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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73的網紅Ingay Tali 穎艾達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想換工作想離職 義務不能不知道💼 想自願離職,就隨時都可以離開嗎?不行唷❌ 如同雇主對勞工有 #照顧義務(包含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與福利事項等,且辭退勞工須遵循法令規範),勞工對雇主也有 #忠誠義務🤝 唷!勞工有自願離職的自由,但付諸行動前必須向雇主預告,完成工作與資產保管的交接,以免造成雇主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法上,車禍發生可以請求醫藥費?請求賠償範圍有哪些?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爸爸媽媽要連帶負責嗎?如果都沒有和解,幾年內要提出請求?#陳美雅#民法#車禍#賠償#生活法律#侵權行為#時效消滅 車禍案件怎麼主張? 👉#陳美雅#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本#日文#法律#高雄市議員 💕記得訂閱喔!按讚!影...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3:53
#童話法律毀滅你的童年 ———————————— 👾嚇跑年獸,居然要賠錢?! ———————————— 從前從前,有一頭怪獸,頭上長角、牙齒尖銳、目光凶狠,平常生活在深海的大鳳梨裡。 但他不叫海綿寶寶,他叫「年獸」。 年獸只有在除夕才會爬上岸,進到村莊裡和人類進行不同物種間的交流...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在 徐文良(徐園長護生園)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4-28 17:27:22
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正式公告: 煒城法律事務所麥玉煒律師代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及徐文良先生就「CTWANT」相關「戳破徐園長1」、「戳破徐園長2」、「戳破徐園長3」及「戳破徐園長4」等不實報導聲明 「CTWANT」網站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30日以聳動不實的標題「戳破徐園長」系列內容報導。為此...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1 06:38:51
近日很遺憾,在雅芳粉絲團遭遇一件個案,疑似在候選期間支持同區競選對手,而公然在粉絲團留言,其內容無法提出指證的文字。因以涉嫌達妨害名譽之實,又適逢選舉期間已違反選罷法,本人於107年10月14日星期日,已向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 法律保護人民的權利是全年無休的,所以順帶一提,不用等星期一上班時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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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6-11 16:16:19民法上,車禍發生可以請求醫藥費?請求賠償範圍有哪些?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爸爸媽媽要連帶負責嗎?如果都沒有和解,幾年內要提出請求?#陳美雅#民法#車禍#賠償#生活法律#侵權行為#時效消滅
車禍案件怎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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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想換工作想離職 義務不能不知道💼
想自願離職,就隨時都可以離開嗎?不行唷❌
如同雇主對勞工有 #照顧義務(包含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與福利事項等,且辭退勞工須遵循法令規範),勞工對雇主也有 #忠誠義務🤝 唷!勞工有自願離職的自由,但付諸行動前必須向雇主預告,完成工作與資產保管的交接,以免造成雇主及其他同事的困擾😕 這是工作倫理,也是勞工的忠實義務喔~
自願離職並非隨口說個離職日期📆就可以,一般公司正式聘僱員工是屬於 #不定期契約勞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主動離職應依 #勞基法 第15條、16條『離職預告期』規定,提出終止契約: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雖然勞基法針對勞工未按照 #離職預告期 規定終止契約沒有罰則,但雇主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唷!若勞工擅離職守、工作和資產交接不清,造成雇主受到實質損害或預期利益受損,可透過 #僱傭契約規定 或主張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向勞工求償喔!
自願離職,我們依法漂亮轉身離開,
自願離職,我們依理實現忠誠義務。
#Ingay法律小教室 #法律知識 #離職篇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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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與調查救濟程序】
📌新聞提要
109年5月21日新聞報載一名國二女學生疑似喝下被加了粉筆灰跟廣告顏料的水,讓她喉嚨不舒服,甚至引起中耳炎,呂女認女兒被霸凌,不滿校方調查半年且態度消極,打算對全班32名同學和班導師提出刑事告訴,對此校方表示將尊重及配合司法調查。
📌📌學生霸凌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行為人:得處以保護處分。
2.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行為人:得視案件性質施以保護處分或例外課予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害學生需與法定代理人父、母親連帶賠償。
📌📌認定是否構成校園霸凌之調查及救濟程序
✏️偏差行為發生後,由班導師初評是否為疑似霸凌或重大校案事件,或由被害學生家長申請調查,之後則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等。
✏️霸凌需符合以下4個要件:持續、敵意不友善、難以抗拒或產生損害、影響正常學習。上開4要件若有一不符合,可能會被認定僅是偶發校園安全事件。
✏️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即負有通報義務與責任,且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處罰鍰、記過。
✏️若家長對於小組認定並非霸凌,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復,由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對理由不服者,可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循申訴、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徵結在於校方組成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認定本案並非霸凌,被害學生家長不服。究其大部分原因恐在於小組成員多傾向息事寧人、保護加害學生,及不知如何行使調查權,或認定事實上發生困難。因此若被害學生家長對小組認定非霸凌之決定不服,行政部分,自可向該管教育局、教育部依次提出救濟,有絕大機會會發回小組續行調查;刑事部分則可直接提出告訴,由檢察署受理;民事部分則可直接對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非無救濟管道。民事部分為二年時效,刑事告訴部分為六個月時效,併予敘明。
📌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327145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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