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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原住民健康法規劃中 我的部分選區原住民比例並不低,日前也接收到長老教會等相關團體,針對原住民權益,陸續跟團隊討論與提供建議。 我本身是立法院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策進會副會長。其中SDGs 當中Goal 3就是希望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Ensure healthy lives an...
權益權利差別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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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20:06:55
【@businessfocus.io】民調稱台灣人普遍支持「反送中」運動 實質援助相關政策卻多持中立態度 . 美國《外交政策》雜誌5日刊登了一篇由台美學者共同撰寫的論文,研究者透過民調發現,雖然有六成台灣受訪者支持「反送中」運動,佔相對多數;但民眾在被問及台灣是否有義務對港人提出實質幫助時卻出現意見...
權益權利差別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依照第76條第2款規定,可以裁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也就是說,媒合兩個台灣人結婚,可以收費;但如果是媒合台灣人跟外籍新娘或新郎,就不能請求或期約報酬。 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違憲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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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權利差別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1-06 14:17:11原住民健康法規劃中
我的部分選區原住民比例並不低,日前也接收到長老教會等相關團體,針對原住民權益,陸續跟團隊討論與提供建議。
我本身是立法院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策進會副會長。其中SDGs 當中Goal 3就是希望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Ensure healthy lives and promote well-being for all at all ages)。聯合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The UN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也曾表示:「...實施《 2030年議程》的方案必須具有文化敏感性,尊重原住民族人民的自決權以及在土地,健康,教育,文化和生活方式方面的集體權利。」在在顯示原住民族健康議題的重要性,因此我對相關議題也很在意。
這次審的原住民健康法,各個委員有七個版本,我們發現版本間也有一些差別。
目前衛生福利部在原住民族健康業務單位為照護司,裡面有原住民族及離島科,而目前也有「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健康照護諮詢會」來作為政策的諮詢及推動,但我擔心未來如果原住民族健康法制化後,現行的單位是否足夠?
相關單位答覆我,目前原住民族健康政策規劃,中央還是以衛福部為主,但如果需要跨部會協調時,會進到行政院。可是地方的規劃就並不那麼清楚,衛福部表示未來在地方政府,會依人口數,來成立諮詢委員會。
民間對原住民健康法的疑慮
我主要想在此為民間反映一些擔憂的聲音,民間擔心:
1. 現行諮詢會職能不夠強
2. 現行諮詢會沒有跨部會審議機制
只要是跨部會的工作,就滿複雜的,包含教育、勞工、內政、科技等等。此外,原住民的健康政策很仰賴挹注資源,現在的預算編列是用公務預算,或衛福部的基金來做計畫,假若未來頒布原住民族健康,我們的經費該如何編列?財源為何?民間非常擔心預算和財源的問題,憂心未來相關預算會由各縣市自行編列,甚至淪為各縣市彈性提撥,就完全失去了當初設置此法的美意。
希望衛福部重視跨部會機制
衛福部回覆我,保證這件事不會發生,另外,針對原住民健康法各版本需異中求同,我希望衛福部應跨部會找出最佳方案!
2020-11-05,衛福部 石崇良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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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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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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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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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權益權利差別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接種疫苗後死亡個案超過六百例
#確診致死率高出全球兩倍以上
#說清楚是為了更好地前進
高端疫苗於8/23開始施打後,目前累積4例接種疫苗後死亡個案。其中有一位是網路專欄作家陸姓作家,其於8/24被通報為接種高端疫苗首起不良反應死亡案件。
👉在8/26疫情記者會上也主動證實「陸姓專欄作家解剖 主動脈剝離引起心因性休克亡!」
另外,其中有一位為桃園市44歲溫姓男子接種疫苗後死亡個案於8/25死亡。對此,莊人祥也在疫情記者會上表示「他有糖尿病史,體重約在120至130公斤。」
👉但遭死者妻子抗議「被增重」後,莊人祥表示,體重主要是依據疫調資料,因現場急救無法實際測量,因此只回報「目測」體重,並未故意增重,還請家屬見諒。
👉反觀前陣子九把刀岳母接種AZ疫苗後死亡的案例,陳時中當時卻在記者會上表示「九把刀是公眾人物,他媽媽不是,個人的個案還是不要在公眾場合談。」
陳時中身為指揮官卻對個案討論態度差別之大,難道為了護航高端,什麼人權什麼個資保護都皆可拋?護航高端事例又再加一樁!
但這樣無腦護航有用嗎?高端尚處第三期實驗驗,在接種高端疫苗後猝死事件,已經讓一些已預約注射民眾感到害怕出現爽約率約8-10%,高端的股票價格也應聲下跌。
我國目前已累積「超過六百例接種疫苗致死個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家小組諮詢委員李秉穎卻表示,在沒有施打疫苗的情況下,本來每天就會有人因為各種疾病去世,疫苗開打後,一定也會碰上和疫苗接種時間有先後順序的死亡事件。
接種疫苗後死亡個案不只是統計資料上的數字而已,更不只是死亡順序時間先後。衛福部應該對於真相公開透明,並且提出相關科學數據,讓民眾在資訊充足的情形下選擇疫苗接種。
事實上,立法院法制局8月發布最新報告指出,「我國COVID-19確診死亡率5.17%,高出全球2倍以上。」應請主管機關確實查明相關原因並提出有效預防措施,以維護人民健康及生命權益。
接種疫苗後死亡的討論不該因人而異,每位國民都有知的權利。高端不經三期臨床試驗就上市,將全民當作白老鼠,故相關機關也應盡速調查我國確診死亡率為何如此之高,以及更加詳細釐清疫苗接種後死亡與接種疫苗間的關聯性,並且將調查資料公開透明,讓所有家屬都能知道事情的真相,這並非不合理的要求,這是人權,更是陳時中嘴裡喊的「疫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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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屆夏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s)24日晚間於日本東京舉行開幕儀式,有來自161個國家或地區及難民代表團共4403名選手參與,創史上最多紀錄。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帕運選手共有10名,分別參加桌球、田徑、健力、柔道、羽球、游泳等項目,準備在帕奧舞台為國爭光。國民黨團今(25)上午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帕運選手的選、訓、獎制度,比照奧運國手,國民黨團主張: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納入身障選手培訓。二、重新檢討身心障礙選手選、訓、就業機制。三、鼓勵優秀選手以企業或公股行庫協助培訓。四、帕運前三名比照奧運方案,可以選擇月領。國民黨團建議政府可參考美國現行對帕運選手選、訓、待遇和照顧制度,平等地讓帕運選手在訓練和生活上都能無虞。
總召費鴻泰表示,每4年舉辦的奧運結束後一個月內,接續舉辦以身心障礙者參與的國際型綜合體育賽事--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簡稱帕運),其地位與奧運同等重要,以美國為例,除了有奧運委員會,也有帕運委員會。但是在中華民國對於體育傑出人員的獎勵,目前是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每年編列預算4億元,帕運的預算編列是依據《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助辦法》,今年只有6,366萬元;至於得牌獎勵,奧運金牌2,000萬元,帕運只有400萬元,兩者相差5倍之多。在有功教練獎勵部分,以金牌為例,奧運500萬元,帕運只有25萬元,相差更達20倍之多。對於選手得牌月領措施,奧運可月領,帕運則無,這對身心障礙運動員來說,無疑是差別待遇。
費鴻泰指出,身障朋友積極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國家更應該給予更多的支持與資源,國民黨團主張: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納入身障選手培訓。二、重新檢討身心障礙選手選、訓、就業機制。三、鼓勵優秀選手以企業或公股行庫協助培訓。四、帕運前三名比照奧運方案,可以選擇月領。費鴻泰呼籲政府,對於運動員培訓應該政策一致,可參考美國的現行制度,無論是選訓、待遇和照顧均能平等,訓練和生活上都能無虞,不要蹭完奧運之後,就忘了帕運選手。
副書記長鄭正鈐表示,從2000年開始,帕運是接續奧運結束後一個月內在同一場地舉行,本屆帕運中華民國代表團總共有10位選手參與6項運動項目,包括桌球的程銘志、盧碧春、田曉雯、林姿妤,田徑的楊川輝、劉雅婷,柔道的李凱琳,羽球的方振宇,游泳的陳亮達,以及健力的林亞璇,鄭正鈐希望國人能延續對東奧的熱情,繼續為參與帕運的我國選手加油打氣。鄭正鈐指出,同樣是為國爭光的運動員,政府應該等同對待參與帕運選手,包括選、訓、就業機制等,並且帕運運動員更能彰顯人類克服身體障礙限制,努力奮發的精神,鼓勵更多身障朋友勇敢面對人生的勵志榜樣。
鄭正鈐表示,2014年8月20日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每4年會提出國家報告,但是在去年12月1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衛福部隻字未提有關帕運相關報告,顯然蔡政府並沒有給予帕運國手有更好的條件。鄭正鈐認為,在月領部分攸關帕運選手未來的生活照顧,因此透過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高帕運選手獎勵,尤其在選、訓、獎和就業機制給予如奧運選手般相同保障。
藍委葉毓蘭表示,6年前一位出身於柔道世家的黃楷倫,因為世大運選拔賽對手一個壓制的動作,造成胸部以下癱瘓,但他一點也不氣餒,不輕易放棄自己,轉換賽場,遇到任何困難都要用堅持代替放棄,將目標放在帕運身障田徑金牌。葉毓蘭指出,這就是帕運偉大的地方,有許多身障人士勵志故事。帕運是接續奧運舉行,為同一等級國際運動賽事,但是政府對帕運選手的待遇跟奧運相比,根本就是「差很大」、「大小眼」,政府必須符合世界潮流同等重視帕運一如奧運,我國雖然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但是落實在執行上仍大段落差,尤其是主管機關衛福部更應該主動、積極地為身障運動員爭取權益、公營行庫協助培訓,替中華民國繼續寫下帕運亮麗耀眼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