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毀損國旗釋憲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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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毀損國旗釋憲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181的網紅阿扁們俱樂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關於「車輪旗」的幾個思辯 最近所謂「國旗」議題又被推上新聞焦點,因為高院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割裂國旗」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的理由是,「為了彰顯國旗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被告)陳儀庭等三人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並表示...

  • 毀損國旗釋憲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1-10 0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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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關於「車輪旗」的幾個思辯
    最近所謂「國旗」議題又被推上新聞焦點,因為高院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割裂國旗」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的理由是,「為了彰顯國旗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被告)陳儀庭等三人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並表示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言論及思想自由,也違反刑法的比例原則云云。
    當然,高院三位法官把毀損國旗案送大法官釋憲,基本上是贊成二審的無罪判決,但又要解決初審援引毀損國旗罪,希望藉由大法官釋憲,判定毀損國旗罪違憲,從而根本解決言論自由與毀損國旗的矛盾。
    高院法官在國旗「精神」上的解釋,應是習用孫逸仙說法,但孫還認為三色係代表三民主義;且紅色除了「博愛」外,尚有「革命鮮血」的意涵,換句話說,也就是「革命血如花」的寫照。如果用〈推背圖〉或〈燒餅歌〉的讖緯,早暗示紅色共產黨會把藍色國民黨逼到一角去。重點是,這面「國旗」從構思到成形,全與台灣及台灣人無關,也因此車輪旗的「表意」,誰知道?誰在乎!
    關於這個議題有些值得討論的地方。
    其一。毀損「青天白日旗」也好,「車輪旗」也好,到底是言論自由問題還是意識形態問題?政大教授廖元豪認為廢除侮辱國旗罪或許可行,未來遇到民眾毀壞國旗,在「不考慮意識形態前提下」,或可用毀損罪論處。要問的是,這屬民法還是刑法?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而且都是毀損,如何判定具不具「意識形態」?徒見法律教授不敢逆言論自由的大不韙又想用毀損罪恫嚇毀旗者;自陷左右維谷的窘境。
    其二。被告學生強調毀旗動機出於中華民國沒有合法性,青天白日不是我國國旗,「若果是,會用生命保護」,所以在意的不是言論問題而在國家認同;一旦認同確定,會用生命護旗。基本上還是認為國旗有無上尊嚴,不可輕侮。問題是,「上帝我們尚可批評」,還有什麼不可批評?(胡適一九二九年的話);即使是台灣國的國旗,也不可以凌駕在言論自由之上。
    其三。法學家陳志龍表示,毀損國旗等損害國家法益的罪,都是假的,應只有民事賠償問題。這個說法比廖元豪的主張明確且周詳多了;而且只有毀損他人所攜的「國旗」,才有民事賠償官司。陳教授不贊成釋憲,主張法官自為裁判。
    結論。毀旗案不過是再度戳破「國王沒有穿衣服」。中華民國在台灣裸奔了六十八年,也就是不要臉了六十八年,自以為穿上「中華民國」、手持「車輪旗」即儼然是國家了。毀旗案不只是所謂國旗案,而且也是國家認同案。從這個角度看,大法官釋憲只能解決台灣國成員的刑責,證成不了他們的政治主張。

  • 毀損國旗釋憲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1-06 2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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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儀庭、陳妙婷在2015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吳馨恩等人割破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遭新北地院以《刑法》侮辱國旗罪,各判陳等人各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事後3人上訴,地院二審改判無罪,認定他們只是表達政治意見,應受言論自由保護;再上訴高等法院時,高院6日表示,《刑法》中的污辱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疑慮,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對此,陳儀庭在臉書上轉貼相關新聞,並表示「是進展,也是不得不為的讓步。」
    高院6日發新聞稿指出,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之下,他們所要表達的,僅是質疑中華民國治理台灣的正當性,並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雖然毀壞國旗是事實,但不能與「侮辱國旗罪」相提並論;因此地院二審改判無罪。
    懲罰污辱國旗行為 縮限人民言論自由
    此外,高院解釋,國旗是憲法制定的國家象徵,代表國家尊嚴,所以立院也制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保障國旗的尊榮性。不過,若過度「神化國旗」,如同允許政府宣導什麼是「愛國」,什麼是「不愛國」;因此,懲罰「污辱國旗」的行為,侵害了人民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應屬違憲。
    高院也強調,陳儀庭等3人否認中華民國統治的正當性、並抗議中華民國是「殖民體制」,他們意在透過「毀損國旗」的行為來表達這種訴求。
    另,高院針對「損毀國旗罪」的目的和手段,提出疑慮。該罪列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但維持社會秩序可否成為毀損國旗合憲的正當化理由?
    高院指出,毀損國旗屬於表意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毀損國旗會產生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的動亂;這些無法正當化「毀損國旗罪」對示威者言論、思想自由的侵害,違反憲法第11條、第23條。合議庭成員有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林海祥(蘇炳坤案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周盈文和林孟皇也是這次司改會重要成員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毀損國旗釋憲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6-04 1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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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壞國旗判無罪,破壞沒有財產登記不是古蹟的石狛犬卻要收押?

    我國是大陸法系,法官只能依法審判,不能違背法律或是自創法律。刑法160條明訂有毀損國旗罪,法官不能自己說這一條違憲就判無罪。這是跟英美等海洋法系有很大不一樣的地方,在我國,違憲必須由大法官會議釋憲。法官不是大法官,在釋憲或是立法院修法之前,只能依照法律條文規定的範圍內審判。

    如果破壞國旗是言論自由,那麼破壞石狛犬為什麼不能是言論自由?

    更何況他們破壞的是公物,不是自己買來的國旗,沒有毀損公物罪的罪嫌嗎?言論自由可以用公物表達嗎?那麼我也可以在公家的牆壁上噴漆表達自己的言論自由了?這個判決會造成很嚴重的問題!

    根據某國小的公告,石狛犬不是古蹟,也沒有列入財產登記,能不能算是公物?破壞公物當然要譴責與懲罰,但如果不算是公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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