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時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時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時效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民法時效 在 劉耀鴻律師-劉哥的律師日記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1:05:49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

  • 民法時效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08: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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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承認法律效果如何呢?>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張高進的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的消滅時效,
    而高進卻說即便已經罹於時效,但阿義有承認欠自己300萬元,
    究竟高進要不要得到這300萬元呢?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
    所以如果債權人太久不行使請求權的話,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這就是民法上消滅時效的規定,
    但是如果今天時效完成之後債務人主動承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那麼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借款 #民法 #時效 #消滅時效 #承認 #高進 #阿義 #仇笑痴 #賭神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耀鴻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日常 #生活

  • 民法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11 07:03:00
    有 30 人按讚


    📌仲裁判斷經判決撤銷確定前,是否屬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http://qr.angle.tw/o87

    💡概念:民法/時效不中斷
    ✔關鍵字:#仲裁判斷、#撤銷、#時效、#法律上障礙
     
    如當事人依仲裁法第41條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又仲裁法第38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均屬撤銷該仲裁判斷判決確定前,債權人行使仲裁判斷債權之法律上障礙,若此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尚未排除,則基於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9條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 民法時效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2-16 23:31:43
    有 250 人按讚


    <就這樣,他們留在台灣了!>

    這個人叫做常玉,是一個畫家,
    前半輩子是富家貴公子,後半輩子窮困潦倒,
    於1966年在巴黎因煤氣外洩瓦斯中毒死亡,
    死時身無長物,
    半世紀後,他的畫的藝術價值慢慢被發現,
    洛陽紙貴,拍賣價動輒上億~

    是台灣運氣好吧?
    常玉去世前兩年(1964年),
    應教育部邀請來台教書,
    並在歷史博物館舉辦個展,
    卻因故未能成行,
    送到台灣的幾十幅畫,就留在台灣,
    常玉過世後,沒有子女,
    這批畫就變成歷史博物館的財產了!

    基本上歷史博物館應該是依民法時效取得規定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768條是這樣規定的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歷史博物館在常玉去世後保管了幾十年,
    法律是尊重這樣的過程的,
    所謂保管久了就是你的,確實如此!

    歷史博物館最近有一個展覽<相思巴黎─館藏常玉展>
    時間為3月11日至7月2日,
    看不懂藝術也沒關係(我也不懂阿!),
    花30元看個展,消磨一個下午,很划算的!

    對於常玉的畫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這個網站,
    裡面很多藝術評論文章都很不錯~

    http://blog.ailleurs-art.com/…/%E5%82%BE%E5%9F%8E%E4%B9%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