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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欺騙長官懲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管碧玲 (kuanbiling),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市政府的考績委員會不調查、不專業嗎?! 《更新》 雖然警察人事一條鞭,但是懲戒程序,權責在地方政府,分局長以上人事懲處才會送警政署(如附條文),我監督不到市政府。但是,容我把自己的看法說清楚: 我的質詢很清楚,我認為應該記兩大過,程序則是要求「開考績委員會,這是 行政程序應該做的」,柯市長把...
欺騙長官懲處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北市政府的考績委員會不調查、不專業嗎?!
《更新》
雖然警察人事一條鞭,但是懲戒程序,權責在地方政府,分局長以上人事懲處才會送警政署(如附條文),我監督不到市政府。但是,容我把自己的看法說清楚:
我的質詢很清楚,我認為應該記兩大過,程序則是要求「開考績委員會,這是 行政程序應該做的」,柯市長把「開考績委員會」(我的要求)當作是「不經調查」的「政治力介入」,為之哽咽,等於宣判台北市的考績委員會不專業、不中立,為什麼柯市長對考績委員會這麼沒有信任?
柯市長應該為甚麼事哽咽?我認為對做市長的責任而言,警察吃案隱匿欺騙更值得市長哽咽。
這次市政府把「和解吃案、隱匿說謊」略而不談,只用「刪除影像動機待查」留人,顯然要以動機的調查結果做汰除與否的依據。由於司法的證據法則標準很嚴格,即使測謊結果也不能單獨為判決依據,看起來,最後會無罪,所以不會汰除。實在是腦波難測,人心似海啊!
日前天花板藏毒的案子也一樣,都是「動機待查」。該案的涉案員警說:藏天花板是為了「等失主來領,藏久忘記了」,然後長官也表示等檢方調查結果,再決定是否汰除,只是,檢察官和法官,誰有能力證明藏毒是藏私?
如果藏毒、湮滅證據吃案最後都因為「舉證責任在長官,長官舉證能力靠檢方」,最後調職了事,如何樹立警紀?我認為「藏在天花板」就該汰除,「隱匿吃案又說謊」就該汰除,不是嗎?
用最難調查的「動機待查」「暫」不汰除,是用法律責任混淆了行政責任!
另外一個玄機是:一年累積兩次大過才會免職汰除,現在兩案都一樣,今年不會記兩大過,因為還要等調查,頂多只會先記一大過調職,那麼,調查出來,就算是再補一大過,因為不在同一年,也不必免職了。所以「暫」不汰除=不會汰除!
撇個動機性的理由,就過關,兩大案依樣畫葫蘆!
警紀的問題已經很嚴重了,兩大案仍然調職了事,令我憂心。
欺騙長官懲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合比例的懲處!>
今天有一個新聞,
空軍松指部設施分隊陳泰嘉少校分隊長被爆假藉官兵旅遊,
申請來回搭乘C-130運輸機,
到澎湖有女陪侍越南店消費,
遭空軍司令部重懲,給予記大過等相關懲處。
(新聞標題:國軍軍紀嚴重敗壞!)
懲處名單如下:
針對針對涉足不良場所,
少校陳泰嘉、少尉林志衡、士官長黃一峰、士官長洪國峯、上士邱創斌大過一次;
上士蔡家豪、上士林柏森小過一次。
針對未依規定回報部隊部分,
陳泰嘉記小過二次,林志衡、黃一峰、洪國峯各記小過一次。
我的想法如下:
1.官兵旅遊搭乘運輸機,是合情合理,沒什麼好苛責的,
至於去越南店消費甚至從事性交易,才是軍方要管的~
2.食色性也,性是天生的生理需求,
過去部隊還為此開立軍中樂園,也是正視這個人性需求的措施,
後來國防部決定不開831了,
突然發現性交易很髒,
就決定把情色店定性為不良場所,
我覺得很奇怪,
長官你當老鴇時,性交易就可以,831不是不良場所,
你不當老鴇了,
性交易就是罪該萬死,情色場所就是不良場所,
話都是長官你在講的~
3.所謂的軍愛民民敬軍,
軍隊絕對不可以欺負良家婦女,這是軍紀!
不能欺負良家婦女,又不准他去嫖妓,
那你要單身軍人怎麼辦?
難道讓他到外面欺騙女生感情,這樣才是軍愛民嗎?
4.嫖妓是銀貨兩訖,有甚麼好軍紀敗壞的?
(k的os:白嫖才是軍紀敗壞吧?)
5.如果只是涉及不良場所,就要記大過,
那官兵吸毒,或官兵搞婚外情,
國防部你要怎麼加重處理?還能怎麼加重?
拿洪仲丘案件懲處名單來,兩相比較,
就可以看出荒謬性,
洪仲丘死了,一條人命,
相關人員最重也是記一支大過,
甚至洪案記大過的人數還比不上這次嫖妓事件,
原來洪仲丘一條人命,比不上涉足不良場所,
那到底是洪仲丘案件懲處過輕?還是這次懲處過重呢?
結語:
軍人要有軍紀,大家都同意,
但是軍方訂定的規範根本是要求阿兵哥當模範生/和尚,
不能有七情六慾,根本不合理,
另外懲處如果沒有層次性,
動輒記大過,通通亂殺一片,
懲處本身反倒是影響軍方的威信~
欺騙長官懲處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報告造假,欺騙部長、欺騙總統與國人,不會是記大過一次,降調為基層主管的。懲處的唯一選擇就只能是撤職並移送法辦,否則官箴倫常將蕩然無存。
我也不相信涉入知情的官員,所有人都ㄧ致,只因爲典獄長之意志,行欺瞞部長、總統之罪行,拿自己的官職開玩笑,去書寫、蓋章ㄧ份呈給部長、總統的假報告!
何以致之?何以只是輕罰?何以所有人集體造假?我堅信,這是長官們合意,決定用假報告欺騙國人!
以我對常任文官的瞭解,典獄長等官員,他們的保守性格,會相信紙包不住火,會具實陳報,然後服從長官。
典獄長處置不當,這樣的懲處可以接受。如果他假造報告,就應撤職法辦,才符合官箴,但我相信假報告的決策不是他做的。
致於羅瑩雪,下台吧,無論是笨到被騙,還是壞到欺騙國人,都請快下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