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052條第一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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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1052條第一項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PTT 上最近有篇很熱門的文章,內容是一個人夫說自己已 #結紮,老婆卻仍意外懷孕並且希望他能同意墮胎,人夫感到非常錯愕,要求查看老婆手機的對話紀錄後發現自己的老婆結婚後仍有在玩 #交友軟體,上夜店與陌生人有一夜情,最終 #意外懷孕⋯ 雖然多數網友們都希望他 #不要同意墮胎,讓孩子生下來,並且順...

民法1052條第一項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8-11 18:02:40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 #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 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種是 #兩願離婚,也就是一般說的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 #判決離婚,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時,就會採取判決離婚,請法院用判決讓婚姻關係結束。 . . - 判決離婚的要件,是規定在我國 #民法第1...

  • 民法1052條第一項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1 2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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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上最近有篇很熱門的文章,內容是一個人夫說自己已 #結紮,老婆卻仍意外懷孕並且希望他能同意墮胎,人夫感到非常錯愕,要求查看老婆手機的對話紀錄後發現自己的老婆結婚後仍有在玩 #交友軟體,上夜店與陌生人有一夜情,最終 #意外懷孕⋯

    雖然多數網友們都希望他 #不要同意墮胎,讓孩子生下來,並且順便去提告,相信遇到這種事情,大家可能一時間都會很驚恐不知該如何處理,那麼網友們的建議是不是可行的呢?

    假如這位人夫要提告又可以提告些什麼呢?

    ● #侵害配偶權
    這位人夫第一個可以提告的項目就是侵害配偶權,雖然只有老婆在交友軟體上跟其他男子的對話紀錄以及老婆自己承認 #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然而對話紀錄內有 #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等內容,光這樣內容其實就非常嚴重了,就很有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 #訴請離婚
    除了侵害配偶權外,若這名人夫因為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懷孕,自此便難以再繼續忍受,希望能與對方離婚,是可以用這個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嗎?答案是絕對可以!在 #民法第1052條 可訴請離婚的第2款情形,就是 #配偶與其他異性合意性交,而這名人妻也承認自己曾與超過一人發生合意的性行為,因此,若這名人夫希望能與妻子離婚,就可以用該款原因來訴請離婚。

    ●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 #因為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而這種損害並不僅限於財產,像是因為離婚受到極大的痛苦,也屬於離因損害的一種,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就能向另一方請求賠償。

    可能有人會好奇,假如已經有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了,還能再請求離因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喔!因為這 #兩種損害是不一樣 的,一個是侵害配偶在婚姻中的權利,一個則是因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所以這名人夫除了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外,也可以在離婚時向妻子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除了提告的部分外,這篇文章最大的一個重點可能就在墮胎,網友都希望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妻子的墮胎請求,把孩子生下來,讓妻子和生父負責,給他們一個教訓,但墮胎這件事情一定要人夫同意才可以嗎?這個人妻不能自己去墮胎嗎?

    其實在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有規定六款情形,是可以讓婦女依其自願,來選擇人工流產,而依照這個網友的故事,假如人妻想要墮胎,可能只能用第六款情形「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然而若要用這款情形來進行人工流產,是需要 #經過配偶同意 的,所以才會衍生出網友勸說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墮胎的部分。

    其實在婚姻中信任真的非常重要,雖然這名人夫非常信任妻子,然而妻子卻違背了對方的信任,破壞了兩人原本幸福的婚姻,不過律師會建議這名人夫確實可以先選擇提告前面所說的三個部分,等孩子生下來後,再去做 #親子鑑定,確認一下是否與這個孩子有親子關係,因為過往其實也有結紮後仍懷孕的情形。

    假如鑑定後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再去提 #否認子女之訴,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被迫多一個小孩的問題產生。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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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052條第一項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09 15: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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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
    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種是 #兩願離婚,也就是一般說的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 #判決離婚,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時,就會採取判決離婚,請法院用判決讓婚姻關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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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離婚的要件,是規定在我國 #民法第1052條。
    這條第一項列有十款 #絕對離婚事由,只要對方有這十款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法院判跟對方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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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婚姻走不下去的實際情形有百百種,不可能全部都列上去,要是條文沒寫到的就不能離,就稍微太嚴苛了。
    所以,同條的第二項貼心地定有概括條款,也會被稱作 #相對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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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前面十款情形以外,有其他 #夫妻間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而且 #請求離婚的一方對於這個情事的可責程度並沒有比較高 (可責程度比較低、或至少兩個人程度相當),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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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實務攻防上,想離婚的一方,重點除了說服法院雙方間的問題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以外,還要說服法院造成這個結果,#自己並不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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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這樣規定合不合理?因為我不喜歡一次塞太多東西,下次再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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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庭看聽
    #張庭律師
    #離婚協議 #離婚官司 #離婚官司律師 #家事律師 #台北律師 #新北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台中律師 #台南律師

  • 民法1052條第一項 在 屏東縣議員許馨勻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19 1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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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二、#和異性婚姻間的對比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1.「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2.「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3.「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三、#規範的邏輯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四、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1.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2.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3.沒有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4.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5.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6.婚生推定:在異性婚的情況下,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之後生下的小孩就推定是婚生子女,這個婚生推定的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沒有被748施行法準用。不過,如前面提到的繼親收養,一方是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7.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到民法第969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同性婚姻關係因而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並未成立姻親關係。

    8.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五、#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1.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2.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應到同性婚姻關係的「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而終止的規定,並沒有前面但書的「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包括:結婚、離婚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

    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http://casebf.com/2019/05/18/748law-over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