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律師費對方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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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訴訟律師費對方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譚蕙芸,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Old People Like Us] 區域法院二樓的法庭裡,漆上棗紅色的牆上,一條垂直用來收藏電線的幼身膠喉管,有人用索帶鞏固了一把銀色的鋁梯。鋁梯沒有被打開,扁平地靠在牆邊,腳踏的鋁板上,兩邊皆呈現NOW TV的字樣,一邊是用黑色電線膠布拼貼而成,另一邊用螢光紅色筆寫上,確保不同方向都有人看...

  • 民事訴訟律師費對方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7 19: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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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ld People Like Us]

    區域法院二樓的法庭裡,漆上棗紅色的牆上,一條垂直用來收藏電線的幼身膠喉管,有人用索帶鞏固了一把銀色的鋁梯。鋁梯沒有被打開,扁平地靠在牆邊,腳踏的鋁板上,兩邊皆呈現NOW TV的字樣,一邊是用黑色電線膠布拼貼而成,另一邊用螢光紅色筆寫上,確保不同方向都有人看到。

    警員潘景臨,被律師要求辨認一下這把梯子。剪了清爽髮型,臉有點圓的潘說,「不肯定是不是當日那一把,梯子每一把都是銀色……。」

    法官打斷潘:「唔該你可不可以幫幫手,我沒有全世界的時間來審這宗案。」

    潘難為地道:「鋁梯有很多款式嘛。」

    法官用回話:「我們也知道梯有很多種,只要你直接答問題,人生會簡單一點,不要帶我們遊花園。」審訊是用英語進行,法官說 “in Chinese we say, don’t going around gardens”.

    審訊的事件,是關於一宗年代久遠,發生於六年多前,2014年佔領運動的事件。警方聲稱NOW新聞台一名工程人員用鋁梯襲警,但後來並沒有控告該人士襲警。

    相反,該NOW工程人員卻表示,他和攝影師一起進行直播期間,忽然被便衣警衝前搶走他的鋁梯,當他被拉入警察群之後,更被拳打腳踢。他決定向律政司展開民事訴訟,就人身損害索償。

    訴訟程序漫長,六年之後,經歷過反修例事件,這宗「記者VS警暴」案件在現今脈絡下,又有了新的意義。

    ***

    一宗關於六年前的事件,在民事索償法庭上,無論法官、代表記者的大律師,都是資歷深厚的。

    席上的李樹旭法官年屆52歲,他戴着的眼鏡不時滑到鼻尖,雙手不斷在鍵盤上打字;代表記者的是資深大律師林孟達在馬來西亞出生,身型肥胖,他自70年代尾已取得大律師資格,黃色的資深大律師短假髮下,露出銀白色的頭髮和鬍子,他拿着鱷魚皮公事包,審訊期間,右手拿着蛋黃黃色的墨水筆,不時翻閱他的binder,裡面的活頁紙是舊式文具那種黃色紙間條紙,寫滿墨水筆筆記,用英語發問問題時,目光銳利,眼白滿是紅筋。

    林大狀仍在用墨水筆,年輕的律師已經在用手提電腦和平版式電腦了。

    李官和林資深大律師對話中,也有自嘲他們是「老一輩」。量度鋁梯高度時,林大狀曾提出,鋁梯大約4 feet. 而李官則說,要拿一個以「米」為單位的紀錄,於是有律師拿軟尺即時量度,1.22米。李官自嘲:「old people like us才仍然會用feet.」

    審訊保留了舊式風味。盤問層層遞進,問答具張力。法官適時打斷介入。

    潘警員表示,當日NOW工程人員用鋁梯襲擊他,而他在現場時,並不知道這位是新聞團隊工作人員。

    林大狀請潘警員看當日照片。圖片中,被指襲警的工程人員,心口掛着記者証。

    林大狀:「警員,圖片中原告人頸上掛着繩和卡片套,你當時看不看到?」

    潘警員:「當晚我唔覺,睇到張相至見到。」

    林大狀:「你當時以為佢係示威者?當時示威者有掛身份証明文件在頸上?」

    潘警員:「我見過示威者頸上有繩出現,裡面是甚麼証件短時間無可能識別到。當時原告人用梯襲擊我,所以我注意力係把梯度,無留意佢身上佩戴咗咩証件。」

    庭上播放NOW新聞片段,片段中,警員把工程人員扯進警員群中,穿紅色風衣的NOW新聞台記者仇志榮早前上庭確認大叫的是他。仇記者在畫面中大聲向警員喊:「記者!記者!」

    本身在馬來西亞出生的林大狀,此時嘗試用廣東話摸仿這把叫聲,問潘警員當時有沒有聽到有人喊:「畸遮!畸遮!」懂廣東話的李法官糾正他的讀音,「記者!記者!」林大狀笑說,自己廣東話發音不標準。繼續問潘警員,當時有沒有聽到有人大喊:「記者!記者!」

    潘警員表示當時聽不到,直到事發後,看片段才聽到。

    較早前,法庭亦播放了另一片段,法官一度要求警員澄清他聽力有沒有問題。

    該youtube片段拍攝在較後時間,NOW工程人員被拖入警群之後,他被幾名警員帶到路邊。工程人員打手機報警,表示被打。片段中,被警員圍着的工程人員,向現場警員表示:「(有片段)影到我係冇郁過手!」

    潘警員在片段中,站在工程人員的不遠處。然而他在法庭表示,不知道當時對方有致電999報警,當時亦聽不到工程人員這句關於自己「沒有動過手」的控訴。

    由於審訊是以英文進行,每一句來回,都反覆經過法庭翻譯以中文重覆,故此對話拉長。

    林大狀:「你聽唔聽到原告人這句話?(我係無郁過手)」

    潘警員看片段,要重覆看兩次才表示聽到。

    林大狀追問:「that was said in a loud and clear voice.」

    翻譯:「那時是大聲而清晰的一句話。」

    潘警員堅持,當時聽不到。

    此時法官搖頭。

    潘警員解釋:「當時唔肯定聽到,可能因為拍攝片段的攝錄機更接近(原告人)。」

    法官此時介入:「警員,你有沒有聽力問題?那時候,及現在?」

    潘警員表示:「沒有。」

    法官用心把警員的作供紀錄在案。後來,對於潘警員的作供,法官更特意提醒警員,他是在宣誓的情況下作供。

    這位指控NOW工程人員襲警的警員,整個下午被林大狀盤問,他為何要不止一次更改口供。警員表示被襲後,連自己求醫的醫院都說錯,他在法庭先說自己是廣華醫院,後又稱忘記了。原來是伊利沙伯醫院。而他第一份口供寫道工程人員用「雙手」拿梯襲擊他,亦漏寫了工程人員第一次對他的襲擊。被問及為何改口供,他表示「太累」、「遺忘了」。

    林大狀不可思義地說:「你被襲擊,你竟然因為太累而遺忘了?作為一個專業的警員你知道落口供要準繩,詳細,精準?」

    其中一個潘警員承認的口供「遺漏」,就是他在第一次口供上寫道自己有向工程人員說「你襲警」之前,沒有記下其實自己也說了一句粗口:「我睇番片段先至道,我講咗這一句(粗口)。」

    該被粗口慰問的NOW工程人員,早前上庭作供表示,當時無端端被罵:「X你老母」,然後被搶梯,更被拖入警員群中被打。當晚他到醫院求診,左眼有明顯傷痕。

    入稟索償的為41歲名為「李小龍」的NOW工程人員。這天來法庭旁聽的除了他、他的一位朋友和一位來替他祈禱的牧師外,旁聽席空無一人。始終太多更大更重要的案件在審訊中,這宗案件原訂審6天,現在已進入第11日。小龍說:「很多年輕人比我更值得關注。」

    然而決心把自己的案件告上法庭,小龍代價不小。這宗為民事索償,一旦敗訴,李小龍本人將會承受巨額律師費,他表示事件在2014年發生時,自己也有掙扎過是否「去馬」,當時對香港司法系統還有信心,沒想過後來發生連串社會事件,但官司已經於2015年啟動了。

    在社會運動之中,不少記者也受過暴力對待,但願意拿上法庭討回公道的人不多。小龍說:「乜嘢令到我肯去馬,都係因為記者行家。我們出來採訪,唔係要畀人打的。」

    「李小龍」是他真名嗎?他尷尬地說是,當年他在廣東省出生,「小」字是跟隨族譜,當年爺爺知道生了個孫,想替他改個「龍」字,以為孫兒在內地生活,和香港明星同名字不怕。怎知童年他就來港生活,於是從小到大都被問及名字由來。他說笑,雖然他有名「李小龍」,除了這一次,從沒發生過和別人肢體衝突。

    喜歡這個名字嗎?「基本上李小龍這位武打明星,不會惹人討厭,而且李小龍咁有正義感,我有時會想,上法庭這件事,我更加不能放棄吧。」

    ***
    2021年6月7日,在審訊了十五日之後, 結案陳詞前,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法官怒斥雙方浪費法庭時間和資源。李官指,律政司應該一早決定是否接受庭外和解。據了解,律政司一方將支付原告的訟費。李小龍向眾新聞表示,「有片有證據,可能係現場解決到的問題,點解要搞七年?」

    (圖為他在庭外留影)

  • 民事訴訟律師費對方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2 1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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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費用可以跟對方請求嗎?
    最近有民眾來信詢問:「我車子停在路邊被撞爛,修車要20萬元,對方態度超差的,叫我要告就去告,想請問律師,律師費用可以跟對方請求嗎?」

    這算是很多民眾受到影集影響而產生的誤解,實際上在我國能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用的案件並不多,而影集上雙方的攻防交戰,固然能激起閱聽者的熱血,但許多影集的拍攝背景並非在我國,又或者是有錯誤,而導致民眾看完之後產生誤解。

    那哪些情況能叫被告負擔律師費用呢?

    Q:一般民事案件之一、二審訴訟,如果勝訴,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嗎?
    A:「幾乎不行」
    由於我國並沒有要求當事人在一、二審時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進行訴訟,故一、二審之律師費並非必要費用,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份。
    不過,一、二審的律師費用雖不是訴訟費用,但假如案件是屬於不請律師當事人難以維護其法律權利的情況,如爭點多且複雜需要高度專業分工之案件、訴訟當事人為外國人等情況下,實務上還是有認為可以侵權行為之法理,請敗訴方負擔全部或一部之律師費用之案件,不過此種判決可以說是鳳毛麟角,且實務上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仍須視訴訟之當事人身分、案件等等做個案判斷,且認定上較為嚴格。

    Q:三審之民事案件如果勝訴,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嗎?
    A:可以,因民事三審案件為強制律師代理,故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即有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又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所以第三審之民事案件,是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之酬金的。
    不過千萬別誤會,這可不一定會是實支實付,法院會以「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做判斷,且通常都會被打折。

    Q:如果有契約約定,或談和解的時候,可以跟對方要求律師費用嗎?
    A:如果有契約約定他方違反契約時(常見於市售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內的約定),應負擔律師費用之約定,則負擔律師費用之約定基於尊重私法自治之精神,是可以向違約之他方請求律師費用的。
    至於在和解時,要求對方負擔費用之訴求,只要對方同意了,基於尊重私法自治之精神,於法律上並無不可。

    所以從本案來說,詢問者的案件原則上無法上訴三審,基本上也不會有契約約定,故除非在和解的時候,對方同意律師費的請求,不然律師費用幾乎是無法請對方負擔的喔!

  • 民事訴訟律師費對方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10 11: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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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美國聯邦法院就惠普與廣明光電纏鬥多年的「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與「資產移交令」上訴案,在美國時間6月5日作出合併判決,裁定廣明仍須賠償惠普4.38億美元(130.21億台幣),但「暫停」5月1日資產移轉限期執行命令。
    惠普當年控告索尼(SONY)、東芝(Toshiba)、日立(Hitachi)、樂金(LG)、Panasonic(松下)、NEC、三星(Samsung)、廣明光電等光碟機廠商,指控壟斷操控價格,違反「反托拉斯」法案,2017年所有光碟機廠都跟惠普認罪和解,只剩廣明堅持不讓。
    總經理何世池直言:「我到現在搞不懂,為何惠普不必提供採購數據就能提告求償,現在是事後諸葛,若當初和解,(和解)金額確實比現在所花的律師費都少,現在知道,當然當初早就給他(惠普)!」

    想法:
    1.反托拉斯法我不熟,不過這個案子情況似乎是這樣的,
    原告惠普一開始告的都是大廠,
    廣明光電只是小咖,還是代工廠,也沒直接出貨給惠普,
    不過大廠紛紛跟惠普和解,總共賠了8900萬美金,
    只有廣明光電覺得他站得住腳,堅持拼到底,
    最後法院認定
    惠普請求數額加上3倍懲罰性賠償金5.28億美元,
    扣除前面大廠和解金額8900萬美金後,
    剩下的4.38億美元(約台幣130.2億元)就是廣明光電要吞,
    問題是廣明光電資產也沒這個價錢,
    所以大家都說這個官司把整個公司賠進去,
    然後廣明光電要上訴,
    法院說要上訴可以,
    你必須將公司資產(現金、專利跟廠房)移轉到美國...

    #我想寫七個慘字

    2.其實打官司一開始的定調很重要,
    刑事就是要認罪?還是打無罪?
    民事就是要調解和解?還是打到底?
    這個大方向確定了,後面的訴訟策略都是照這個戰略去走,
    所以呢,
    一開始公司都會跟律師把後面可能發生的情況討論清楚
    再做決定,
    不過有時候就會發生跟廣明光電一樣的事情,
    一開始覺得穩贏的,堅持不和解,
    後面才發現事情大條,
    當然這個可能是後面法庭活動呈現的狀況,
    不是一開始所能預料的,
    比如證人證詞,或專家鑑定報告,
    這種事情就不是一開始能夠確認的,
    所以發生誤差也不是不可能的!

    3.像我之前處理一個公司間糾紛,
    公司發現代工廠有問題,也拿到證據了,
    代工廠也認錯,願意賠錢,
    本來和解條件都談得差不多了,
    我也覺得這樣處理比較好,
    但老闆突然說他要對方寫悔過書,
    靠邀那怎麼可能!
    最後當然是談不成,
    後來打了好幾年官司,
    最後我們拿到的東西,比當初談的和解條件還不好,
    那你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