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91條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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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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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識別能力

    作者:黃莉婷律師

    於民法上判斷是否應依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應以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而責任能力原則上是以識別能力為判斷標準。所謂「識別能力」是指可以辨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以及事物之是非利害關係之能力。

    舉例而言,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應以有識別能力為限,而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行為時並無識別能力,則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倘若行為人於行為時已限於無意識狀態或精神活動之病態上錯亂,而導致不能自由決定意思,此時如有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則該行為人將可能因不具識別能力而欠缺責任能力,因而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民法91條意思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19 17: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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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天,網路商城販售的商品券,因為標錯價而被網友狂掃八萬份,如果照價出售,差價可能高達上千萬,那到底網路商城有沒有義務照標錯的價錢出貨呢?

    這個問題有許多律師都介紹過法院的判決,所以這次我想介紹行政機關的看法,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分析:
    依民法第154條可知,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所以如果業者如果說標錯價,需要照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1.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民法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三) 主管機關見解
    1.作法: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基本上這種錯誤,很難說業者有做到專業人士的注意標準),業者亦應負民法第 88 條及第 91 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依照原標價出貨。
    2.理由: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認為網站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2) 其次,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究係駭客入侵造成?還是網站經營者自己的錯誤?均非一般消費者可以查證的。
    (3) 民法第 91 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所以業者要證明A、消費者認定標價是錯誤,還是促銷? B、若認定消費者「明知」,則前提是否認定消費者有「查價」之義務? C、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如一次買 20 台相機即認為是批貨商而明知價格等。業者若欲主張民法第 91 條但書,亦應就上述疑義負舉證責任。
    (4) 此外,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覆系統)來回覆,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即便在購物網站上有宣示風險分擔等條款,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

  • 民法91條意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01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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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AA不符合法律規定嗎?】

    夫妻、情侶之間的花費該如何分配、要不要AA,一直是大家談論的話題。除了在各大論壇火熱討論,也有Youtuber將「情侶之間要AA嗎?」做為主題,拍攝街訪影片。
    到底什麼是AA呢?從維基百科可以發現「AA制」有許多意思,而目前大多指的是「All Apart」的縮寫,也就是指各自付帳、各付各的。
    其實,每對情侶之間會有自己的默契,只要找到最適合彼此、最舒適的分配方式,並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也可以試試看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或許會帶來不同的心得。

    🎸民國91年前,老公就是要一肩扛!
    古早時候認為男性應該承擔主要經濟重擔,家庭生活費用當然應該以老公全額負擔為原則。只有在老公錢包空空兩袖清風,真的付不出錢的時候,才由老婆負擔(民法第1026條:「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甚至有判決認為,如果夫妻分居,只要老婆有正當理由,老婆在分居生活中的生活費用也視為家庭生活費,由老公負擔(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37號民事判決)。

    🎸修法後,依舊不是AA
    老婆過去在婚姻中的角色是依附著老公,除了讓老公養(由老公全額負擔家庭生活費),在財產共有的情況下,法律也明文規定由老公管理財產。為了讓婚姻關係中的雙方保有獨立並更平等,於民國91年大幅修訂民法親屬篇,強調夫妻雙方都有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責任,同時也帶入「家務有價」的概念。
    民法第1003條之1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也就是說,家庭生活費不再單由老公負責,而是依照婚姻中雙方的能力分配。

    🎸這筆錢可以怎麼分?
    從前文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婚姻中費用分擔的看法,從要求老公獨立負責,進展到現在依能力、比例分配。無論過去或現在,都與大家所說的AA不盡相同。
    民法第1003條之1提到要「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經濟能力可以從薪資、存款、投資成果……等判斷,但家事勞動就比較不容易量化。要如何清楚的分配其實是個有趣的問題。
    假設A、B是一對頂客族夫妻,A男月薪12萬完全不處理家務,B女月薪3萬處理全部家務。這邊只單純用薪資討論,並且假設家務可以量化出3萬的價值。那麼A男應該負擔多少元的家務勞動費用呢?
    我們認為,應該將3萬的家務算為B女的收入,此時B女收入為6萬元,A男的收入是B女的兩倍,按比例分配的話,A男應該負擔家務的2萬元。而女方做完家務了,已經支付了3萬的勞務,所以我們認為最後,讓女方可以再跟男方請求1萬元或許是比較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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