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或許沒有道德的課程,但是社會在走,就必須學會,不要成為沉默的一員,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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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演藝人鄭家純在29日主持尾牙活動時,遭遇主辦公司老闆性騷擾。當時不單止被老闆言語性騷擾,亦被在場參加者起鬨要求親吻該為老闆。事後鄭家純在社交媒體表示,當晚受到的騷擾不只低級玩笑,「還有更令人不...
學校或許沒有道德的課程,但是社會在走,就必須學會,不要成為沉默的一員,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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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演藝人鄭家純在29日主持尾牙活動時,遭遇主辦公司老闆性騷擾。當時不單止被老闆言語性騷擾,亦被在場參加者起鬨要求親吻該為老闆。事後鄭家純在社交媒體表示,當晚受到的騷擾不只低級玩笑,「還有更令人不舒服的部分」。她亦補充透露事發當時,台下活動公司對於當時老闆的騷擾不聞不問,同台藝人不單止默不作聲,甚至早在言語性騷擾前就有行為性騷擾的小動作。鑑於當時活動進行到一半,她只好忍着走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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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騷擾,雖然近年台灣內政部有編印性騷擾防治法作宣導,但是即使有相關法律基礎,實際保護被騷擾的當事人的效果或者亦未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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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意識
查看台灣網絡新聞的留言會發現,很多留言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漠視當事人當時的狀況。置身事外說話當然容易,但是實際身在其中,要脫身又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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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家純的事件中,不少留言惡意中傷她「炒作」事件,同時要求作為受害者的她提告並公佈涉事公司及嫌疑人,甚至有人認為當時不作出反應是「姑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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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眾須先了解提告以及公開公司與人名並不是簡單事,隨便公開或者沒法入罪不特止,還可能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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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提告」的法律處理,短則需時數月,長則不得而知。性騷擾案件亦可能涉及三種法例,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方式分別有: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申請調解。對於事件申訴不但要求事主重新回想事發經過,亦要求人證、物證等法律證明。以上述事件而言,在場根本沒有人出面干預涉事人士的性騷擾行為,旁觀者基本上屬於沉默的一群,甚至可謂事件的共犯,要尋求人證幾乎沒可能。即使有願意站出來的人,也未必能夠察覺遠處涉事人士鬼祟的騷擾行為。在沒有監視器錄影下,人證物證也許不足以定罪。再者,在未有提告之下已造成不少責備受害人的聲音,假如事件造成更大反響,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加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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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理性的讀者留言,表達對被性騷擾的一方的理解。所謂被性騷擾時要注意的事項實在沒可能達成。人沒法提前知道誰會作出性騷擾行為,受害的當下更要被恐懼與不安籠罩,在群眾壓力沒人伸出援手下,獨自出言拒絕是不可行的事。受害者需要考慮到場面的氣氛,以及日後的工作。為了避免得失客戶與個人形象問題,被性騷擾的一刻大多數情況都只好委屈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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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的性騷擾可謂曾出不窮,當然性騷擾亦不只是演藝圈獨有的一物,但往往在評論演藝人受性騷擾時,總會有人為性騷擾冠上「工作的一環」之名。有人指出「演藝圈如泥濘,踏進去就要有覺悟」(筆者強行以較文雅方式詮譯),此言差矣。這種想法認定違法、違道德的性騷擾行為應該存在,實在是世風日下道德淪亡。所謂規矩、要求,不一定正確,更加不應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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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看到別人的錢財而情不自禁就能搶劫?
社會大眾應該清楚理解每件工作的性質。演藝人,作為演員或節目演出者,並不包含「性」相關工作。筆者認為2012年在中國的「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的反性騷擾口號精準的道出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誘惑並不是性騷擾的藉口,不應該合理化加害人的行為,找理由來開脫。在沒得到許可、藉機動手騷擾等行為,導致事主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和侮辱的言行舉止都應該被清晰理解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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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判斷標準不單是受害人的主觀陳述,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列明,「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在法律上需要根據事件的前文後理判定,其中幾項重要的判斷標準包括「必要性」、「動機」、「事前事後的互動」、「權力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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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娛樂圈職場的情況而言,權力低的演藝人對於權力高的資方很多時會因為權力不對等,被權利高的一方以利益作為籌碼,導致權力低的一方被逼忍受騷擾以便順利完成工作。這種情況正正是與權力相關的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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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的重要性
解決性騷擾行為與袖手旁觀的心態,需要從教育入手。考慮到較年長的公民或者在他們接受教育的年代,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的認知不足,對年輕世代進行教育同時,對普羅大眾進行宣導更為重要。清楚了解性罪行的定義,才能夠在遇到言語、肢體、視覺的騷擾,以至是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罪行時,注意到相關行為。作為公民,即使是旁觀者都應該挺身而出,舉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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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評論:
只要「我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專家用4個要素判定
「只要碰觸了身體就是性騷擾嗎?」關鍵不是性慾,是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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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例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相關事宜請咨詢法務部認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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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留言討論,分享給朋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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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暮雪 Hayashi B.
筆者個人頁 @sench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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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 #藝人 #職場 #性騷擾 #性教育
民事調解申請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民事調解申請 在 林暮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學校或許沒有道德的課程,但是社會在走,就必須學會,不要成為沉默的一員,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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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演藝人鄭家純在29日主持尾牙活動時,遭遇主辦公司老闆性騷擾。當時不單止被老闆言語性騷擾,亦被在場參加者起鬨要求親吻該為老闆。事後鄭家純在社交媒體表示,當晚受到的騷擾不只低級玩笑,「還有更令人不舒服的部分」。她亦補充透露事發當時,台下活動公司對於當時老闆的騷擾不聞不問,同台藝人不單止默不作聲,甚至早在言語性騷擾前就有行為性騷擾的小動作。鑑於當時活動進行到一半,她只好忍着走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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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騷擾,雖然近年台灣內政部有編印性騷擾防治法作宣導,但是即使有相關法律基礎,實際保護被騷擾的當事人的效果或者亦未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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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意識
查看台灣網絡新聞的留言會發現,很多留言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漠視當事人當時的狀況。置身事外說話當然容易,但是實際身在其中,要脫身又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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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家純的事件中,不少留言惡意中傷她「炒作」事件,同時要求作為受害者的她提告並公佈涉事公司及嫌疑人,甚至有人認為當時不作出反應是「姑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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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眾須先了解提告以及公開公司與人名並不是簡單事,隨便公開或者沒法入罪不特止,還可能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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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提告」的法律處理,短則需時數月,長則不得而知。性騷擾案件亦可能涉及三種法例,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方式分別有: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申請調解。對於事件申訴不但要求事主重新回想事發經過,亦要求人證、物證等法律證明。以上述事件而言,在場根本沒有人出面干預涉事人士的性騷擾行為,旁觀者基本上屬於沉默的一群,甚至可謂事件的共犯,要尋求人證幾乎沒可能。即使有願意站出來的人,也未必能夠察覺遠處涉事人士鬼祟的騷擾行為。在沒有監視器錄影下,人證物證也許不足以定罪。再者,在未有提告之下已造成不少責備受害人的聲音,假如事件造成更大反響,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加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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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理性的讀者留言,表達對被性騷擾的一方的理解。所謂被性騷擾時要注意的事項實在沒可能達成。人沒法提前知道誰會作出性騷擾行為,受害的當下更要被恐懼與不安籠罩,在群眾壓力沒人伸出援手下,獨自出言拒絕是不可行的事。受害者需要考慮到場面的氣氛,以及日後的工作。為了避免得失客戶與個人形象問題,被性騷擾的一刻大多數情況都只好委屈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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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的性騷擾可謂曾出不窮,當然性騷擾亦不只是演藝圈獨有的一物,但往往在評論演藝人受性騷擾時,總會有人為性騷擾冠上「工作的一環」之名。有人指出「演藝圈如泥濘,踏進去就要有覺悟」(筆者強行以較文雅方式詮譯),此言差矣。這種想法認定違法、違道德的性騷擾行為應該存在,實在是世風日下道德淪亡。所謂規矩、要求,不一定正確,更加不應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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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看到別人的錢財而情不自禁就能搶劫?
社會大眾應該清楚理解每件工作的性質。演藝人,作為演員或節目演出者,並不包含「性」相關工作。筆者認為2012年在中國的「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的反性騷擾口號精準的道出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誘惑並不是性騷擾的藉口,不應該合理化加害人的行為,找理由來開脫。在沒得到許可、藉機動手騷擾等行為,導致事主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和侮辱的言行舉止都應該被清晰理解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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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判斷標準不單是受害人的主觀陳述,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列明,「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在法律上需要根據事件的前文後理判定,其中幾項重要的判斷標準包括「必要性」、「動機」、「事前事後的互動」、「權力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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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娛樂圈職場的情況而言,權力低的演藝人對於權力高的資方很多時會因為權力不對等,被權利高的一方以利益作為籌碼,導致權力低的一方被逼忍受騷擾以便順利完成工作。這種情況正正是與權力相關的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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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的重要性
解決性騷擾行為與袖手旁觀的心態,需要從教育入手。考慮到較年長的公民或者在他們接受教育的年代,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的認知不足,對年輕世代進行教育同時,對普羅大眾進行宣導更為重要。清楚了解性罪行的定義,才能夠在遇到言語、肢體、視覺的騷擾,以至是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罪行時,注意到相關行為。作為公民,即使是旁觀者都應該挺身而出,舉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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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評論:
只要「我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專家用4個要素判定
「只要碰觸了身體就是性騷擾嗎?」關鍵不是性慾,是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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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例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相關事宜請咨詢法務部認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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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暮雪 Hayashi B.
筆者個人頁@sench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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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 #藝人 #職場 #性騷擾 #性教育
民事調解申請 在 徐瑄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蛙蛙文創公司消費爭議延燒全臺,消費者未如期收到貨且退款拖延,業者處理方式疑點重重且神隱,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法制局1月25日將舉辦大型調解會協助民眾處理爭議,但在這之前,為了讓民眾瞭解各人應有的權益,瑄灃邀集了消保官與本服務處的專業律師,先行與民眾釐清程序差異。
🔥本案件涵蓋全臺,北中南都有民意代表關心並提出建議,而臺中市政府是首先辦理大型調解,先於北高兩市,調解的結果將可為其他縣市參考。
👨⚖為了避免後續進入長時間的法律訴訟,讓民眾可以「快速」解決爭議,建議民眾先聲請進行調解,經調解成立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調解書,與有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省去司法訴訟的程序;而有部分狀況特殊、或無法調解需進入訴訟的消費者,瑄灃服務處律師亦能提供諮詢,以確保個人權益。
🔎讓民眾知道所在之立足點,理解自己的風險與後續司法可行性,充分瞭解法規與程序,我們希望盡快弭平憂心跟疑慮,保護好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中時】多起口罩消費爭議 中市議員邀集各單位調解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109003058-260405?chdtv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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