻逕自惡意繞流未妥善處理之廢水,故針對這家業者將從重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萬元。
另環保局表示,由於南崁溪支線之一的東門溪有部分市區水路加蓋,不易追查暗管及偷排業者,稽查人員首先埋伏、檢測、追蹤確定目標,前一晚確認後,今天凌晨再結合警察局桃園分局連夜追查,查明最主要的污染源為「事業廢水處理業者偷排廢水」。也讓東門溪最大元兇現行,無所遁逃,同時祭出最嚴厲停工移送法辦處分。
以上訊息由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南崁溪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在 Newtalk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環保水利聯手 新北查獲國防部某營區施工排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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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因為全球防疫而全球減碳,地球變漂亮了
但是愛護地球環境只有這樣是不夠的,畢竟這個減碳也只是意外的收穫,平常避免污染地球的措施一樣不能省,才能留給下一代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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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路面崩塌、天坑現世的情形時有所聞,去(108)年新北市 就有發生這種情況,新北市水利局調查後認為,可能是因為電鍍廢水腐蝕排水管線造成地面下陷等情況,故就該區域的電鍍工廠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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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新北地檢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水利局、保七總隊在昨(11)日即查獲 #新北市 #電鍍工廠,有繞流排放電鍍廢水及排放廢水中有害物質超標的情形,雖然該區域電鍍工廠有規劃廢水處理措施,但是部分業者為節省成本,時常排放未處理的廢水至雨水溝及下水道。
先前沒被抓到的原因則是,因為業者會透過監視器來躲避查緝,人真的很差!這樣違法排放廢水是會影響當地民眾健康的,難怪大家都不喜歡住在工廠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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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台灣在防止污染地球上有許多規定,但在稽查方面不夠積極,因此許多業者會有僥倖的心態,再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可能不是一時半刻就顯現出來,就會有像天坑這樣的事發生!
只能說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大家要盡量當個好人阿,能不違法就不違法吧~
希望環保署也多多來查高雄,高雄的路上有奪多洞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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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看一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前項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前二項繞流排放、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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