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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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 在 林予晞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09 11:30:43

你們知道嗎?在國際上,6月份除了是關心人權的「同志驕傲月」(起源來自1969 年 6 月 28 日發生於美國的「石牆事件」)以外,在台灣,也是關心家中暴力的「家庭暴力防治月」喔。 1993年10月,發生鄧如雯殺夫案。 1995年9月,法官高鳳仙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婦...

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1 13:53:48

#居家隔離 成為意想不到的 #家暴溫床😢 大家知道昨天不僅僅是 #清明節,也是 #兒童節嗎?👦🏻👧🏻 #兒童權益 的保障,相當重要,和疫情的防堵重要性相當。 但你知道,有些國家的防疫措施,竟成為家庭暴力的溫床嗎? 現在 #武漢肺炎 疫情嚴重,許多國家都開始施行嚴格的隔離措施,甚至有部分國家下達...

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29:42

#家事法律小知識時間  遭受 #家暴,#保護令內容有哪些,可以請求 #離婚嗎?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大家應該最常聽到「#聲請保護令」、「#離婚訴訟」和「#親權爭取」等相關的詞彙。家暴往往會引起嚴重的家庭及婚姻的問題,也讓家暴的受害者不得不尋求相關協助,或是訴請離婚。  今天就要來向大家介...

  • 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7 07: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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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09期(2021.7)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李惠宗教授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東海翰林苑案」之判決,評析「出租行為」可否視為「營業行為」及其在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之難題,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劉姿汝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探討加盟契約究竟是預約或本約,在理論與實務上認定之難題。陳重陽教授撰文分析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修正前關於發動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之考量因素及衡平法則之適用疑問。此外,捐肝救父是否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而得依保險法第30條規定請求給付保險金?羅俊瑋教授、賴煥升律師為此撰文深入剖析一則地方法院之主導性判決。廖大穎教授則賜稿討論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公司治理實務上之爭議難題。

      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之適用難題。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林林臻嫺法官撰寫「網路時代下的國民法官法」,討論國民法官不當使用手機網路或社群軟體之行為規範,司律評台欄位中文家倩法官的「從英美法觀點看臺灣法院的視訊開庭」探討司法院因應新冠肺炎而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放寬遠距訊問之實務作法在比較法上的觀察。又陳文貴法官的「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李容萱、黃詩淳有關法律大數據在「臺灣民事通常保護令准駁因素之實證分析」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是誰」,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目錄
    【裁判時報】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李惠宗

    🔸加盟契約之預約或本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評析/劉姿汝

    🔸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衡平化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之啟示/陳重陽

    🔸現代「緹縈救父」:捐肝救父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判決/羅俊瑋、賴煥升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簡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廖大穎

    🔸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

    【月旦時論】
    🔸網路時代下的國民法官法/林臻嫺

    【司律評台】
    🔸從英美法觀點看臺灣法院的視訊開庭/文家倩

    🔸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為例/陳文貴

    【法律大數據】
    🔸臺灣民事通常保護令准駁因素之實證分析/李容萱、黃詩淳

    【法苑、法觀】
    🔸我是誰/施慶堂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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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5 11:08:13
    有 2,379 人按讚

    你們知道嗎?在國際上,6月份除了是關心人權的「同志驕傲月」(起源來自1969 年 6 月 28 日發生於美國的「石牆事件」)以外,在台灣,也是關心家中暴力的「家庭暴力防治月」喔。

    1993年,發生鄧如雯殺夫案。

    1995年9月,法官高鳳仙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晚晴協會等婦女團體聯合推動。
    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1999年6月,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

    而這個值得我們驕傲的里程碑,則來自於無數家暴受害者的受難與犧牲,以及社會工作者、法治相關人員....等數不清的救援者的努力與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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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0月27日臺灣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鄧母、婚內本人及妹均被性侵害,最後殺夫,在受審過程中,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最後被判刑三年。並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維基百科資訊)
    -----

    在這案件中,從最開始母親在關係中的求助無門,到女兒也成為受害者,並且被脅迫成婚,與加害者生下的孩子、娘家的家屬們也被暴力對待,綿延三代的身心壓迫與絕望,令人難以想像。

    我們都知道,孩子有一天會長大,會成為社會的一份子;我們也知道,一個人成長過程,會帶給未來的他什麼樣的影響。美好的回憶會留在心頭,陪伴人長大,在往後艱難的時刻,這些溫柔會陪你撐過難關;而那些被傷害的時刻,也一樣會如影隨形,不曾離開,在午夜夢迴時突然席捲而來。

    我想你也跟我一樣,不希望未來的希望,是在恐懼、暴力與絕望下成長;為了社會的和諧、甚至是進步,關注並支援家庭中的暴力問題,是刻不容緩的。讓我們一起攜手努力,把愛的保護傘撐好、撐大,讓有需要的人在絕望之中,能在你撐的傘下躲雨。

    婦女救援基金會
    ❤ 捐贈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寧夏路18號3樓
    ❤ 捐贈電話:02-2553-7133 # 33
    ❤ Line Pay 捐款捐點數幫助:https://reurl.cc/l0gokQ
    ❤ 立即捐款:https://reurl.cc/6yeR7O
    ❤ 更多訊息:https://www.twrf.org.tw/info/title/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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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防治月》

    童年目睹家暴 77%成年後曾想輕生
    婦援會攜手藝人林予晞 呼籲重視目睹家暴後遺症並投注資源
    每年六月是台灣 #家庭暴力防治月,今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22周年,正逢疫情期間,據衛福部統計,自5/15全台防疫三級警戒後,家暴通報量比起去年同期增加約15%。家庭暴力或是親子間的衝突行為,除了近期因疫情改變家庭成員相處模式,婦援會發現「#童年目睹家暴」的影響更是不容忽視,根據婦援會《童年目睹家暴經驗之影響與需求調查問卷》統計結果顯示,受訪者中有77%曾有自殺念頭,有49%曾有過自傷行為,如此驚人的比例讓我們不禁開始思考,是否目睹家暴兒少需要更多關懷與協助?且有80%受訪者第一次目睹家暴經驗年齡在12歲以前,更顯示及早伸出援手,對目睹家暴的兒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問卷調查中,婦援會亦發現有將69%的受訪者,童年除了目睹暴力外,本身也遭受家庭暴力行為,其中遭受言語羞辱、謾罵、威脅、恐嚇、等精神暴力比例最高,其次是肢體暴力。由於從小籠罩在各種樣態的暴力行為之下,目睹家暴兒少在成長的過程當中,有80%以上的受訪者容易出現負面的自我價值感,如:易怒、沮喪、憂鬱、容易自卑,時常擔心自己不夠好,也害怕面對衝突的場景,沉浸在諸多負面的情緒下導致身心俱疲。

    為了瞭解童年目睹家暴成年者創傷影響狀況和需求,婦援會於110年針對童年時期曾目睹過家庭暴力經驗之18歲以上的成人,進行「童年目睹家暴經驗之影響與需求調查」網路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共分為三大部分,一是童年目睹家暴經驗;二是童年目睹家暴經驗對成年的影響,包括自我價值感、家庭關係、人際/同儕關係、就業與職場狀況、親密關係和生理影響;三是過往接受求助經驗及需求。網路問卷調查進行時間110.03.29~5.31,共回覆448份樣本,有效樣本共371份。

    除了上述的調查結果,童年目睹家暴的兒少在成長的過程當中,人際關係以及職場的就業情況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由於童年目睹暴力,為了降低暴力帶來的傷害或是避免更多衝突,長年壓抑自己情緒導致與他人或同儕相處的過程中出現隱忍、迎合、逃避等行為;在職場上做事情總是小心翼翼,一但犯錯或是事情進行不順利,時常覺得是自己的錯、責備自己,且四成以上的受訪者有失眠、作惡夢、頭痛等生理影響;三成五有服用過精神科藥物。

    婦援會長期關注別暴力防治議題,提供家暴被害人社工專業服務與暴力防治推動,今年六月的「家庭暴力防治月」,婦援會特別邀請長期關注女性人權與社會議題的知名藝人 林予晞 Allison Lin 擔任守護婦女兒少的公益大使。透過影片,林予晞表示:無論是施暴者或是被害人,都應該察覺、正視看待與處理自我的情緒壓力。人就像汽球,雖然有彈性承受身心的壓力和傷害,但如果壓力巨大到真的無法解除時,就需要尋找專業人員協助釋放壓力。無論是言語的暴力或是身體的侵害,都不是愛的表現。

    林予晞 Allison Lin 呼籲大眾:
    愛孩子,請停止用暴力對待家人。
    愛孩子,不應讓孩子生活在家庭暴力環境。

    同時,婦援會也提出以下四點訴求,希望民眾、政府都能更重視童年目睹家暴的影響:

    💪家暴傷害家庭、親子關係和孩子未來,愛孩子,請停止用暴力對待家人。
    💪政府要編列預算,並將童年目睹、受暴的成年人納入 #家暴防治法,提供創傷復原的資源。
    💪疫情下,家庭衝突高,深呼吸調整情緒,家庭暴力可避免。
    💪童年目睹、受暴不是你的錯,勇於求助,#婦援會接住你。

    童年目睹家庭暴力的受訪者在小時候接受過社工的服務的比例不到1成,一直到成年之後也有50%的人完全沒有尋求過任何資源或幫助,如何讓更多目睹家暴的兒童或是童年目睹暴力青年得到適切的幫助將是婦援會努力的目標。為此婦援會今年六月開始提供個案輔導會談、經濟支持、心理諮商、資源轉介等各項直接服務,同時也會持續倡議修法,期盼將童年目睹、受暴的成年人納入家暴防治法,打造更友善、資源更充足的服務環境,提供暢通的管道,讓需要幫助的人不再求助無門

  • 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5 14:00:00
    有 11 人按讚

    跟騷法遲未立法 人身安全是可以跳票的嗎?
    王如玄/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市)

    請問蔡政府:反跟蹤騷擾立法,究竟要跳票幾次?街上要失去多少生命,才能喚醒政府立法良知?

    日前屏東通訊行女員工遭跟蹤騷擾殺害,其生前多次遭跟蹤、騷擾,並報警聲請保護令;但礙於現行法律漏洞,只能以毫無警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令人憤慨!事件後,未見政府對治安表達任何沉痛改善之意,唯一訊息是,政府認為民團提出的反跟蹤騷擾法案管太多,侵害人權。

    此番回應匪夷所思。試問,受騷擾被害人人權不重要?政府未能立法保護受害人安全,難道就不是侵害人權?犯罪行為人人權比被害人重要?婦女團體對此完全不能接受,令人為宣稱以人權為本的政府感到汗顏。

    許多重大治安事件,其前置行為都出現跟蹤騷擾,但現行法律皆無法有效即時處理。本次屏東命案前,台大畢業生跟蹤謀殺女友、世新大學情殺案、長榮大學馬籍女學生案等,皆是長期跟蹤騷擾的不幸事件。

    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過程,是多少受害女性用生命血淚換來的正義。廿幾年來,性別暴力防治在民間逐漸提升,人民對安全需求更為敏銳與重視,但政府部門對人身安全立法卻原地踏步。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法案,民國一○四年透過國民黨立委同時是現代婦女基金會潘維剛董事長提出,其後民進黨執政,內政部前部長葉俊榮於一○五年十一月公開支持立法,但行政院遲至一○七年始完成官方版草案送立法院。一○八年內政部以跟蹤騷擾案件量大、且迫於世新大學情殺案的輿論壓力不得不提出專法為由撤案。一○九年內政部長徐國勇承諾十月提草案,但版本不僅與民間期待落差大,更躺在行政院半年以上;已有多少無辜者受害,政府依舊無動於衷。

    跟蹤騷擾行為,除帶來可能致命危險外,對被害人與親友、同事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各方面,均造成相當大傷害威脅,且嚴重侵犯個人尊嚴與隱私。許多國家制定專法因應,美國加州於一九九○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案,日本亦於二○○○年施行纏擾防治法。目前有跟蹤騷擾法律規定國家中,大都將跟蹤騷擾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法律救濟方式有刑事懲罰、民事補償、禁制令與警告命令等。

    反觀台灣,性騷擾防治三法中雖對遭受性騷擾設申訴機制,但沒有聲請保護令規定,更遑論無法處理不具性或性別意涵之騷擾事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雖設禁止跟蹤騷擾之保護令制度,但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間暴力行為,對於一般關係之人無法適用。此時只能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屢勸不聽跟追行為,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根本無法有效防範和制裁。

    跟蹤騷擾特性,即在於「反覆、持續」實施某些特定行為,令被害人心生畏怖或厭惡不安,亟需獲得立即且長時效性禁制令或警告命令等對行為人之法律約制保護。此複雜樣態,正因現行法律無法完善,且散見於個別法規,若遇受害個案,更因欠缺明確且有體系的保護,因此有特別立法之必要。

    內政部草案內容忽視社會現況與需求,並限縮在性騷擾範圍,且以民間版本無所不管做為阻擋立法理由,似將責任推給民間團體。然而整合社會不同意見,釐清爭議、解決問題、保障安全,不就是政府的工作嗎?

    人身安全是可以跳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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