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法重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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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訴訟法重點產品中有7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34:33

【大法官,真的很大嗎?】 先說答案,真的很大。 但,到底有多大,馬上來跟大家說。 - 一般的法官,要依法審判 一般我們看到在法院的法官,基本上他們是必須要「依法審判」。 因為憲法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但重點來了,法官是依「法律」審判,而立法的...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8-11 13:03:42

#法律知識時間 💡收到法院的傳票,可以不出庭嗎?  過去我們曾經討論過拿到 #警察局通知書 應該採取的態度和應對措施,重點就是 #要看清楚個資、 #請律師陪同、以及筆錄時 #要求全程錄音和重複確認。  這次我們要提供給大家的法律小知識,則是和訴訟程序有關的知識喔!  大家經過上次的介...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04 03:03:59

#民法民訴書單分享 今天要來分享重量級的民事法科目💪 講到民法民訴,真的可以說是很多人的竅門吧!不管是越考越靈活的#民法,或是錯綜複雜的#民訴,真的都讓人又愛又恨(?) . 不過呢,在司律考試中,民法與民訴真的是能讓人#升上天堂或掉入地獄 的科目,因為占分比很重,且老師給分幅度相對差距大。 一份高...

  •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3 15:58:46
    有 23 人按讚

    📚#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及法律倫理九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80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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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桃園市議員李光達-市長初選民調參選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2 23:44:11
    有 135 人按讚

    #語重心長很有感
    民代職責的界定,相信很多有常識的都知道,監督公部門為民服務……
    然而為民服務的範疇為何?其中不免夾雜為自利,站在人性也算正常。然而有些請託內容,實在無法辦到,誤把民代當萬能。
    譬如:私人債權債務關係,民代不是討債公司、我也不是黑道。
    基於服務面,加上我相關專業,我的雞婆性,團隊親愛鄉親的精神,我及服務團隊可以提供法律程序供参,要不然實在跟我們沒什麼關係。
    偏偏就是有錯誤認知者,自己進行前段法律程序,取得支付命令,並未取得裁定證明(債務人也可以就支付命令異議),當然就沒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僅憑其說詞,要我們跟債務人連絡,我們憑什麼呢?
    假設真被欠了那120萬,聽起來是很多年了,法律賦予救濟程序盡量做,沒做或因不確定債務人財產狀況為省執行提存、執行費而不做,怪誰呢?
    於是,自行以威脅或潑漆等劇烈常聽聞手段而被反證毀損、傷害、恐嚇而吃上刑事官司,試問這跟民代有何關係呢?
    這幾年來我遇過不少這類案子,可以感同身受被欠、被倒的不平,這位鄉親從我在世認真盡責親民的林漢城主任訴請協助過,到近日還跟我提他個人此事,接近逼迫我與債務人連絡,講述了一些債務人家庭成員關係,激動之外還參雜不少宗教狂熱不必要的贅述,我擇重點給予指引,也告訴他我能理解,也無需怪司法制度,民事上民事訴訟法並無太大問題。
    我說個人16年多前為了幫人,是被惡性倒閉,短短2個月是他的10倍1200萬,債務人夫妻以詐術受害親友有數十人,2年內有人因而自殺、有人因而氣死病故,總金額高達2.7億元,旋即躲赴中國,迄今未歸,查無再入境紀錄,不諱言我也算大頭之一啦。接下的詐欺告訴,我都親自為之,繼而取得相關法律裁判,被告債務人被我的刑事告訴通緝,我也陳情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組、海基會、海協會……,這些都是我在2008年離開銀行界後的空閒親自進行的,甚至還跟中國公安通過電話,電話彼端傳來的是:這個人抓到了,給你們送回去。我做的除了為己之外,也想為其他受害人出氣,實在太惡劣的夫妻一家子。隨著時間過去沒下文,最後我才知道,我漏了進行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的引渡聲請。
    以我的親身經歷講述給那位自稱有債權的民眾聽,該進行程序為何?最終無可供強制執行,換張獎狀~債權憑證,日後將來或許還有機會。
    可是,該講的電話都耐心的講了近40分鐘,當事人就是執迷站在自己想法,又夾帶宗教偏激,我講不客氣電是無知。
    日前,我因受傷無法請當事人再來安慰或再詳加說明,而請秘書與當事人連絡。
    電話中一樣激動越講不理性,秘書開擴音後,全辦公室的人都聽到了……
    因為沒幫他,所以你們主任會離世、你們議員會受傷,接下來你們辦公室還會死多少人不知道?他感應到什麼神這樣指引……
    聽到我秘書轉述後,我無言了,我真的無言,#也痛心。
    為民服務一路來,包括我持之以恆認真盡責,我的團隊很多鄉親都看在眼裡。我永遠懷念的林漢城主任,警界退休前一年基於私交,為免退休後過於賦閒就向我預約來協助為民服務。來我辦公室後其承續在警界拼命三郎的精神,以使命必達心態認真負責,也協助連任過程,我的助理團隊的協助,我無不感動看在眼裡。
    終究為了公眾服務,責任感重而疏忽己身健康而不幸離世。
    在我從政為民服務路上,我心中、我腦海已經深深留下遺憾痛苦的陰霾。
    每當夜闌人靜,我想起這段痛,不可承受之重,要向誰訴說?為了什麼?任何實質利益嗎?如果一般社會觀感認為有,真的大錯特錯了。
    最後我要說
    #為什麼要詛咒?
    如果心智還正常的話
    我要問:
    你還是人嗎?

  • 民事訴訟法重點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2 2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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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射疫苗猝死【你該掌握的 #法律救濟 與 #意外險理賠方式!】💉
    注射新冠疫苗後發生猝死現象,在法律上有什麼救濟方式❓
    要申請意外險理賠,該如何舉證「#死亡與疫苗注射」的因果關係❓
     
    #台灣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完整解析 🔥 歡迎分享請註明出處 🔥
    . 
    🔰 #法律救濟|傳染病防治法

    針對預防接種問題設有受害救濟的制度,並成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因預防接種而 #受害者,可以依法請求救濟補償。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在審議的過程中,最大的重點就是受害與預防接種的因果關係。

    因此,因為 #注射新冠肺炎疫苗發生猝死的民眾家屬,申請藥害救濟,除了在審議通過時,可以領得一筆受害救濟給付外,如果死者生前有投保 #意外險,在疫苗注射與猝死的 #因果關係 上,也有可能得到進一步地釐清❗️
     
    .
    🔰 #救濟基金審議|有3種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有規定,將受害與預防接種的因果關係分成:
    ◾️ 第一種為「無關」
    ◾️ 第二種為「相關」(有因果關係)
    ◾️ 第三種為「無法確定」(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直接相關,但也無法排除可能性)。

    第二、三種情況,就有可能獲得救濟補償。
    ℹ️而且,在經審議小組判斷為相關的狀況下,意外險的受益人在請求保險理賠時,縱使原先醫院 #死亡證明書 上並沒有判定死亡與疫苗注射的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也比較有認定的依據,倘若不幸走上法院,相信法院認同的機會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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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審議結果為無法確定|民眾還可以❓

    若審議的結果是無法確定,就得看法官在個案上願不願意減輕受益人的 #舉證責任。
    這個觀念在民事訴訟法中早有規定,意外險理賠案件中,法院也經常使用這個法律概念來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值得民眾留意,#適時主張,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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