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新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對銀行所負債務,經被上訴人清償而消滅,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對上訴人行使內部求償權,上訴人得否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繼承人得否以限定繼承對他繼承人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法院怎麼說...

  • 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8 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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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對銀行所負債務,經被上訴人清償而消滅,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對上訴人行使內部求償權,上訴人得否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繼承人得否以限定繼承對他繼承人主張內部分擔之限定責任?

    👉法院怎麼說:

    (一)按我國繼承編係採概括繼承原則,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由繼承人當然繼承。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二)前者係關於共同繼承人之對外關係之規定,後者則就共同繼承人之對內關係而為規定。至於民法繼承篇修正前之限定繼承,其繼承人仍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責任有限而已。

    (三)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同條第 2項則明定: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可知求償權人同時有求償權及代位權(承受權),並得選擇其一而為行使。該求償權係新生權利,與代位權係行使債權人之原債權者不同。

    (四)內部求償權既係繼承人中一人因清償而生對內效力之新權利,與繼承人得向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限定繼承之對外效力者無關,故繼承人中之一因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向其他繼承人行使內部求償權時,其他繼承人並無對之主張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可言。

  • 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9 17: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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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繼承 不得不放手?(二)🚨
     
    上次我們說明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不同後(參:https://tinyurl.com/Ingay1024-2 ),這次要跟大家介紹關於繼承案件裡關鍵的「順位」問題。
     
    Q:誰是『繼承人』?
    A. 民法規定的繼承人主要是「配偶」以及 「血親」,除了配偶外如果還有其他親等的「血親」時,就會有「繼承順位」的問題。
    👉結論|遺產繼承人是 『配偶 +優先的繼承順位』,按規定的比例共同繼承。
     
    ✨第1順位|子女(含養子女)→按人數與配偶均分。
    Ex.遺產240萬元,子女3人,配偶與子女均分各得60萬元。  
     
    ⏬若子女放棄遺產繼承,由第2順位-父母繼承⏬
     
    ✨第2順位|父母→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ex.遺產240萬元,父母2人,配偶可得120萬元,父母均分60萬元。
     
    ⏬若父母放棄遺產繼承,由第3順位-兄弟姊妹繼承⏬
     
    ✨第3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ex.遺產240萬元,兄弟姊妹4人,配偶可得120萬元,兄弟姊妹均分各得30萬元。
     
    ⏬若兄弟姊妹放棄遺產繼承,由第4順位-祖父母繼承⏬
     
    ✨第4順位|祖父母→-配偶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
    ex.遺產240萬元,祖父母2人,配偶可得160萬元,祖父母均分各得40萬元。
     
    👉如果以上第1位到第4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時,遺產全部歸於配偶。
    👉再次強調:遺產包含所有不動產與動產,同時也 #包含債務。
     
    加強說明🏷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
    2.若子女已過世者,由該子女所生的孫子女,代位繼承該分配的比例。
    3.同一順位的人,可以單獨辦拋棄繼承,並書面通知『配偶&其他人』; 也可以共同辦理拋棄繼承後,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所有人』。
    4.配偶可以和任何順位繼承人,一起辦拋棄繼承。
    5.你的前一順位有人繼承遺產,這件事就與你無關。
     
    Q:何時開始辦理拋棄繼承?
    A.請注意~ 法律上,#必須已經 有繼承事情發生,才有所謂的繼承權,才能被拋棄。親人尚未過世前,繼承這件事還沒發生,無權可拋。
     
    💡小提醒|『預先拋棄繼承的聲明書』#無效!
    所以注意囉!被迫簽了拋棄繼承聲明,不用擔心!要求晚輩簽字拋棄繼承,一定是白費心思~

    Ingay今年10.24分享了1篇【拋棄繼承 不得不放手?】文章,有需要的朋友也可以參考看看唷
    👉🏾拋棄繼承 不得不放手?(一)|https://tinyurl.com/Ingay1024-2
     
    #Ingay法律小教室 #法律知識 #拋棄繼承 篇
     
    ℹ️「Ingay法律小教室」,可以看到Ingay與團隊整理的法律相關問題喔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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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至2020.12.09(三 )17:00止,完成「抽獎三步驟」,即可參加本次的抽獎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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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就完成囉!大家趕快來參加抽獎吧❣
      
    這次我們要抽出『3』名好朋友贈送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迷你版法扶小書包』*1+#臺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的『#Nay工作坊 布農族織帶 小袋子』*1+『2020斜坡上的藝術節 運動毛巾』(月桃編貼小提醒:獎品圖片在下方留言中唷!)
      
    🙏🏽感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秘密斜坡人』的贊助,提供很優秀的法扶小包包、小袋袋、運動毛巾,伴我們走天涯~

  • 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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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訂閱雜誌,實體 #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6xj

    《#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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