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legispedia_tw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legispedia_tw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備工作會使用到的設備或器具,這樣是否合理呢🤔
🐧勞資雙方有先講好,其實並無不可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有提到「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是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之一,而且綜觀勞基法或各項解釋令,其實也沒看到有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應自 行準備與工作有關的設備或器具,因此反面來說,勞資雙方只要事前充分溝通清楚是否應自備工具、需自備哪些工具以及分別負擔的費用,依法來說應該也不是不行的。不過一般來說,提供勞務所需的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應該還是要由公司備置、管理或維護比較適當,如果要求員工要「連工帶料」的話,那其實實務上還比較偏向承攬性質,對勞方來說還不如當作下包商承攬案件比較划算(可參照勞動部製作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那我們再來看看最常見的制服問題,雖然我們上面提到事前約定好各項工具的準備與費用負擔情形應該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企業經營時要求員工穿著的「制服」就另當別論了~依照勞動部89年10 月16日臺勞資2字第0043550號解釋令,有提到不管是雇主為了達到事業經營的目的,或是基於工作安全、勞動紀律的需要而要求員工制服,該費用都應該是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然是不妥當的。
過去就曾有公司要求員工如果任職沒滿半年的話就要自行負擔制服費,結果當真的有員工未滿半年就離職時,公司便從員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以「制服扣款」的名義扣發了440元,後來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反而被處罰了2萬元的罰鍰(參照勞動部107年9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4986號訴願決定書)。
🐧雇主要求員工在家工作(WFH)的設備,宜由資方負擔
另外我們也想分享一下,這陣子因為疫情的關係,不少企業為了讓員工分流出勤或是減少到辦公室接觸人群的機會,都採用了居家辦公的作法,但也有不少勞資雙方因為過去沒有這樣的經驗,因此便衍生了不少的爭議,其中居家辦公的設備(例如電腦、電話、網路費用甚至電費...)應由誰負責,就成為常見的討論議題之一。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其中便有提到建議企業在生產營運方面,可添購機器或資訊設備以應付遠距上班或在家上班的需求,雖然這個部分寫得並不算明確,但如果參考上面提到有關制服負擔的解釋令,應該不難看出主管機關在討論這類的費用負擔情形時,大多還是會認為應由雇主支付。
如果再退到最後一步來說,假如員工家中並無相關居家辦公的設備,雇主也不願提供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提供勞務,員工或許可依照民法第267條,主張因可歸責於資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勞務,進而要求資方仍應照常給付報酬。
以上是有關企業要求員工自備工作所需用品的一些小小分享~總而言之,還是建議老闆們最好還是能幫員工打理好各項生產力工具,讓員工心無旁騖地付出自己的心力就好,這樣不僅能減少勞資爭議,也能提高營運與生產的效率🙂
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讀者會想到,若今天公司雖然有提供員工電腦等硬體設備,但是卻沒提供工作所需的特定軟體(例如繪圖、文書使用),甚至明示或暗示員工自行下載盜版軟體,是否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或風險呢🤔🤔🤔關於這個部分,就請大家去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那邊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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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9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要選票時,利用年輕族群。要權勢,各式刑具對付人民。
#法務部 #警械 #聽不見人民聲音的政府
萬物皆可為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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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9條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過世公公的債務為什麼要我還?
有一個網友提出求救,她的公公在89年過世,她的先生在106年過世,她的先生與她都不知道公公欠錢,兩個月前接到討債公司的信函,要查封她的財產跟薪水,非常害怕。
討債人員說:因為她的先生是公公的繼承人,她的先生繼承的公公的債務,她跟2個孩子是先生的繼承人,所以,她跟2個孩子要繼承公公的債務,因為全家就他賺錢養兩個小孩,不知道該怎麼辦?
別怕,有三招:
1.請討債人員提出合法的債權證明,並且看看有沒有超過時效?
2.目前你跟兩個孩子是「限定繼承」丈夫的遺產,因此,就算能討債也以繼承的財產為限。
3.因為公公89年過世,如果你們都不知道有這筆債務,因此你先生沒有去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權人又無法舉出你們不還錢會有顯矢公平的狀況,也可以不用還錢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條-3)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繼承
#欠錢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民法89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防挖角 勞動部禁登大陸職缺廣告
作者:劉康身律師
先前媒體報導,勞動部先前發函給各人力銀行,依據行政院4月所召開之「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要求下架赴中國大陸工作的職缺,引發不少討論。
目前規範台灣與大陸之間的互動交流,主要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根據媒體資料,勞動部引用該條例第34條第1項及第35條第2項之規定。第34條第1項略謂,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第35條第2項略謂,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違反前述規定者,依該條例第86條、第89條之規定,將受行政罰鍰之不利處分。各人力仲介業者為避免未經許可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可能引發的法律爭議,已配合勞動部的要求移除有關大陸地區工作之廣告。
大陸地區經濟崛起,對岸以高薪挖角台灣人才的消息時有所聞,對台灣的產業發展自然造成威脅。法律既已明文禁止未經許可之大陸勞務於台灣進行廣告刊登,政府單位執行法律規定自然有憑有據。不過,勞動力的跨國移動,向來不是個單純的問題,試圖將優秀人才留在台灣,良好的勞動環境,更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