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櫃上的書】#我在底層的生活當專欄作家化身為女服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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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人生體驗,如果不「臥底」這麼做的話,大概永遠無法明白其中的苦辣。其實,寫小說也是這樣,我想著,為了寫什麼像什麼,是不是也要實際融入那樣的生活裡,才能從虛構裡建造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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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名專欄作家芭芭拉.艾倫瑞克,在一九九八年她六十歲的時候...
【書櫃上的書】#我在底層的生活當專欄作家化身為女服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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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人生體驗,如果不「臥底」這麼做的話,大概永遠無法明白其中的苦辣。其實,寫小說也是這樣,我想著,為了寫什麼像什麼,是不是也要實際融入那樣的生活裡,才能從虛構裡建造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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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名專欄作家芭芭拉.艾倫瑞克,在一九九八年她六十歲的時候,決心驗證一個說詞的正確性:「只要有工作,不論是哪種,就能使你向更好的生活前進。」為此,她隱瞞身分,投身勞工階級,期望了解他們真實的生活:一個人如何能光靠六到七美金的時薪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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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前後到過佛羅里達、緬因和明尼蘇達,從事過餐廳女侍、旅館房務員、清潔女工、看護之家助手及沃爾瑪女裝部銷售員。她發現沒有什麼工作是不需要技巧的,而且為了維生至少需要兩份工作!她也經歷了各種應徵狀況(包含驗尿檢測是否使用毒品)、房價過高根本無法租到便宜又稍為舒適的落腳處、必須省吃儉用掌控每一筆生活開支、勞動工作的疲勞疼痛、管理階級與同事的階級對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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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佩服她真的投入未知世界裡,接受勞工生活會給予的任何衝擊,然而,真正該佩服的還是那些辛苦生活的勞工階級,他們不像芭芭拉可以隨時停止這個計畫,他們每一天都是真正在面對自己的人生,避免自己墜落,防止自己走到無法被拯救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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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天,都盡可能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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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裡的震撼節錄 ⠀
▶住在這裡的並不是真正的人,而是被裝在罐子裡的勞動力,為了能去上班而被保存在不被熱氣烤壞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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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訴自己一點都不累,但也許我只是連感覺累的力氣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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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帶著科學精神開始從事這項實驗,以為它就像一道數學命題,但在實驗的過程中,太長時間工作、太需要不計一切專注在眼前事情上,使我不知不覺變成一個眼界狹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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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老派的方式清潔地板:雙手與膝蓋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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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當天的組長荷莉,接下來我們要掃的房子是不是「有錢人的」。她的回答是:「如果我們得打掃他們的房子,那他們就是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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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停下來,別思考,一刻都不能暫停。因為萬一你這麼做了,就會意識到自己的雙腿正被疲勞征服,然後疲勞就會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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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人已經從主流文化裡消失了,無論是在政治語彙、知識研究或日常娛樂裡,都消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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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開始以小時為單位賣掉你的時間,你可能不一定了解的一點是:你真正賣掉的,是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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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低薪勞工並非總是以經濟理性的方式行動,亦即不以一個在資本主義式民主中的自由能動者的身分行動,其實是因為她們處在一個既不自由又毫無民主可言的位置。如果有極大多數的公民把自己醒著的一半時間都花在屈服於獨裁之下,那麼我們實在無法以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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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並不貧窮的人往往想像貧窮是一種過得下去的生活。儘管很清苦,但窮人們總是想出辦法活下來了,他們總是在那裡。並不貧窮的人很難理解那其實是一種極度痛苦的狀況:多力多姿或小熱狗麵包就是一頓午餐,導致在下班之前就餓得快要昏倒;所謂的家就是一輛汽車或箱型車;一旦生病或受傷,就得咬緊牙關用工作撐過去,因為根本沒有生病津貼或健康保險,而只要一天沒有薪水,就意味著隔天連幾塊錢的雜貨都沒有錢買。這些經驗根本不能被歸類為過得下去,而是一種經年遭到剝削、受到無情懲罰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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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限定
#一個星期只推薦一本書
毒品驗尿七天 在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陳時中:你就不用再問了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2020-1223,週三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第一段:
一,歡迎叩應 共機擾台對兩岸之利弊
二,軍機嗆「X的」? 國防部不證實
三,誰嗆誰? 空域領空? 一切都是謎
四,飛官年輕氣盛 擦槍走火一瞬間?
五,駐美改名 次長「進行中」被糾正
六,打臉次長 外交部:不是已經在執行
七,獨派插手主導台美外交 蔡默許?
八,換屆前夕 美國會通過台灣保證法
九,學者:台美關係正常化 戰略清晰化
十,到底保證什麼? 說穿是老生常談
第二段:
一,蔡:一起案例不能否定整年防疫
二,別拿防疫來宣傳 一切回歸平常心
三,真的「253天」第一起本土案例?
四,選擇性公布? 機師足跡不只三處?
五,足跡不透明 陳:你就不用再問了
六,拒絕疫調還抱怨 機師罰30萬太輕
七,小三小王? 疫調遠大於個人隱私
八,議員查足跡? 指揮中心統一職權
九,15例停辦? 跨年比疫情更重要?
十,藍委爆綠派系在喬 爭食疫苗利益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1223
林文淵:寧可得罪人 不做違法事
狗吠火車2020-1223-287-3柯次子吸毒
次子吸毒長子酒駕 柯建銘傷腦筋
運毒重罪不起訴 檢察官好貼心?
驗尿陽性反應 柯子掰手機丟沒用
柯子毒品哪來 檢警誰敢追查到底
毒品驗尿七天 在 飛碟聯播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動起來,我們即將處在政治新聞訊息的最新一頁,大家快來溫故知新,品嘗今日的烤鴨、雞腿、焦點,跟滿滿的CALL IN時間, #飛碟晚餐 #陳揮文 #時間,就等你來 ~
飛碟聯播網《飛碟晚餐 陳揮文時間》2020 12 23(三)陳時中:你就不用再問了
主持人:陳揮文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2020-1223,週三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歡迎叩應 共機擾台對兩岸之利弊
二,軍機嗆「X的」? 國防部不證實
三,誰嗆誰? 空域領空? 一切都是謎
四,飛官年輕氣盛 擦槍走火一瞬間?
五,駐美改名 次長「進行中」被糾正
六,打臉次長 外交部:不是已經在執行
七,獨派插手主導台美外交 蔡默許?
八,換屆前夕 美國會通過台灣保證法
九,學者:台美關係正常化 戰略清晰化
十,到底保證什麼? 說穿是老生常談
第二段:
一,蔡:一起案例不能否定整年防疫
二,別拿防疫來宣傳 一切回歸平常心
三,真的「253天」第一起本土案例?
四,選擇性公布? 機師足跡不只三處?
五,足跡不透明 陳:你就不用再問了
六,拒絕疫調還抱怨 機師罰30萬太輕
七,小三小王? 疫調遠大於個人隱私
八,議員查足跡? 指揮中心統一職權
九,15例停辦? 跨年比疫情更重要?
十,藍委爆綠派系在喬 爭食疫苗利益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1223
林文淵:寧可得罪人 不做違法事
狗吠火車2020-1223-287-3柯次子吸毒
次子吸毒長子酒駕 柯建銘傷腦筋
運毒重罪不起訴 檢察官好貼心?
驗尿陽性反應 柯子掰手機丟沒用
柯子毒品哪來 檢警誰敢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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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驗尿七天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請問:
(一)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或可自行裁處?理由為何?(9 分)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可能受何處分?理由為何?(8 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持有西瓜刀及信號彈可能遭受何種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解析:本題主要所涉及之問題乃為,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應如何處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說明,惟本題有涉及個別警察官之攜帶物品檢查之權限發動,依據學理檢查物品之類型為:1、從外部觀察攜帶物品。2、就所攜帶物品之內容,予以質問。3、要求相對人(任意地)開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4、命令相對人開示、提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5、從衣服、攜帶物品之外側,以手觸摸,實施檢查。6、將隨身攜帶以外之皮包(箱)類、包裹等攜帶物品予以扣留。7、未獲得承諾,警察官自行以手伸入所穿衣服內側或口袋或打開皮包(箱)類,取出攜帶物品,予以檢查。雖非題之重點但與本題有涉及故予以合先敘明。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對甲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之處罰機關說明如下:
1依據本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本法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無法說明理由或是理由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而所謂的殺傷力,客觀上對於人畜具有殺傷功能,例如:玩吹箭或是在公園揮擊打球或是攜帶開山刀、彈弓,故西瓜刀與信號彈屬之。須注意者是信號彈以非爆竹煙火的管制物品。
依題所示,經警詢問甲攜帶理由而甲堅實不願意說明理由,構成無正當理由攜帶。
2依據本法第45條之規定:第43條第1項所列之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併宣告沒入者、單獨宣告沒入者等之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甲之行為有選擇罰鍰或拘留之效果依法應歸簡易庭管轄裁罰。
(二)甲可能受到加重處分,依據本法第24條: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甲一個攜帶行為卻構成兩個具有殺傷力的物品應據本法第24條應從重處分,故法院在選處財閥效果時,應往法定罰,額度較高之罰鍰或是拘留裁定。
(三)依據本法第23條:1應沒入之物: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2得沒入之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西瓜刀與信號彈皆非違反本法所生得之物或查禁物,僅屬於供違反本法所用之物,因此,並非應沒入之物而係屬得沒入之物品。故於宣告主要裁罰拘留或是罰鍰之後可以併宣告沒入物品。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請問:
(一)警員A 所為之攔停與查證身分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8 分)
(二)警員A 攔停並經查證身分後,若甲不願出示手提包內之物,警員A 應該如何處理?理由為何?(9 分)
(三)警察是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將甲強制到案?理由為何?(8 分)
解析:
依題所示,本題所欲挑論之爭點:有攔停與查證身分之行為之適法性、不願出示提包之物可否強制檢查以及能否強制甲到案三大爭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依據當時之事實所為的警察執法專業下的判斷,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依題所示,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來還徘徊觀望,形跡可疑,但此種行為並非有任何犯罪之癥候,與其說是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毋寧說是發動盤查之動機,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要件觀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簡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外觀,方可以認定有合理懷疑,縣甲僅是形跡鬼祟並無犯罪之虞外觀,故應不能盤查,故管見以為身分查證行為與法似有未洽。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必要措施。本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執行者與週遭人員之安全,如果要強行檢查甲所攜帶之手提袋,則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手提袋內有傷害身命身體之物,依題所示甲之手提包並無任何有攜帶危險物品之外觀,故與第七條授權之要件與有未洽。因此警察僅可以在德碁同意之下請其自願性的開啟,或有論者以為此為立法漏洞,應該授權警察機關一個當事人不配合下一個強制檢查權限以免授權不足造成檢查上之困難,但本題在現行法之下,僅能得其同意否則不可以檢查手提袋。
(三)可否強制到場
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核發通知單定辦理。而要構成本條,前提要件需有違反社維法之違序行為,甲於查證身分時有出示證件因此不構成第六十七條拒絕或不實陳述,手提袋內是否為查禁物或是殺傷力器械,亦無可知,也無從判斷是否有違序行為,因此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回。
復依同法第67條: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故
2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但須無法得知甲之身分現甲有接受檢查因此與要件不合。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採驗尿液。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