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ee03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第951條跟805條沒有衝突嗎?
時間Thu Feb 21 15:53:38 2013
今天在聽民總的函授光碟時
不知道是老師口誤還是我耳包
老師在唸完951時 又說了除非掉得是"金錢或無記名證券" 否則就不能再反還...
這樣不是跟951衝突嗎@@" 所以我解釋成是老師口誤
但是問題來了~以下:
民法951條內容是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後來似乎有修法)
第805條的內容是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Q:第951條不是說了 只要佔有人是善意取得的話就不用返還不是嗎?
那為何依照805卻要返還 而且僅得三成報酬?
這兩條沒有矛盾嗎? 還是我走火入魔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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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3.204.50
※ 編輯: renee03 來自: 36.233.204.50 (02/21 15:55)
推 poeoe:"善意取得" 02/21 15:59
→ renee03:假如說在路上撿到兩千塊 這不算善意取得嗎?他沒有偷搶 02/21 16:00
→ SCLPAL:拾得遺失物卻沒有送警局,算善意站有人嗎? 02/21 16:00
→ renee03:拐騙不是? 我好混亂@@ 02/21 16:00
→ SCLPAL:803有個遺失物拾得者的報告招領義務規定在 02/21 16:01
推 vul3u049:善意取得以前手係無權處分為前提 02/21 16:02
→ renee03:其實S大提的我也有想過 可是如果不算善意佔有人的話 那麼 02/21 16:02
→ renee03:951的作用是? 呵呵 02/21 16:02
→ uloveme:951->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 02/21 16:03
推 poeoe:刑337都有侵占遺失物罪了 怎麼會是善意 02/21 16:04
→ SCLPAL:951那個狀況不是地上撿到那樣吧?要用這例子要算甲丟無記名 02/21 16:06
→ SCLPAL:票,被乙撿到,已拿撿到的票給不知情的丙? 02/21 16:07
推 poeoe:ex:甲掉500被乙撿到 乙拿去跟不知情丙買東西~ 02/21 16:08
→ renee03:根據vu大跟S大p大的例子綜合來看~~就大概懂了!! 感謝 02/21 16:20
→ renee03:以上各位的解答~~~~~m(_ _)m 02/21 16:21
推 Archi821:805也改成1/10了 02/21 17:17
推 chenluyang:拾得人不是善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是再一手 02/21 18:21
→ renee03:嗯嗯 瞭解!! 什麼!法條改過? 嗯~我買的授太舊了TAT 02/24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