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判決拿不到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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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判決拿不到錢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張齡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通姦除罪後的法律新世界 by 熊大律師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轉貼) 1.除罪後,立法院如果沒有修法會怎樣? 熊大:釋字791號規定即日起失效,不修法也無傷大雅。這與同婚釋字有兩年討論不一樣。 2.刑事除罪代表可以任意通姦? 熊大:當然不是。刑事除罪,民事還是可以判賠。 3....

  • 民事判決拿不到錢 在 張齡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30 2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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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除罪後的法律新世界 by 熊大律師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轉貼)

    1.除罪後,立法院如果沒有修法會怎樣?

    熊大:釋字791號規定即日起失效,不修法也無傷大雅。這與同婚釋字有兩年討論不一樣。

    2.刑事除罪代表可以任意通姦?

    熊大:當然不是。刑事除罪,民事還是可以判賠。

    3. 還沒除罪前,如何產生男女不平等?

    熊大:刑事部分,原配可以對老公原諒後撤告,只剩小三繼續在訴訟中打轉,變成偷吃的男人可能沒事,小三有事,男女不太公平。

    4.還沒除罪前,實務狀況?

    熊大:刑度大概落在2-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但錢繳給國家,不是給原配。所以原配勞心勞力打訴訟後,只換來一張判決,婚姻也維持不下去,拿不到錢,意義不大。

    5.刑事除罪後,對於原告舉證,有什麼好處?

    熊大:刑法通「姦」的「姦」,顧名思議,需要有「姦」,也就是「異性插入射精」,所以至少需要找到沾有精液衛生紙、或已生了私生子、或影片簡訊、或老公承認等等,才可能成罪,門檻很高。但如果是民事賠償部分,只要舉證侵害配偶權,就可以判賠,比較容易。

    6. 民事侵害配偶權判賠的標準?

    熊大:民事不像刑事門檻這麼高,只要達到「侵害配偶權」就能判賠。諸如曖昧簡訊、出雙入對的合照、阿翔謝忻親吻照,都可能可以判賠。

    7.刑事除罪後,對民事判賠,有什麼好處?

    熊大:過去民事勝敗,很容易受刑事影響;而因為刑事成罪門檻比較高,一旦刑事不成立,民事提告敗訴機率變大。通姦除罪後,如果只剩民事賠償,兩造與法官反而更能花更多力氣在賠償金的討論,原配拿到錢的機會變大。也就是把「少了刑事,民事盡可能給」的補償心態。

    8.通姦除罪對同性婚姻的影響?

    熊大:通「姦」的「姦」限於「異性插入」,所以同性配偶出軌,如果是跟同性,本來就不犯罪,所以除罪對於同性配偶沒有影響。

    9.刑事除罪後,請徵信社偷拍的風險?

    熊大:徵信社偷拍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越來越多判決認為捉姦不能侵害隱私權,所以成立妨害秘密罪。通姦除罪後,如果為了民事判賠委請徵信社偷拍,還是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10.熊大名言

    婚姻應該靠情感維繫,不應該依靠刑法維持喔!

  • 民事判決拿不到錢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10 1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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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到底在銃啥?

    有民眾來訊詢問:「告狀俠,我跟他人有民事債務糾紛,但我好怕他脫產,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可以說是民事糾紛問題中,債權人最擔心的一塊,在法律上避免執行礦難的情況,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假扣押」,而甚麼是假扣押呢?假扣押要注意甚麼、有甚麼要件呢?
    讓告狀俠用Q&A來讓各位更好理解吧!

    Q:甚麼是假扣押呢?
    A:假扣押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暫時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並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
    因為民事訴訟、非訟事件,時常會有耗時過長的問題,使得債務人訴訟、非訟結果尚未確定前有脫產的機會,所以假扣押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保全程序,以確保債權人日後在強制執行上,不會因為債務人在訴訟程序中脫產,而空得一張壁紙的冏境。

    Q:貓助理欠告狀俠120萬借款,告狀俠如果要項貓助理提出假扣押之聲請有甚麼要件和要注意的?
    A:假扣押的聲請要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像是告狀俠要跟貓助理要120萬,就是一種金錢請求啦!(廢話)
    那還有甚麼麼要注意的呢?

    1、告狀俠何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如果,告狀俠還没向民事法院提告之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嗎?行!!
    如果,告狀俠已經向民事法院提告之後,可以聲請假扣押嗎?也行!!
    簡言之,原告還没起訴或是原告起訴後判決確定前,都可以聲請假扣押。

    2、那告狀俠要向那間法院聲請假扣押蛤?
    如果,貓助理是住在台北,那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案管轄法院】
    如果,貓助理是住在台北,但是他在桃園名下有房地產,那也可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3、書狀的內容(如果懶得看下去的話,請找告狀俠寫唷...業配一下咩):
    假扣押的聲請狀的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對於「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以,書狀上的內容撰寫要求如下:

    說明「請求之原因」:
    就是把貓助理向告狀俠金錢借貸的來龍去脈說清楚,並附上證據。

    說明「假扣押之原因」:
    就是要說明,債務人(貓助理是也)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也就是說這個貓助理明明不行,硬要交三個女朋友,天天吃大餐,送鑽戒...有在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把房子亂設定抵押權),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跑路了啦)、隱匿財產(陸續把銀行大筆存款領出來放在床下...)等等啦

    但如果告狀俠擔心法院認為他以上的理由「釋明不足」,告狀俠可以在書狀上「陳明願供擔保」,這時法院還是能夠在職權上透過命債權人供擔保後(通常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也就是40萬)為假扣押,當然並不是一定願供擔保,法院就會准予假扣押的,像是貓助理總財產上億、沒脫產跡象、錢也都在國內,告狀俠的債權只有100萬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認為沒有假扣押的必要,而駁回告狀俠的聲請。
    (不過貓助理實際沒有上億就是了QAQ。)

    法院命債權人供擔保,目的是在避免債權人透過濫用假扣押的方式,使債務人權利受損。
    像是當告狀俠供擔保後如果敗訴,而貓助理在禁止處分財產期間又受有損害,則貓助理就可以向告狀俠請求損害賠償,此時擔保金就可以確保貓助理如果受有損害,不會因此發生一毛錢都拿不到的窘境。
    以上就是和大家分享的假扣押聲請應注意的事項。

    BTW,1/11就是大選之日,不論是支持誰,都別忘記去實踐自己的投票權喔!

  • 民事判決拿不到錢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10 17: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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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許多關懷專案,
    民事審判結束後,
    表面上拿到了賠償金額的判決,
    卻容易流為空有債權憑證,
    實際上拿不到賠償之情形。

    許多酒駕肇事者幾乎是無財產的狀態,
    甚至表明無能力賠償,
    造成受害者及家屬,
    在身體及心理的受損外,
    經濟方面更是承受莫大壓力。
    -----------------------------------------------------------------------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7日電)苗栗縣25歲吳姓男子酒駕撞死51歲楊姓婦人,家屬事後提出共4000餘萬元賠償金額,吳男在法院審理時「認諾」所有請求,苗栗地院逕行判准,但警方透露家屬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

    吳姓男子去年1月23日深夜開小客車行經苗140線卓蘭路段,衝撞停在路旁的一輛汽車,整輛車被推撞滑行數十公尺翻落水溝,左側車身支離破碎,造成51歲駕駛楊姓婦人傷重不治,一旁男性乘客骨折送醫;警方事後對吳男酒測值高達0.86毫克,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刑事部分,吳姓男子依觸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判決4年10月有期徒刑確定。死者家屬包括楊女母親、丈夫及3名子女,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出高達新台幣4111萬餘元賠償金額。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判准家屬請求的鉅額賠償,全案可上訴。

    苗栗地院庭長兼發言人宋國鎮表示,吳男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所有請求,法官審理時再次確認,仍為同一主張,法院據此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均應予准許。

    宋國鎮解釋,「認諾」指的是被告同意原告請求,法官就不會再介入,也不會調查追究原告請求是否合理。他說,這起判決,應已創下苗栗縣酒駕致死案件最高賠償金額。

    不過,據了解,吳姓男子已於2月入監服刑,事後雖表示懺悔,至今仍尚未作出相關賠償;警方也透露,吳男先前從事砂石車駕駛工作,家境不佳,懷疑是否賠得起。

    楊婦丈夫的妹妹今天也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文指出,這是首件酒駕案重判賠償,也知是正義重判,「一毛錢也拿不到的賠償案,但是可以讓肇事者一輩子背負罪判也很可以!奉勸!喝酒不開車。」

    宋國鎮表示,在實務上遇過不少類似案件,被告「爽快」答應認賠,其實根本拿不出錢,擺明了「人肉鹹鹹」,原告雖可透過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但如對方名下毫無財產,判決書恐怕徒具形式。

    #新台幣4111萬餘元賠償金額
    #認諾
    #被告同意原告請求
    #判准家屬請求的鉅額賠償
    #名下毫無財產
    #至今仍尚未作出相關賠償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507028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