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96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民法962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962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sinyeh (hsinyeh)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租賃] 關於房屋問題時間...



※ 引述《zoowe (夏天的蚊子)》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事情是這樣的,我嬸嬸是大陸新娘,
: 嫁來台灣很多年了,差不多十月就可以領身份證了。
: 她在我家樓下一樓開店,但是她跟我叔叔的感情很差,二人準備要離婚了,
: 我嬸嬸跟我們家人處的也不好。見到我們家人也沒打招呼,
: 行為越來越過份,我們再也無法容忍她了。
: 我們想趕她走,房子是登記我爸名下的。
: 原本房子是我爸和叔叔聯名的,但是現在是登記我爸一個人的名字。
: 如果不讓我嬸嬸開店,趕她走;我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據你所敘述,你們之前借房子讓她開店,應該是沒有收租金吧?
如果沒有的話 屋主(妳爸)跟借用人(你嬸嬸)的關係應該是使用借貸關係
根據民法關於使用借貸的關係

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
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如果你們要收回房子,大概就請屋主發個存證信函雙掛號表示欲收回房屋,
然後限期搬遷,搬遷後房屋內所遺留之物品以廢棄物論,這樣就好了。

然後期限到了若不交還房屋,則依照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或民法第962條無權占有,訴請你嬸嬸交還房屋所有權或除去占有。
也可以順便依民法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或179條之不當得利,
請求法院計算逾期未交付房屋所應賠償之房租。

最後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仍然拒絕搬遷,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須注意,若以767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起訴,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之規定
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只能向不動產所在地地院起訴,
但若以民法第962條為請求權基礎,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一般審判籍
尚可以在被告戶籍地起訴之。

以上附上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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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36.2
zoowe:感謝你的回答,很詳細,感激不盡^^ 12/04 22:44
newapply:蠻厲害的 我沒有想到有使用借貸的問題!! 12/04 23:06
hotwingking:179跟184已到被濫用的地步了 這案例不太適合喔 12/05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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