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傳喚證人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傳喚證人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傳喚證人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傳喚證人狀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艾瑪好辣,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很乖乖聽話,但我錯了 第一次上法庭我乖乖聽律師的話 提告所有說謊侮辱的所有事情(告了很多項) 但上法院後檢察官罵我的律師很不專業 說我告的其中一項"髒話"很難告成 於是我乖乖聽檢察官的話 跟律師說照檢察官的說的撤回 提告他亂講我因性騷擾男生被告導致被建工開除 還有亂講我跟男學員互拍...

民事傳喚證人狀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7:46:09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4/4-4/10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纏訟30年!民間團體遞交特赦邱和順請求書  邱和順因為被指控犯下 1987 年陸正綁架撕票案,歷經 13 次審判,在 2011 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根據邱和順請求特赦救援團體聲明稿中提及,邱和順案中有許多不...

  • 民事傳喚證人狀 在 艾瑪好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3 2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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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乖乖聽話,但我錯了

    第一次上法庭我乖乖聽律師的話

    提告所有說謊侮辱的所有事情(告了很多項)

    但上法院後檢察官罵我的律師很不專業

    說我告的其中一項"髒話"很難告成

    於是我乖乖聽檢察官的話

    跟律師說照檢察官的說的撤回

    提告他亂講我因性騷擾男生被告導致被建工開除

    還有亂講我跟男學員互拍屁股的毀謗罪

    但我花錢請的這個律師光是證據給檢察官都可以寫錯位置

    甚至檢察官再度說這個律師很不專業,要我換律師

    經過幾番波折,我發現律師連我去警局提告的兩個事件都未曾記住

    我律師也坦承從未觀看我提告的影片證據

    於是我找了第二個律師(是的,我請兩個律師)

    新律師告訴我,館長說的髒話都可以造成公然侮辱

    問我知不知道撤告之後就無法再提告?

    我表示舊律師沒有告訴我

    於是我把公然侮辱(破麻,臭雞掰 摸男生懶覺…等)重新寫在訴狀上

    檢察官起訴了

    但第一次開庭,我以為法院更注重證據

    沒想到法官跟檢察官反而花了更更更多!!非常非常非常多的時間要我和解,連金剛經都唸出來了,要我退一步海闊天空…等等

    新律師也叫我和解看看

    於是我乖乖聽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我願意和解,只要館長道歉說我沒有性騷擾男教練被告而被解僱,也有沒有跟學生互拍屁股

    因為我乖乖地相信館長說他說錯話就會願意道歉

    我只希望還我一個清白!

    調解當天

    館長沒來,他律師說要館長道歉不可能!給妳五萬取消民事刑事告訴!

    館長信誓旦旦說我性騷擾男教練是我在健工的同事跟他說的

    而且這個人跟我在成吉也是同事

    於是李小姐出現了
    她在法庭說了一堆謊言,
    謊言之一是我跟他在成吉是同事
    (我進去健工之前她很早就離職了,有人會不知道自己同事是誰?)
    謊言之二
    編造了一個健工男教練說我性騷擾他,但我卻跟公司投訴他性騷擾我
    (滿頭問號,完全是普通同事,這位男教練從未騷擾我,我也不可能能性騷擾他)

    下一篇再詳細說明這滿嘴謊言的女人

    勞工局公文可以證明我的離職原因

    還有江大胖都說從監視器看到是正常的教學行為

    江大胖表示對於館長說從監視錄影看到互拍屁股的事情不清楚(但館長說他的員工都可以證實我跟學員會互拍屁股,結果館長的沒一個員工證明)

    館長另一個員工證人還直接推翻館長說詞,說是一開始是會員投訴我講"被會員性騷擾"(館長說詞:我跟會員互拍屁股後,到櫃台投訴被性騷擾,主管說要報警,結果看監視器是互拍屁股)

    後來傳喚了舊律師詢問我是否撤回告訴

    舊律師表示她沒有告知我"撤回,就不能再上訴的法律責任"

    法官詢問我確定是否提告這些

    我說確定提告!因為館長不願意道歉還我清白

    沒想到解封後的這週三開庭

    法官拿出我之前我乖乖聽檢察官要求我叫舊律師撤告的簡訊

    一個一個問是不是我寫的

    法官說你現在"不能說"其他的,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簡訊上寫著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法官問:這是我寫的嗎

    我乖乖聽法官的話,說是

    法官繼續追問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於是我說了簡訊的內容:髒話

    我乖乖聽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話得到的甚麼呢?

    檢察官說是我親自說要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撤告

    而且法官就是要我在記者前講撤告

    所以他就能理所當然的判因為我提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都不告了~~~~~

    法官週三還把記者都趕走留下我跟對方律師要求我們談和解,繼續講他能懂我的心情自己也被罵過,繼續再提起第一次法庭的金剛經..
    說館長不用正式道歉,稍微說個什麼代表一下,因為他是名人傷害很大
    反正事情都過那麼久,再提起也是雙方的傷害

    是,我是小蝦米

    法官要我看著自己的簡訊不斷回答是妳說的嗎?
    這個日期正確嗎?這
    是律師寫的嗎?
    撤告是你寫的嗎?
    律師第應你撤告正確嗎?
    8/17日期對嗎
    8/11日期對嗎
    髒活撤告這句是你本人寫的嗎?

    最後一句
    你要撤告什麼?

    是我乖乖聽法官的話
    中了他的圈套,講了我之前乖乖聽檢察官話而傳的簡訊

    就是因為我乖乖聽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進而讓法官曲解我

    扭曲我的意思是要撤告

    所以館長犯罪證據充足的案件就這樣沒了

    這是法院故事之一
    之後讓我慢慢道來法院的故事

    可能有人看不懂我是進了甚麼圈套
    做個比喻

    老師跟大雄說:你得說「干!」,才不會被揍

    大雄乖乖聽老師的話說「干!」,依然被揍了

    還好校長來了

    校長跟大雄講說:你知道說「干!」,就會被揍嗎?

    大雄回答不知道後,乖乖聽校長的話不再講了

    幾天後,校長突然問大雄:你有沒有"說過"「干!」?你只能回答有跟沒有!其它廢話不要講!

    大雄乖乖回校長:有

    校長接著問:那之前你說的那句是?

    大雄:「干!」

    聽完答案的校長對全校宣布:大家都聽到他說「干!」了

    於是大雄被揍死了

  • 民事傳喚證人狀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24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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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輕訴訟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在收到法院駁回其判決書後,寫了一份聲明,請大家協助轉發。
           
    在聲明稿中,林氏兄弟認為法官未允許原告傳喚專家作為鑑定證人的要求,還在新聞稿宣稱「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難以服氣。林氏兄弟也指出本案攸關公害事件中「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因而希望邀請大家一起關注,「共同守護臺灣這片美麗土地」。
          
    -----
    六輕空污針對雲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30日判決六輕公害第二案(107年公字1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請蔡英文總統看見、聽見雲林人的血淚,政府能夠做的真的是少之又少,請求司法能夠真正公平公正的審判。依據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8年起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逐年進行「沿海地區空氣汚染物及環境健康世代研究計劃」、「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劃」,其101年度研究計劃指出:距離六輕10公里內(包括麥寮、台西鄉) 之流病世代居民,其2008至2010年間的全癌症粗發生率是1999~2001 年間的「4.07倍」;在雲林地院被告已承認排放確認有36~38種致癌物質;雲林縣87年~107與全國 87年~107年兩者對比,可算出雲林縣比全國大幅增加197%惡性腫瘤(癌症);六輕一年曾排放6700萬噸的二氧化碳20多年來已排放高達逾數億~10多億噸的二氧化碳,連帶影響全球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地球暖化致海平面上升的可怕問題致人類生存的危機貢獻者之一。政府犧牲雲林人健康、生命及國土被汚染嚴重破壞(將來國土復育必須花數倍稅收,更多金錢來處理),換來六輕數佰億元的稅收,破壞國家環境到底值不值得?
         
    二、首先,本案法官非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並無專業知識及職權如何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例如:依法一般的刑事殺人案件加害者的精神需要鑑定精神狀況,仍須由醫院專業醫師做專業精神鑑定)。同理可證,本件同需要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是否為公害之受害人,才有無被害人是否為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而非審理法官(並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職權所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經驗法則」所明示。是以,本案件「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當然是指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受害人是否為公害適用之對象。依上所述,顯然,本件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所示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首揭述明。
          
    三、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一) 原告審理期間已向雲林地院提出前述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團隊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已公開經過同儕檢視過,同時已投到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本案屬「公害」案件,受汚染有毒致癌物質之數量、種類,更是全國最多且最嚴重之「公害」案件。
        
    (二) 依據RCA案以及中石化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再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一般危險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規定暨同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本案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並非針對林女士罹患肺癌之事實所做成之研究計畫報告,不予採納。既然法官不採,更應該接受邀請「專家」蒞庭辯論,或參酌國內外判決結果,而非僅以「推理」作判決,令人難以信服。
        
    (三) 原告所有聲請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到庭作證,除了第一次行政院環保署建議函詢雲林縣環保局外,其他全部都不同意調查證據,連行政院環保署函覆有資料不實,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環保署、環保局及傳訊環保署相關證人,承審法官全部不同意。律師團接下本案也一再多次為原告請求聲請法院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但法官均未能准予傳喚「專家」為鑑定證人。
        
    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感到無比難過、失望與無奈,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四、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園區,5被告(燃煤電廠、石化工業)有毒致癌物公害污染雲林、彰化、嘉義全部都是農業大縣,是台灣主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台灣人民都是受害人。
        
    五、最後,本件聲明希望能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主人多關心自己的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針對司法、公害作改革」,請大家共同一起來守護台灣這片美麗土地。
        
    愛「母親」台灣這片土地的雲林之子麥寮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
       
    -----
    延伸閱讀:
        
    受夠六輕「合法污染」奪命 雲林居民聯合提告
    https://e-info.org.tw/node/109513
        
    台大研究證實,六輕旁台西麥寮居民罹癌率比他處高1.29倍,女人老人比例更高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371/
        
    「六輕是不是公害」還沒共識 集體訴訟月底可能一審完結
    https://e-info.org.tw/node/213667
        
    台塑六輕監測有鬼?2萬5千筆「超標排放」全變「無效數字」 全年僅收一張罰單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1256/
        
    【透明足跡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https://thaubing.gcaa.org.tw/blog/post/187

  • 民事傳喚證人狀 在 范揚景 Fan YangJ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06 2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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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奇諾音樂最終聲明稿

    一、前情提要

    今日2019/07/06,是我方與樂觀音樂/鄭力銘先生/李婭莎小姐及其連帶所有出庭關係人,於2019/06/06號最終回判決滿一個月的日子,我們想,是時候將事實公諸於世了,在這麼多年之後。

    這篇最終聲明稿,僅代表范揚景本人詳述事實經過,希望藉此協助有相同遭遇之受害人,可參考本兩案之範例。經過六年來五次審判、兩次專業鑑定報告之顯示,已認定對方相關證詞不可信,不實在,有確實對我方人身及作品造成脅迫,抄襲兩事實之結論,故以此聲明正式對業界、社會大眾發表最終判決事實。(詳附件判決主文內容)

    我方於此最終聲明稿後將不再進行任何贅述,與對方可能不實造謠之任何回應,全情定案於2019/07/06 宣告落幕與終結。特此感謝各界關心。

    案件代稱及概要名稱:
    A案:暴力脅迫簽約 /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B案:侵害智慧財產著作權/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備註:鄭力銘臉書化名「強里歐」,業界用名「Leo Cheng」


    A.脅迫簽約之事由概要

    ◾️101.10 范揚景承接樂觀音樂/李婭莎專輯製作。
    ◾️101.11.13-14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
    ◾️101.12-102.3 范揚景做完專輯,並因學業及如判決勝訴內文所述相關原因,提出與樂觀音樂結束合作。
    ◾️102.3.11鄭力銘擅闖范家,脅迫簽約成功,打傷范揚景。
    ◾️102.3.11-3.12 跨凌晨,范揚景至耕莘醫院驗傷,見無好轉,再去眼科診所二次驗傷。
    ◾️102.3.16 鄭力銘再次擅闖范家,范揚景正好外出工作,范母要求即刻回來救援,隨即請親友黃先生到脅迫簽約地點將范揚景父母從該狀況救出,鄭力銘脅迫再簽約未得逞。
    ◾️102.7.17 原告公司委請律師對范揚景發存證信函。
    ◾️102.7.19 范揚景委請律師對原告公司發存證信函,撤銷協議書。
    ◾️103.7.15 脅迫簽約案件第一審判決筆錄勝訴,並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3.11 高等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再次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6.18 最高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全案終結。


    B.范揚景被偷歌事由概要

    ◾️2012.11.13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寄demo給樂觀音樂鄭力銘試聽,鄭力銘、李婭莎兩人收到歌曲當下皆表示非常喜歡。期間鄭力銘亦表示想自己填詞,但因當時李婭莎『愛』專輯已進行中,最終時間來不及故未收錄。
    ◾️2015 范揚景經友人發現提醒,此歌已被未授權使用拍攝並改名違法販售成李婭莎『後世人』MV。
    ◾️2015.7.30 范揚景起訴鄭力銘侵犯著作財產,訴訟期間鄭力銘法庭偽造證據,說謊,被法官不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7.4.12 范揚景勝訴。
    ◾️2017-2019 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期間傳喚鄭力銘之證人皆被證實證詞反覆,重疊第一案脅迫簽約內容裡證人,均不被法院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9.6.6 樂觀音樂上訴駁回,全案終結。

    ———————————————————

    二、聲明稿主文

    謝謝法官將歷年參與其中涉及毀謗,欺騙,扭曲事實的人事,公正判決還給我方清白。也感謝明白我方被欺壓的友人及業界老師們的鼓勵,讓我看見音樂圈仍有曙光,你們給了我重新做音樂的動力。

    用暴力逼人簽約,跟偷別人的歌,會造成受害者一輩子的陰影,請不要成為加害者,創作很辛苦。

    這篇最終回的聲明稿不是要音樂界選邊站,我只是一個很愛音樂的人。
    我只想以正視聽,努力在沒有巨大財權的保護之下,保有善良,用生命捍衛清白。

    在你們欺負別人的同時,抹煞別人人生希望的同時

    有誰知道這六年來,我們是怎麼努力在這殘酷的世界平反自己。

    對於業界老師,無論認不認識,我都是抱持最尊敬與友善的初心,
    對方不擇手段的抹黑,也造成了我與一些老師們莫名的隔閡與誤會,甚至被極度不友善的對待。

    即使我深信真心能化解危機,也依然被這些令人髮指的一舉一動所影響,讓我對人性的信任深陷泥濘,度日如年。
    我只能說,謠言能殺死一個人的前途,如果這些年我沒有跟律師堅持,這一切是可能成真的。

    我並不責怪誤會我的人們,這圈子有太多無奈與無法預期的失控,只希望從此以後可以明辨是非。

    如今,我們做到了,謝謝天地,謝謝初衷的靈魂。


    ⚠️以下整理數點聲明:

    1.我方已依合法途徑求償並全數判決勝訴,然對方曾有偷錄私下對話,將對自己不利內容刪除之紀錄,本人開庭時親見對方與對方證人多次突然拿出作為證物,試圖混淆判決及扭曲事實,請業界小心。

    2.歷次審判全證明所有為鄭力銘出庭之證人證詞反覆,不採納,不實在,均不為法院所接受,也包括否定鄭力銘陳述。(證人名單如下:樂觀音樂,鄭力銘,李婭莎,鄭⭕️正,李⭕️珊,謝⭕️豪)我方將全依法究辦。

    3.歷年五件審判包括暴力脅迫簽約 / 剽竊我方歌曲兩案件,五次審判我方皆勝訴,感謝法院還予清白。若對方認定是他的作品,根本不需要本人的授權協議書。

    4.歷年判決誠如所供,敬請日後欲保護自己著作權之著作人作為案例參考。

    ——————————————————

    在這篇結論之後,『樂觀音樂/ 李婭莎小姐/ 鄭力銘先生/ 鄭⭕️正先生(小冷)/ 謝⭕️豪先生/ 李⭕️珊小姐(捲毛水母)』
    這些名單將永不復存在我音樂世界的討論範圍內,我想世界如果需要真正的和平,不需要不真實的言論存在。

    我曾經在最後關鍵時刻,憤而在民事庭上,當著全場要求測謊,
    然而這不是刑事庭,最終我只能面對著全場的鴉雀無聲及無法回應。
    衷心的希望未來能有更好的制度保護受害者免於傷害。

    扭曲真相的代價,不是一句對不起或金額多寡能彌補。
    我的恩人律師曾勸我:退一步海闊天空時,留一步會有福氣。只願你們好好懺悔加諸於我跟我家人身上的傷害,也請不要再試圖私下非法攻擊,浪費司法資源。


    寫完了,這六年就這麼幾頁聲明書,說真的有點短,我把該說的事實全說了,也覺得自己應該把重心與信心放回音樂上。
    畢竟被這些壞人弄的這些年我們還要考慮裝監視器在家門口

    說實在話,我很心力交瘁

    原諒是種選擇

    我有選擇善良的權利

    總之謝謝這一切教我的種種

    讓我們一起擺脫過去也許不同情況,但都曾有過的創傷

    正義的代價有時比你想像的多很多

    我始終知道這是對的,所以我犧牲了很多,為了追求真相。

    未來音樂的正義,我們共同維護打擊犯罪。
    最終的聲明,正式結束。
    希望未來大家把重心擺在我做的音樂。

    嶄新的人生,我來了。


    Peace, Love, Music. 范揚景
    特別感謝:道明事務所-李國盛律師及全體協助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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