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138條內容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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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138條內容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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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民事訴訟138條內容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9-17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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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訴訟上和解

    作者:許維帆律師

    訴訟上和解,係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受訴法院、法官前約定互相讓步,為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而以終結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合意作成和解筆錄者而言。因此,除刑事訴訟外,行政、民事及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就具有處分權之事項,均得成立訴訟上和解,並與確定判決同具解決紛爭之效力,且若和解之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和解筆錄並得作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219、222條、民事訴訟法第377、380條、家事事件法第45條等規定參照)。

    至於非經由訴訟程序,而當事人私下達成之和解契約,因不具確定判決之效力,若一方毀諾或就和解內容有所爭執,當事人僅得再循起訴等救濟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

    近期最為知名之訴訟上和解案,即為公平會與高通就新台幣234億元之裁罰處分達成之包含降低罰鍰、要求高通與臺灣廠商重新協商及投資台灣5G產業等內容之訴訟上和解。此和解之效力固與確定判決同一,惟外界有認為高通之承諾並不明確且均難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迫其履行之評論。故而,公平會此番與高通達成之訴訟上和解,究得否促進我國行動通訊產業之發展,實有賴公平會持續之監督。

  • 民事訴訟138條內容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6-15 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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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
    2016.06.15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幸福人壽掏空案監理及求償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丁克華、保險局局長李滿治
    發言時間:09:46:40 - 09:59:32
     
    👉幸福人壽在國民黨手上已經先負債164億,鄧文聰還想買?
    買了再掏空一次,303億全民買單💢💢💢
     
    質詢一開始,老師拜託主委,今天要審法案,昨天下午才把報告送來。
    讓大家要整個晚上開始找資料準備這樣的議程,
    而金管會上禮拜一就知道了,有一個多禮拜的時間。
     
    接下來詢問主委,
    曾銘宗委員說條文是上屆證期局給他的,
    為何上屆金管會政策不敢自己提,要繞過主委拜託曾委員提。(現任主委反對該版本)
     
    ⚡老師再回到金管會提出的報告,(老師魂上身)
    表示對報告也感到不滿意,特別是
    就每個立法要點是參考哪一個國家的立法例,
    這個國家的立法例的規定是什麼,跟我國有何不同,
    這是交報告最基本的要求嘛~
    希望以後處理報告多用心。
     
    🎯幸福人壽掏空案
    老師詢問,
    第一審刑事庭言詞辯論時,檢察官當庭控告說這是鱷魚返鄉。
    幸福人壽由中國國民黨黨營事業,交給鄧文聰搞得亂七八糟後,金管會出來收拾爛攤子後,再交給國泰人壽。
    鄧文聰接手時淨值負164億,6年後政府接管時,負239億
    犯罪時間長達6年犯罪所得127億,全民負擔303億元。
    金管會真的有善盡監督責任嗎?這6年期間金管會做了什麼?

    去年3月,律師,法學教授,公民團體對全民買單表達強烈譴責。
    針對質疑,金管會發了一波波聲明,
    聲明已加強監理,並就涉及不法情事予以移送,並無放任掏空、監管無效等情事。
    犯罪時間長達6年,金管會的監理是有效的嗎?

    保險局局長李滿治回覆,
    大股東的違法行為很多都是在海外,在監理時有困難。
    之後在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有做規範,包括海外會計師的部分必須做查核報告。

    ➡老師追問,當初在(國民黨)移給金管會時已經負164億,大家質疑了非常久。⬅(重點!!)
    金管會的聲明,都撇清責任幫這些黨營事業漂白。
    說2006年由中央投資公司給鄧文聰已超過8年,為一般保險公司,非國民黨黨營事業。
    但在接手時已經負債164億,這些錢由誰買單?💢

    保險局長回覆,在監理上會希望股東自救,自行增資改善。
    老師質疑才增資2億。
    外界質疑的入黨送保險是白紙黑字,老早就公開了,金管會的聲明還在幫人家漂白。
    (螢幕顯示中國國民黨原保險實施要點)
     
    🎯求償部分
    2015.04.02金管會發的聲明搞說,
    交割以後絕對不會有求償無門的情形。
    現在進一步檢討求償。?
    老師詢問,現在求償了多少
    保險局:還在進行,民事的追常需要有證據,所以配合刑事的偵辦...
    今年已對鄧文聰提起民事訴訟,已經進行財產的保全。

    老師:我會問這些問題我一定有準備啦~
    第一審的判決是什麼?
    保險局:應該還沒有判決。
    老師:第一審的判決出來了。
    2/26、5/19,都原告之訴駁回。
    保險局:我不知道委員指的是什麼,因為他的很多案子都還在進行中。
    老師:你不知道我在說什麼!!?這些判決我全部調出來啦!
    保險局:我的意思是,因為現在是指定安定基金當接管人,
    所以訴訟的部分,是以安定基金以接管人的身分....
    老師:金管會敢發這些聲明就要自己做得到。
    我到目前為止看到的,兩個金額比較大的民事訴訟目前都敗訴。
    你要撇給安定基金當接管人給她們去做沒關係,你們有沒有辦法逃避的責任。
    接下來的求償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大家都在看。

    老師再詢問,金管會當初用安定基金的錢去賠付,保險法143條之3講的是墊資。
    是否對代位求償的對象幸福人壽提起求償了嗎?
    金管會表示將來進行清裡的時候會再求償。
    老師質疑為什麼要將來?
    保險局找表示部份已追回,過程中有努力做一些追償的動作。
     
    老師:
    接下來會對金管會的作為會用非常嚴格的標準檢視。
    金管會是金融監理機關,發生了一次又一次的掏空事件,最後全民買單。
    賠幾百億這種事情大家都受夠了。
    新望新的金管會在任期內能善盡監理責任。
    接下來對這兩個保險公司不管是行為人還是保險業者,應該要負起的求償責任,不要放水
    你們所有在進行的訴訟,我會非常仔細的追蹤。
    該追回來的錢就要追回來。
    如果是因為你們刻意放水,而導致國家承受損失,金管會要負責。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nYLCJ6EqK4g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002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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