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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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李柏毅 毅心為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本席日前接獲市民陳情指稱:渠廿餘年前於父親過世之後,購買一塊雙穴墓地安葬父親,並預留一個穴位以俟母親身後使用,年前母親過世之後,即委請殯葬業者將母親大體下葬於預留穴位。詎母親下葬之後不久,即接獲殯葬蟑螂的電話勒索,稱渠違法埋葬母親,必須要「花錢消災」。由於渠不願意接受勒索,最後只能依殯葬處的輔導處...

  • 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 在 李柏毅 毅心為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15 2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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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席日前接獲市民陳情指稱:渠廿餘年前於父親過世之後,購買一塊雙穴墓地安葬父親,並預留一個穴位以俟母親身後使用,年前母親過世之後,即委請殯葬業者將母親大體下葬於預留穴位。詎母親下葬之後不久,即接獲殯葬蟑螂的電話勒索,稱渠違法埋葬母親,必須要「花錢消災」。由於渠不願意接受勒索,最後只能依殯葬處的輔導處理之。

    案經本席了解發現,「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7日訂頒實施,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該法第70條亦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意即自民國91年7月17日之後,骨灰及未經火化之大體,不能埋葬在未經公告之公墓,否則即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墓主"違反第40條第2項或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陳情人因不諳法令之規定,且殯葬業者在事前無告知相關規定下,將其長輩之遺骸下葬於私人公墓之中。雖陳情人因擔憂長輩無法入土為安而旦夕不寐,但依法仍須開罰。唯了解相關規定之殯葬業者置身事外,實屬不合情理。本席爰此質詢:

    一、 殯葬條例細瑣煩苛,一般人根本不懂。雖然殯葬條例第83條及內政部102年12月3日「台內民字第1020357343號函釋」明訂自91年7月17日之後,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大體者需處罰「墓主」,但「墓主」二字根本沒有明確定義,也未與民法之親屬及繼承相關規定一致,整體而言,愈孝順、愈誠實的子孫愈倒楣,只要為先人出錢造墓或是按時祭拜,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墓主」而受罰。或是用衣冠塚名義來規避法規之民眾,反而因政府難以舉證而不用受罰。

    二、 市府雖係「依法」行政,但該法相關條文顯係不夠完善。就本案而言,陳情人乃一介平民,並不諳殯葬法令,卻需受此不近人情之嚴懲,而殯葬業者有熟知殯葬法規的義務,卻完全毋須負擔任何行為責任,連內政部訂頒之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亦未規定業者有告知「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的義務,難怪予殯葬蟑螂可乘之機。

    三、 無獨有偶,日前本市靈糧堂委託民間清潔公司定時打掃,孰知該清潔公司竟派遣非法外勞執行打掃工作,勞動局卻處罰靈糧堂而不處罰該清潔公司。

    本席爰此具體要求:

    一、 殯葬處應建請中央修法,並即修訂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將「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 勞動局亦應建請中央修法,以免市民無辜受罰。

  • 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 在 李柏毅 毅心為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4-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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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席日前接獲市民陳情指稱:渠廿餘年前於父親過世之後,購買一塊雙穴墓地安葬父親,並預留一個穴位以俟母親身後使用,年前母親過世之後,即委請殯葬業者將母親大體下葬於預留穴位。詎母親下葬之後不久,即接獲殯葬蟑螂的電話勒索,稱渠違法埋葬母親,必須要「花錢消災」。由於渠不願意接受勒索,最後只能依殯葬處的輔導處理之。

    案經本席了解發現,「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7日訂頒實施,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該法第70條亦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意即自民國91年7月17日之後,骨灰及未經火化之大體,不能埋葬在未經公告之公墓,否則即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墓主"違反第40條第2項或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陳情人因不諳法令之規定,且殯葬業者在事前無告知相關規定下,將其長輩之遺骸下葬於私人公墓之中。雖陳情人因擔憂長輩無法入土為安而旦夕不寐,但依法仍須開罰。唯了解相關規定之殯葬業者置身事外,實屬不合情理。本席爰此質詢:

    一、 殯葬條例細瑣煩苛,一般人根本不懂。雖然殯葬條例第83條及內政部102年12月3日「台內民字第1020357343號函釋」明訂自91年7月17日之後,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大體者需處罰「墓主」,但「墓主」二字根本沒有明確定義,也未與民法之親屬及繼承相關規定一致,整體而言,愈孝順、愈誠實的子孫愈倒楣,只要為先人出錢造墓或是按時祭拜,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墓主」而受罰。或是用衣冠塚名義來規避法規之民眾,反而因政府難以舉證而不用受罰。

    二、 市府雖係「依法」行政,但該法相關條文顯係不夠完善。就本案而言,陳情人乃一介平民,並不諳殯葬法令,卻需受此不近人情之嚴懲,而殯葬業者有熟知殯葬法規的義務,卻完全毋須負擔任何行為責任,連內政部訂頒之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亦未規定業者有告知「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的義務,難怪予殯葬蟑螂可乘之機。

    三、 無獨有偶,日前本市靈糧堂委託民間清潔公司定時打掃,孰知該清潔公司竟派遣非法外勞執行打掃工作,勞動局卻處罰靈糧堂而不處罰該清潔公司。

    本席爰此具體要求:

    一、 殯葬處應建請中央修法,並即修訂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將「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 勞動局亦應建請中央修法,以免市民無辜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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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15: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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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注意❗ 「私地造墓、起掘再葬」均屬違規行為⚱⛏

    南投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違反者依同條例第83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因此,於私有土地施設墳墓埋葬亡者遺骸以及起掘再葬都屬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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