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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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在婚前會不會先跟另一半 #同居 一段時間了解彼此的 #生活習慣 呢?  可能有些人會覺得還沒結婚為何就要先同居呢,反正結婚後都會住在一起,應該不需要那麼著急,然而婚前是否有 #先同居了解生活習慣 其實很有可能會對你之後的婚姻產生重大影響喔!  為什麼了解生活習慣很重要呢?因為很多人在...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3-31 01:48:12

大家在婚前會不會先跟另一半 #同居 一段時間了解彼此的 #生活習慣 呢?  可能有些人會覺得還沒結婚為何就要先同居呢,反正結婚後都會住在一起,應該不需要那麼著急,然而婚前是否有 #先同居了解生活習慣 其實很有可能會對你之後的婚姻產生重大影響喔!  為什麼了解生活習慣很重要呢?因為很多人在...

  •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8 21: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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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在婚前會不會先跟另一半 #同居 一段時間了解彼此的 #生活習慣 呢?
    
    可能有些人會覺得還沒結婚為何就要先同居呢,反正結婚後都會住在一起,應該不需要那麼著急,然而婚前是否有 #先同居了解生活習慣 其實很有可能會對你之後的婚姻產生重大影響喔!
    
    為什麼了解生活習慣很重要呢?因為很多人在婚前交往時了解的可能都只是比較外在的對方,但在婚後因為會需要住在一起,長時間待在同一個空間裡,這個時候個人的生活習慣或衛生習慣就會變成是一顆可怕的未爆彈。
    
    像是最近有網友在網路上po文提到自己跟先生結婚不到一年,先生卻已經讓她快要崩潰受不了了,因為先生的生活習慣非常可怕,上廁所完全不管是否有排洩物殘留在馬桶裡,只能靠她努力刷洗,另外,老公吃完飯後也都直接轉頭走人,留下滿滿的碗盤給她收拾清洗,不只老公生活習慣可怕,就連他的家人也都不會打掃家裡,地板都累積一層灰塵,讓這個人妻感到非常心累。
    
    有不少人曾經問過律師,假如不幸遇到類似情況,真的已經到無法忍受的程度時,能不能跟法院 #訴請離婚 呢?
    
    其實在實務判決中還真的有類似的案例,因為夫妻二人的生活習慣有極大差異,導致生活很不融洽,感情和耐心也一點點地被磨光了,所以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法院遇到這種情況,通常會以雙方 #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為理由來判准離婚,雖然生活習慣的問題並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然而這個問題若已經造成夫妻不想繼續維繫婚姻的話,就可以適用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進行離婚。
    
    從這個網友的故事就能看出了解對方的生活習慣是多重要的一件事情,不只是生活衛生習慣不好會讓人心累,有些人其實是有很嚴重的 #潔癖,若在婚後才發現這件事情,也可能會因為無法忍受與理解而被對方的超高標準給逼瘋,所以大家其實在結婚前先來熟悉一下彼此的習慣,先 #磨合溝通 一陣子,才能避免在婚後因為無法忍受這些習慣而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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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7 2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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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
    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細細亮亮的一圈,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最近我偶爾會想,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選擇另外一個他?不過,另一個他也可能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
    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每一件美麗與哀愁:第一次創業,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第一次被客戶倒帳,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
    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
    「什麼樣的事實?」
    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律師娘。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
    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然而,再怎麼鎖著閉著,回憶就會消失嗎?不會的。回憶沒有保存期限,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
    我想,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男人忘記想忘的,女人記得想記的,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其實誰都沒錯,而是有一方變了。
    「那不一定,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
    哈!那律師娘很幸運,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痛楚也會少幾分。
    可惜我沒這麼幸運,大律師。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可是,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生效。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律師,其實我當年也曉得「儀式婚」是什麼意思,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天、地當證人,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當然,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然而,他更心知肚明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
    所以,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即使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我只是一直在等待,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
    然而,我恐怕等不到了。就像律師說的。

    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輕輕地提醒我,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實質存在的婚姻「確實不存在」。
    律師娘,你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天地為證,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
    承諾,卻是假的。
    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這些都不存在。
    他怎麼說得出口?
    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他只是忘記了!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其中一半交給我,如果感情是假的,起碼錢是真的。
    他卻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我的努力也不存在,那個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律師,真的是像他說的那樣嗎?因為我跟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權就不存在嗎?
    「依民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吧!
    「不是一份,而是一半。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說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為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共同生活的認知而相互扶持,進而對於彼此所累積或增加之資產具有協力與貢獻,以免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
    沒錯,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讓他記得,我在他的生命中,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
    律師娘,你能懂我的心意嗎?

    「或許吧。人總是害怕被遺忘。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惟繫於善,無關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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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19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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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第1項列舉裁判離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然倘若夫妻雙方均需負責者,得否依本條項之規定請求離婚?除了依雙方之有責程度判斷外,若雙方有責程度均相同,能否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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