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敗訴律師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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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敗訴律師費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08:46:40

【SARS隔離黑洞中難以告別的記憶之1】當年SARS封院,他選擇抗命──「落跑醫師」周經凱  2003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宣布市立和平醫院因發生大規模SARS院內感染,即刻封院,在外頭的醫護與行政人員全數需在當天回醫院報到,接受隔離,否則視同「敵前抗命」,將施以嚴厲的行政處罰。  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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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19: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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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善布施積陰德的感覺就是開心!
    有位好友因為房子賣屋款被盜領,打官司中,一審部份勝訴部份敗訴,頓時身上身無分文,因此生活陷入困頓,於是找阿忠老師協助,這兩天阿忠老師了解案情後,替這位好朋友寫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頓時省了荷包20幾萬左右(律師費+裁判費),因為一審律師費10萬+裁判費已經花了就拿不回來。阿忠老師只拿個少少的車馬費。

    因為阿忠老師多年來與法院交流的實戰經驗,以及專業的協助,讓這位好友開心死了!因此省了20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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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敗訴律師費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7 19: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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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ld People Like Us]

    區域法院二樓的法庭裡,漆上棗紅色的牆上,一條垂直用來收藏電線的幼身膠喉管,有人用索帶鞏固了一把銀色的鋁梯。鋁梯沒有被打開,扁平地靠在牆邊,腳踏的鋁板上,兩邊皆呈現NOW TV的字樣,一邊是用黑色電線膠布拼貼而成,另一邊用螢光紅色筆寫上,確保不同方向都有人看到。

    警員潘景臨,被律師要求辨認一下這把梯子。剪了清爽髮型,臉有點圓的潘說,「不肯定是不是當日那一把,梯子每一把都是銀色……。」

    法官打斷潘:「唔該你可不可以幫幫手,我沒有全世界的時間來審這宗案。」

    潘難為地道:「鋁梯有很多款式嘛。」

    法官用回話:「我們也知道梯有很多種,只要你直接答問題,人生會簡單一點,不要帶我們遊花園。」審訊是用英語進行,法官說 “in Chinese we say, don’t going around gardens”.

    審訊的事件,是關於一宗年代久遠,發生於六年多前,2014年佔領運動的事件。警方聲稱NOW新聞台一名工程人員用鋁梯襲警,但後來並沒有控告該人士襲警。

    相反,該NOW工程人員卻表示,他和攝影師一起進行直播期間,忽然被便衣警衝前搶走他的鋁梯,當他被拉入警察群之後,更被拳打腳踢。他決定向律政司展開民事訴訟,就人身損害索償。

    訴訟程序漫長,六年之後,經歷過反修例事件,這宗「記者VS警暴」案件在現今脈絡下,又有了新的意義。

    ***

    一宗關於六年前的事件,在民事索償法庭上,無論法官、代表記者的大律師,都是資歷深厚的。

    席上的李樹旭法官年屆52歲,他戴着的眼鏡不時滑到鼻尖,雙手不斷在鍵盤上打字;代表記者的是資深大律師林孟達在馬來西亞出生,身型肥胖,他自70年代尾已取得大律師資格,黃色的資深大律師短假髮下,露出銀白色的頭髮和鬍子,他拿着鱷魚皮公事包,審訊期間,右手拿着蛋黃黃色的墨水筆,不時翻閱他的binder,裡面的活頁紙是舊式文具那種黃色紙間條紙,寫滿墨水筆筆記,用英語發問問題時,目光銳利,眼白滿是紅筋。

    林大狀仍在用墨水筆,年輕的律師已經在用手提電腦和平版式電腦了。

    李官和林資深大律師對話中,也有自嘲他們是「老一輩」。量度鋁梯高度時,林大狀曾提出,鋁梯大約4 feet. 而李官則說,要拿一個以「米」為單位的紀錄,於是有律師拿軟尺即時量度,1.22米。李官自嘲:「old people like us才仍然會用feet.」

    審訊保留了舊式風味。盤問層層遞進,問答具張力。法官適時打斷介入。

    潘警員表示,當日NOW工程人員用鋁梯襲擊他,而他在現場時,並不知道這位是新聞團隊工作人員。

    林大狀請潘警員看當日照片。圖片中,被指襲警的工程人員,心口掛着記者証。

    林大狀:「警員,圖片中原告人頸上掛着繩和卡片套,你當時看不看到?」

    潘警員:「當晚我唔覺,睇到張相至見到。」

    林大狀:「你當時以為佢係示威者?當時示威者有掛身份証明文件在頸上?」

    潘警員:「我見過示威者頸上有繩出現,裡面是甚麼証件短時間無可能識別到。當時原告人用梯襲擊我,所以我注意力係把梯度,無留意佢身上佩戴咗咩証件。」

    庭上播放NOW新聞片段,片段中,警員把工程人員扯進警員群中,穿紅色風衣的NOW新聞台記者仇志榮早前上庭確認大叫的是他。仇記者在畫面中大聲向警員喊:「記者!記者!」

    本身在馬來西亞出生的林大狀,此時嘗試用廣東話摸仿這把叫聲,問潘警員當時有沒有聽到有人喊:「畸遮!畸遮!」懂廣東話的李法官糾正他的讀音,「記者!記者!」林大狀笑說,自己廣東話發音不標準。繼續問潘警員,當時有沒有聽到有人大喊:「記者!記者!」

    潘警員表示當時聽不到,直到事發後,看片段才聽到。

    較早前,法庭亦播放了另一片段,法官一度要求警員澄清他聽力有沒有問題。

    該youtube片段拍攝在較後時間,NOW工程人員被拖入警群之後,他被幾名警員帶到路邊。工程人員打手機報警,表示被打。片段中,被警員圍着的工程人員,向現場警員表示:「(有片段)影到我係冇郁過手!」

    潘警員在片段中,站在工程人員的不遠處。然而他在法庭表示,不知道當時對方有致電999報警,當時亦聽不到工程人員這句關於自己「沒有動過手」的控訴。

    由於審訊是以英文進行,每一句來回,都反覆經過法庭翻譯以中文重覆,故此對話拉長。

    林大狀:「你聽唔聽到原告人這句話?(我係無郁過手)」

    潘警員看片段,要重覆看兩次才表示聽到。

    林大狀追問:「that was said in a loud and clear voice.」

    翻譯:「那時是大聲而清晰的一句話。」

    潘警員堅持,當時聽不到。

    此時法官搖頭。

    潘警員解釋:「當時唔肯定聽到,可能因為拍攝片段的攝錄機更接近(原告人)。」

    法官此時介入:「警員,你有沒有聽力問題?那時候,及現在?」

    潘警員表示:「沒有。」

    法官用心把警員的作供紀錄在案。後來,對於潘警員的作供,法官更特意提醒警員,他是在宣誓的情況下作供。

    這位指控NOW工程人員襲警的警員,整個下午被林大狀盤問,他為何要不止一次更改口供。警員表示被襲後,連自己求醫的醫院都說錯,他在法庭先說自己是廣華醫院,後又稱忘記了。原來是伊利沙伯醫院。而他第一份口供寫道工程人員用「雙手」拿梯襲擊他,亦漏寫了工程人員第一次對他的襲擊。被問及為何改口供,他表示「太累」、「遺忘了」。

    林大狀不可思義地說:「你被襲擊,你竟然因為太累而遺忘了?作為一個專業的警員你知道落口供要準繩,詳細,精準?」

    其中一個潘警員承認的口供「遺漏」,就是他在第一次口供上寫道自己有向工程人員說「你襲警」之前,沒有記下其實自己也說了一句粗口:「我睇番片段先至道,我講咗這一句(粗口)。」

    該被粗口慰問的NOW工程人員,早前上庭作供表示,當時無端端被罵:「X你老母」,然後被搶梯,更被拖入警員群中被打。當晚他到醫院求診,左眼有明顯傷痕。

    入稟索償的為41歲名為「李小龍」的NOW工程人員。這天來法庭旁聽的除了他、他的一位朋友和一位來替他祈禱的牧師外,旁聽席空無一人。始終太多更大更重要的案件在審訊中,這宗案件原訂審6天,現在已進入第11日。小龍說:「很多年輕人比我更值得關注。」

    然而決心把自己的案件告上法庭,小龍代價不小。這宗為民事索償,一旦敗訴,李小龍本人將會承受巨額律師費,他表示事件在2014年發生時,自己也有掙扎過是否「去馬」,當時對香港司法系統還有信心,沒想過後來發生連串社會事件,但官司已經於2015年啟動了。

    在社會運動之中,不少記者也受過暴力對待,但願意拿上法庭討回公道的人不多。小龍說:「乜嘢令到我肯去馬,都係因為記者行家。我們出來採訪,唔係要畀人打的。」

    「李小龍」是他真名嗎?他尷尬地說是,當年他在廣東省出生,「小」字是跟隨族譜,當年爺爺知道生了個孫,想替他改個「龍」字,以為孫兒在內地生活,和香港明星同名字不怕。怎知童年他就來港生活,於是從小到大都被問及名字由來。他說笑,雖然他有名「李小龍」,除了這一次,從沒發生過和別人肢體衝突。

    喜歡這個名字嗎?「基本上李小龍這位武打明星,不會惹人討厭,而且李小龍咁有正義感,我有時會想,上法庭這件事,我更加不能放棄吧。」

    ***
    2021年6月7日,在審訊了十五日之後, 結案陳詞前,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法官怒斥雙方浪費法庭時間和資源。李官指,律政司應該一早決定是否接受庭外和解。據了解,律政司一方將支付原告的訟費。李小龍向眾新聞表示,「有片有證據,可能係現場解決到的問題,點解要搞七年?」

    (圖為他在庭外留影)

  • 民事敗訴律師費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9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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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打綠竟與昔日恩師鬧上法院!要怎樣才能打贏官司?】
    金曲樂團蘇打綠的主唱青峰,遭昔日恩師林暐哲提吿侵權。由於雙方過去已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有明確表示青峰能自行決定行使著作權,因此青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經紀關係不存在,保障自己的權益!

    至於民眾想知道律師出庭費用的部份
    可以先分為訴訟費以及律師費
    如果打贏官司後的 #民事訴訟費用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律師費用
    原則上算是民眾與律師間的委任契約,不論勝訴敗訴,都是自己負擔。
    ⚠️如果是3審強制辯護or法院為訴訟當事人選任律師,則由敗訴方負擔⚠️

    如果你想知道常見的律師收費標準
    可以看這邊👀 https://bit.ly/3muEe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