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民法配偶定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配偶定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配偶定義產品中有5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間接故意】與泱泱華人「無所謂心態」的民族性 用電鍋的內鍋全力往3歲小朋友的「後腦杓」尻下去,到底有沒有殺人的 #間接故意 ? 這個問題,對台灣人而言,法律人的答案和一般人可能會不一樣--而法律人的認定結果,可能反而「比較符合電視機前鍵盤法官的感情」。 畢竟,我泱泱華人的民族性之一,便是 #無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館長成吉思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加入頻道會員享有徽章和特殊貼圖符號以及非公開影片 FB搜尋 - 飆捍 按讚搶先看 獲取最新消息 惡名昭彰 全新官網 - https://www.notorious-npng.com/ 飆捍粉絲團 - https://goo.gl/urXSnz 成吉思汗粉絲團 - http://t.cn/EqUJv...
民法配偶定義 在 XXY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1 12:57:46
#影評《戀愛倒帶中》Chambre 212 | ★★★★☆ 愛的理由,愛的藉口,愛是什麼? . 法國民法典第212條: 「配偶雙方有互相尊敬、互相忠誠,還有互相愛護、和互相幫助的義務。」 《戀愛倒帶中》的出發點有趣,電影整體也散發一種難以言語的奇妙感受,融合荒謬喜劇和奇幻的影像風格,將原本嚴肅的法...
民法配偶定義 在 沃草 Watchou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08:45:22
#快訊 大法官釋憲後經過近兩年漫長的討論,行政院今(20)日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預計在明天的行政院會上通過,並送進立法院審查。 - 施行法草案明訂民法之外的其他法規,只要是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衍生的規定,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換言之,同性...
-
民法配偶定義 在 館長成吉思汗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2-26 21:42:33加入頻道會員享有徽章和特殊貼圖符號以及非公開影片
FB搜尋 - 飆捍 按讚搶先看 獲取最新消息
惡名昭彰 全新官網 - https://www.notorious-npng.com/
飆捍粉絲團 - https://goo.gl/urXSnz
成吉思汗粉絲團 - http://t.cn/EqUJvNn
IP乳清連結 - https://www.infinitepowershop.com/
---
主持人 : 陳之漢
來賓 : 何景榮
製作人 : 林文宇
導播 : 宇製播
攝影/燈光/收音/音控 : 善云、10、若駒、R瑋
封面美術 : R瑋
民法配偶定義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間接故意】與泱泱華人「無所謂心態」的民族性
用電鍋的內鍋全力往3歲小朋友的「後腦杓」尻下去,到底有沒有殺人的 #間接故意 ?
這個問題,對台灣人而言,法律人的答案和一般人可能會不一樣--而法律人的認定結果,可能反而「比較符合電視機前鍵盤法官的感情」。
畢竟,我泱泱華人的民族性之一,便是 #無所謂的心態 以及 #差不多就好。
所以自然而然就不能理解什麼叫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抱持著無所謂的心態。
不巧的是,學理上最常用來解釋間接故意的標準之一,便是「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地發生抱持無所謂的心態」。
類似的案件,在澎湖地院模擬參審也發生過,
一個時常家暴的暴虐丈夫,拿著凶器對著太太全身不斷攻擊,棍棒、刀子等的武器齊下,太太被送醫住院,還住進加護病房一度發病危,從鬼門關走一圈後忍不住提告,事情終於爆發出來。
這是一般人看到新聞就會鬼吼鬼叫「死刑」的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職業法官判決殺人未遂判有期徒刑(該參審案例為實際案例,原案判決殺人未遂定讞,不過沒有死刑,有期徒刑,台灣人罵「恐龍法官」的典型案例)。
但加入國民法官後,變成傷害,因為台灣不少鄉下地方相對「傳統與保守」,很多家暴案件的配偶都會一忍再忍,甚至還有人認為酒醉後的暴力「沒有什麼」,勸「夫妻床頭吵床尾合」撤回告訴,
而這件案件的太太撤回告訴,最後變成 #不受理判決。
圖片擷取自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https://bit.ly/3fP8bLe
附帶一提,在該則貼文下方有人留言提到「陪審制支持者」看多好萊塢電影的幻想。必須說明:
縱然採陪審制,也是要「依法」,法官也是必須給予陪審團instruction,說明法律規定、名詞定義、解釋方式。
所以不論是參審或陪審,都無法解決台灣人不了解「間接故意」中什麼叫做「抱持無所謂心態」的問題。
民法配偶定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很高興今天能夠受邀,參加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 多重歧視性別暴力防治中心服務一周年的記者會。會中聽到推廣大使 林語菲 Patrick Lin 分享自己小時候所被霸凌、歧視的故事,令人難過,卻也又敬佩他的勇敢。
語菲說,小時候因為自己的性別氣質陰柔,國中階段常常遭受同儕的言語霸凌,「娘娘腔」、「不男不女」等,幾乎都已經聽到麻痺。甚至連上廁所都會遭到男同學的訕笑,會被同學要求要檢查有沒有小雞雞,甚至還強拉他到女廁,跟他說「這才是你該來的地方」。長期處在同儕的惡意玩笑之下,讓他幾乎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只敢利用上課前的1、2分鐘,刻意避開人潮。
但在某次,卻還是被欺負他的同學堵到,他們群起把語菲拖進廁所反鎖,用盡各種語言辱罵,甚至還往裡頭潑髒水、粉筆灰。上課鐘響,他只能默默的把自己狼狽的外表清理乾淨,全身濕淋淋地走回教室上課。
到了高中之後,霸凌依然跟著他。一次體育課,許多同學約他打籃球,沒想到卻趁他不注意的時候,在球場上當著一百多人的面前,把他的褲子脫下,「有啦,林語菲有雞雞」。當下他腦筋一片空白,遠遠看到老師就站在一群同學之間,卻沒有制止他們,或是伸出援手。
曾經他也想過要輕生了結生命,好在碰到音樂,轉變成為他悲傷情緒的出口,幫助他走過這段難熬的日子。如今,他決定勇敢站出來,就是想告訴更多目前也正處在泥濘中的孩子們,「你們沒有錯,你們也可以過得很好。」
聽完語菲的分享,難過心疼之餘,卻也敬佩這麼勇敢的他。
作為一位母親,或許我永遠無法想像那種每天遭到霸凌、訕笑的日子,但我真的不希望,未來再有任何孩子,遭受到這樣的欺侮。
我一直認為,我們的社會之所以美好,就是因為有像語菲這樣把自己負面的經驗,轉為積極正向的力量,勇敢閃耀自己不同光芒的人,和像勵馨基金會這樣,伸出援手給予支援的團體存在。
一直以來,多元性別者經常遭遇歧視、被出櫃、被暴力對待的困境,除了需要整體教育更加強具多元性別的性平觀點,以及像勵馨持續進行的陪伴與支持服務外,也需要平等且完善的法制,來保護多元性別、性傾向者,這是身為中央民意代表的職責所在。
另外,我們也發現,同性婚姻當事人有遭受配偶父母暴力對待的情形,但卻因法制面的疏漏,而無法受到保護。《748施行法》中並沒有準用民法第 969 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因此,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對方的父母,並沒有成立姻親關係。
基於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規定,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對方的父母,若沒有同住在一個屋簷下,就不會在家庭成員的範圍內,也就不屬於可聲請保護令的範圍。
我們相信,這樣的情形不會只是個案,台灣雖然已通過同性婚姻專法,但是社會上仍存在部分不理解同性婚姻、甚至抱持著恐同態度的人們。若同性婚姻當事人的父母,抱持著不理解的態度,進而發生威脅、騷擾子女或其配偶的行為,此時,國家有義務提供保護令介入的機制,不應該因為法制的疏漏,而造成差別對待,這個部分,也會是未來我們推動修法的方向之一。
就像一直以來我所強調的,我希望未來的孩子,都能夠勇敢地活出自己,並且尊重、擁抱彼此的差異,讓台灣成為一個真正多元的美好國家。
我們一起加油🌈
民法配偶定義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
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