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調解委任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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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調解委任書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

  • 民事調解委任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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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民事調解委任書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6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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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 民事調解委任書 在 蔡惠婷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9 06: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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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新竹縣市唯一一場🐸蛙蛙文創消費爭議調解會,即將登場!

    ⏰ 時間:2/2(二)下午2點
    🏠 地點:新竹市中央路112號B2文康中心
    💁‍♀️有意參加者(需是消費受害者本人)請填寫出席意願調查表:
    https://reurl.cc/ZQroDQ
     
    這一週,是全台灣各地舉辦蛙蛙文創口罩消費爭議大型調解會的重要週。週一台中場開了首例後,接下來就是高雄、桃園、台北、新竹…遍地開蛙!🐸🐸🐸
     
    去台中取經完隔天,我們辦公室又拜會了消保官討論,希望在我們努力促成的這場調解會中,消保官能盡最大努力來為消費者爭取最理想權益。
     
    截自目前為止,光是來我這邊統計的案件數就有 #87件,總計約 #430萬 的金額,尚不包括消保官那邊的申訴案件,還有新竹縣的案件,累積起來也超過150件,還在陸續增加中。新竹區這邊的受害消費者數量也相當多,也謝謝消保官在我最初拜訪他的隔天,就很認真地親自跑一趟湖口工廠去查訪,將資訊回報給相關單位;也非常感謝時代力量各縣市議員與黨部的串連與協力合作,讓我們隨時都可以同步交流最新資訊與情形,一起想方設法來協助消費者。
     
    這篇文章會特別就調解會議進一步跟大家說明。

    📣調解會議的特殊處
    許多消費受害朋友,可能還不知道消費調解會議的特殊性。消費調解與消費協商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調解會議要是有成,#調解結果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效力一樣!
    萬一蛙蛙沒有履行調解方案,消費者只要直接提出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另提訴訟。(是比較省時省錢省力的做法)
       
    由於參加消費調解的效力比較大,消保官通常盡力促成消費者與業者雙方務必出席。若消費者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最好是填寫委任書,委任他人到場。
     
    委任他人時,需 #事先清楚交代自己屬意的調解內容(要錢要貨,能接受的底線為何)。並保持手機暢通,讓委任人可以隨時聯繫,好讓委任人可替被委任人在現場決定出最佳和解方案。👍
     
    ☝️其實,消費者本來就可以自行跟蛙蛙約定和解。只是,消費者跟蛙蛙自行約定的和解屬於 #私人與私人間的民法契約。
    若蛙蛙沒有履行,消費者必須提起訴訟(假若消費者一審勝訴,但蛙蛙再上訴,就要走完三審定讞的程序),直到勝訴,才能依據判決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會增加額外的時間與訴訟成本。

    在明白消費調解的特殊性後,請本案消費受害者謹慎評估是否要參加調解會議。如要參加,請注意與會要攜帶的文件項目。
     
    📣參加調解會議要攜帶的文件:

    🙋‍♂️當事人親自出席者
    1.身分證正反影本
    2.向蛙蛙訂購的訂購單,匯款證明
    3.退款用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4.印章
     
    🙋‍♀️委任他人代理出席,由被委任人出席者
    1.已填妥的委任書正本
    2.受任人與被委任人的身分證正反影本
    3.向蛙蛙訂購的訂購單,匯款證明
    4.退款用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5.被委任人印章
      
    #總之就是有來現場的人記得帶身分證正本備查即可

    另外,因為正值疫情期間,新竹市規定 #室內聚會不得超過100人。所以新竹市消保官也彈性變通方案降低室內群聚人數:受委任者最多可以 #攜帶三份委任書。(若也是受害者,就是包含自己共三份喔)
       
    #參加前請務必備妥相關文件
    #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或粉專私訊或來電035354576
    #新竹區僅此一場請幫忙分享給更多人知道  
     
     
    <🐸蛙蛙事件簿追追追>
    2020.12.29. 新竹區蛙蛙自救程序啟動
    https://reurl.cc/e9665Q
    2020.1.5.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記者會-全台串連(影片)
    https://reurl.cc/Q7jjpO
    2020.1.5.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記者會(文章)
    https://reurl.cc/R6jjdg
    2020.1.18. 蛙蛙調解會 要召開了!
    https://reurl.cc/9ZOO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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