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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題是108年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二)第17題,考的是民法第205條。 題目是: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2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年給的答案是B選項錯誤「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
民法債 在 劉耀鴻律師-劉哥的律師日記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3-04 0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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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9:27:22
韋小寶道:「你剛才隨便寫寫,訴狀就寫出來了,那是什麼功夫?」澄觀律師道:「這是『民法債各』功夫,師叔不會嗎?」韋小寶道:「我不會。不如你教了我罷。」澄觀律師道:「師叔有命,自當遵從。這『債各』功夫,也不難學,只要弄清楚幾個典型和非典型契約,加上配合債總的基本功夫,也就成了。」韋小寶大喜,忙道:「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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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07-25 16:04:22‧李俊德老師在民法的教學上從最基礎的觀念開始,並因應高普考、司法特考等考試的難易度去調整內容深淺。民法體系架構的陳述,【民法總則】入門,隨後討論【民法物權】及【民法債編】,將財產法作通盤說明。【身分法親屬繼承】講解重心主要在於「婚姻」、「父母子女」及「繼承」,佐以案例及身分法考題三階段解答模式,使同學學習身分法事半功倍。本課程並隨章節解答考題,即使非法律人也能輕易上手,並掌握考試脈動,而法律人也得以迅速複習民法基本概念,掌握國家考試民法概要題型,聽完本課程可清晰建立民法體系觀念,並培養解題應有的法學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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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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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民法債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未見其明
高院似乎是從民法債編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的責任來看,認為承租人並不需要承擔房屋因為其行為所導致的經濟價值減損。
但是如果是以侵權行為作為請求基礎的話,就跟承租人的法定責任沒有關係了,對不對?
本案輕生的宋姓婦人,造成了房屋價值的減損,她的子女以及她的丈夫也繼承了他的財產。既然承繼了他的財產,至少在承繼財產的限度內,應該要對於房屋的減損,負起相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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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姓婦人在淡水租屋處輕生,張姓與任姓屋主對死者的蘇姓丈夫、兩名小孩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3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租賃物的經濟價值損失應由宋婦繼承人負責,判照價全賠。蘇等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房屋雖成「凶宅」,但實際無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且死者有憂鬱症,丈夫等人除不知情也非她監護人,改判3人免賠。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535327?fbclid=IwAR0Nsv1HbzRQcGGhHzH3nilbQiNCgwxbzt9IthzcwKVN4LAqtr96SseXMbY
民法債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約定肉償有效嗎?>
威廉沈曾經在節目上分享他因為付不出房租而以青春的肉體來償還的趣聞,
也就是所謂的「肉償」,
雖然這樣的償債方式是你情我願的,
但這樣的約定真的有效嗎?
節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dUxvECjFkg&ab_channel=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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