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撤告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撤告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撤告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撤告狀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別人的土地上種菜,等收成再撤退行不行? 最近告狀俠看到母校的這則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928/5219394 有人在台大校園的土地上種菜,經立告示牌後有人回應等收成後再撤退,引起許多網路鄉民迴響,告狀俠看了一下也覺得挺有趣的,不過有趣歸有趣,有光歸有光,...

  • 民事撤告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9 15: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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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別人的土地上種菜,等收成再撤退行不行?
    最近告狀俠看到母校的這則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928/5219394

    有人在台大校園的土地上種菜,經立告示牌後有人回應等收成後再撤退,引起許多網路鄉民迴響,告狀俠看了一下也覺得挺有趣的,不過有趣歸有趣,有光歸有光,這看似好玩的留言其實淺藏了不少法律問題,接下來就讓告狀俠帶各位聊聊幾個告狀俠覺得比較有趣的法律問題吧!

    Q:甲未經土地所有權人乙的同意,將菜種在乙的土地上,甲可以取得該蔬菜的所有權嗎?
    A:不行!
    這樣的問題我們可以從所有權與收取權兩部分來看:
    ☝所有權部分:
    按我國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所以當蔬菜還在土地之上,尚未與土地分離前,皆屬於該土地之一部份,故該蔬菜的所有權為乙所有。
    ✌就收取權部份:
    按我國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而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力之人,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如租賃關係、典權人、質權人),而甲和乙間並無任何契約或其他債權關係,故收取權為原物所有權人乙。

    👉【也就是說依據新聞內容來看,偷偷在台大所有土地上種植疏菜的人,其對於台大並無任何種植、收取的權利可以主張,且該蔬菜在未與土地分離前,該蔬菜之所有權為台大所有,所以該蔬菜的所有權屬台大所有,偷偷種植的人並無法收成後再撤退。】

    Q:甲未經土地所有權人乙的同意,將菜種在乙的土地上,乙是否可以請求甲除去該農作物並返還土地?
    A:這個問題十分有趣,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而從上一個問題中,相信大家都已經了解蔬菜尚未與土地分離前,其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既然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無權種植蔬菜者在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還能處分該蔬菜嗎?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假如今天土地所有權人並不希望土地上種植任何東西呢?更假如上面種植的是一棵大樹,而所有權人卻要自行剷除似乎也有點不合理,而這樣的爭點也在我國實務、學說上也存有不同的看法。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提案中,對於無權在他人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無權種植者除去農作物後將土地返還之請求有無理由中討論的兩說分別有:
    ☝肯定說:採此說者認為在他人之土地上種植農作物,係妨害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排除。

    ✌否定說:採此說者認為土地上之作物應由土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權,無權種植者既無所有權,自不得予以處分或拆除,是土地所有權人以民法767調訴請除去農作物並無理由。

    如果是你,你會採哪種看法呢?大家不妨可以動腦思考看看囉
    最終法院座談會研討結果將放在留言區提供大家參考。

  • 民事撤告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20 13:20:14
    有 13 人按讚

    上法院,哥講的是證據!蛤!這麼硬啊!

    告狀俠和當事人案談時,當事人常常站在自己的立場而認定關乎訴訟勝敗的主要事實存在,而有所誤解,其實重點往往不是在於這件事情發生的過程看起來有多麼合理,有多麼的天經地義,而是你能不能向法院證明這件事情存在。

    事情是這樣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你應該有的基本概念:
    你是原告,本於法律所提出的請求(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要看你所主張的具體生活事實和提出的證據,是否該當(符合)該法條的抽象法律要件?若經法院「認定事實」符合法律要件,你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你上法院提告請求甲,還給你之前借給他的借款50萬元…
    簡單來說,那你要向法院證明
    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就是你有借錢給甲的意思,甲也有要向你借錢的意思)
    2. 借款已經交付甲之事實
    此時,如果你和甲之間没有寫下清楚的借據,又没其他人在現場見聞知悉這件事的話,甲只要否認(相信我,通常會),那你就有相當的困難去舉證證明你和甲之間存在消費(金錢)借貸關係…
    這涉及到舉證責任之歸屬,也就是江湖上流傳的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人會說,律師,我有匯款給他的單據或銀行轉帳的紀錄啊!這總行了吧?
    我如果没借給他錢,我幹嘛匯款給他?

    Hen抱歉,單純只有這樣的證據還是不行…
    各位想想,你會匯錢給甲的原因可能有百百種,可能是你跟他買東西、可能是你上星期和甲一起去夜店没帶錢,甲先幫你墊付,你要還給甲、也可能是你贈與給甲的(蝦毁?我送給他?給他買藥啦!)(原因還有很多種,就讓各位自行想像),總之,甲只要否認這是借款,就算他答辯的零零落落,舉證責任還是你身上,單純的匯款事實,無法推論出『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
    不當得利?只怕是更難,你要舉證證明你匯給甲的金錢「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蛤??文字都看不太懂了,怎麼證明啊!)

    回到本案,林翁是主張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另外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部分,本文暫不討論)
    那麼林翁就要證明:
    『兩造於贈與系爭土地時已有約定孫子需要扶養林翁至終老之負擔』

    可是,林翁並没有將此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製作成雙方合意的書面,也没有任何證人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約定,就算孫子曾有匯款給林翁的事實,從上面的所舉金錢借貸的案例,可以知道,匯款的原因有百百種,也無法推論出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意思;所以,導致法院最終無從認定雙方之間有這樣約定的事實存在,也就没法子撤銷贈與。
    更何況,林翁也有在法院審理時說出:
    「我跟被上訴人之母說要把土地贈與被上訴人,我心裡想被上訴人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有說出來,也沒跟被上訴人說叫他扶養我,我錯就錯在忘記跟被上訴人說叫他養我」(雖然律師已經很用力想要拗回來,但是難!)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告訴大家,小心駛得萬年船,心想不一定事成,進了法院,證據為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19/1516007.htm

  • 民事撤告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02 14:06:07
    有 13 人按讚

    【一張照片的邪惡】
    最近越來越多人來詢問告狀俠「我用了別人的圖片被告了怎麼辦?」

    好吧!既然這麼多人誠心誠意的發問了
    那我們就幾個常見的問題來做QA吧

    Q:我在網路上看很多人都用一樣的商品圖,沒有經過授權下載來用,請問會被告嗎?會被關嗎?
    A:其實在網路上看見很多人用一樣的商品照時要非常小心,這就跟你走在路上看到一群男生搭訕一個正妹一樣,通常不是他們的。
    如果你也進去搭訕,而她老公(著作權人)很不巧的,在你不曉得的時候看到...,「燈愣!」,你跟那群人就可能因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提告。
    不過如果是初犯,侵害情節不嚴重,這類型的案件在認罪的情況下,刑度通常會在可以易科罰金範圍內,不超過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甚至是拘役刑判決,也非少數。

    Q:網拍商品圖片,和解金多少才算合理?
    A:沒錯!這類型的問題的詢問次數,絕對能登上告狀俠熱搜寶座前三名,每個人考慮的點都不同,所以能接受的金額就是好金額。
    不過如果只看錢的話,由於網拍商品圖不易證明損害,所以最常見的損害賠償法源依據是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定1萬至100萬元間之損害賠償額,情節嚴重得增加至500萬元以下,而侵害情節認定標準主要有:
    侵害期間的長短、被侵害著作的查獲數量、著作被侵害的次數、被侵害著作的種類數、被侵害著作的價值、侵害人的注意義務、雙方資力等等。

    在盜用『網拍商品照侵害程度不高』的情況下,對於『一張照片』的攝影著作,法院所做出的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判決超過5萬的並不常見。
    民眾可以綜合上一題的QA去計算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去計算自己案件的和解金額。
    另外這類型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如果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此點與商標法有所不同喔!

    Q:我不是故意的,我用的圖片是上游廠商提供給我的,怎麼辦?
    A:因盜用圖片所違反的著作權法只處罰故意犯,所以如果是經上游廠商同意下使用,您也不知道上游廠商沒有著作權,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話,確實有可能不會構成故意犯,但,如果上游廠商無法傳喚到案作證或訊問的情況,可能因此被認定屬於幽靈抗辯,而不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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