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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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呼籲情治機關全面公開檔案 #有真相才可能和解 今天早上我出席了 台灣教授協會 主辦的「呼籲蔡總統下令全面公開戒嚴時期監控檔案」記者會。 #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因為上週促轉會公布「#校園安定系統之佈建運用情形」線民清冊,或者更早曝光的林義雄宅血案...

  • 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0 13: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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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呼籲情治機關全面公開檔案

    #有真相才可能和解

    今天早上我出席了 台灣教授協會 主辦的「呼籲蔡總統下令全面公開戒嚴時期監控檔案」記者會。

    #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因為上週促轉會公布「#校園安定系統之佈建運用情形」線民清冊,或者更早曝光的林義雄宅血案、陳文成案政治檔案,都仍用 #一個個白色方塊 遮蔽情治人員、線民的姓名,或直接移除。

    線民名冊,也經過去識別化處理,移除校名、年代等資訊。

    據我一年多來持續質詢追蹤,主要都是因 #長年綜理情報工作的國安局、 #當年負責在社會全面佈建線民的調查局,反對情治人員與線民身分曝光。

    他們主張,國家安全情報來源管道,依照 #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情報工作法,應該保密、不得洩漏交付。

    所以援引政治檔案條例 #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 規定,要求限制檔案應用,將相關身分遮蔽處理。

    但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也明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相關情治機關的作法,明顯規避政治檔案條例要求揭露的要求。

    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法規適用原則,都不應用舊有的法律來限縮政治檔案條例的實施,阻礙轉型正義的推動。

    #有真相才可能邁向和解

    2019年訪台的德國史塔西檔案局Schwiderski主任說:「打開傷口才是清創、癒合的開始」。

    他分享,德國的檔案公開以來,超過兩百萬人申請調閱檔案,固然過程一定有笑有淚,但沒有一個人表示後悔,至今也沒有報復案例。

    檔案的開放,反而能重建人與人的互信、諒解,乃至促成和解。

    如今情治機關的做法,讓台灣的線民身分隱身檔案中,帶來的只有受害者對親友的不信任與猜忌。

    不知道誰才是加害者,也就意味著人人可能都是加害者、抓耙仔。

    #監控類檔案需要進一步法律配套

    目前政治檔案的開放,進入 #監控類檔案 的大量出土,需要思考如何兼顧被監控者的個人隱私,與開放檔案的公共利益、社會對威權時期的知情權。

    參考🇩🇪德國、🇨🇿捷克、🇵🇱波蘭,相關法律至少允許被監控當事人閱覽自身檔案,甚至也包含監控自己的線民真實身分。

    德國並保障當事人隱私權,可對他人閱覽自身被監控檔案握有一定的同意權。

    法律也應賦予檔案中的受害者、加害者甚至第三人,在檔案註記說明、澄清的「附卷權」,說明自己為何會出現在檔案中,供公眾檢視並留有歷史評價空間。

    #邁向威權後的人事清查處置

    當加害者的身分公諸於世,民主國家才能完成威權後的人事清查處置。

    有國家如捷克採取強硬措施,禁止加害者在一定年限內擔任重要政府公職。

    也有國家如波蘭採取溫和措施,課予候選人揭露義務,讓選民用投票做選擇,加害者只有在違反揭露義務時會被免職。

    我認為,尤其擔任民選官員或重要政府公職的人,更有義務要揭露當年與威權政府、情治機關的合作關係。

    這勢必會成為下一階段轉型正義修法的重要課題。

    #要求情治機關持續徵集並開放相關檔案

    不論如何,情治機關完整清查移轉政治檔案、去除身分遮蔽,是後續政策研擬乃至完成轉型正義工程的必要條件。

    蔡總統去年二二八時下令國安局「一個月內解密檔案」,並宣示政治檔案應「最大開放、最小限制」後,政治檔案的徵集數、移轉數、限制應用情形都已有大幅改善。

    但檢討現在檔案的情形,還有很大進步的空間。

    各情治機關應落實蔡總統推動轉型正義的目標,不應再抗拒、阻撓尋求真相的轉型正義工作。

    我也會在立法院持續監督,希望我們可以更快完成轉型正義工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4 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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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保案件找警察可以嗎?怎麼避免機關不積極處理?】

    之前有教過大家,如果目擊了重大動保案件該怎麼找誰報案、怎麼作證,但我發現如果不是重大動保案件,而是「一般動保案件」實際上可能會遇到警察和動保處之間,有權責不明或是不積極處理的困境,所以這次要特別和大家討論這部分。


    🎸只要是動保案件,「警察機關」就有義務處理


    之前提過,涉及例如動物的重傷、殺害,依照動保法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者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等情形,會有刑事責任,屬於重大動保案件,所以這時候如果報警,警察機關就要受理報案。


    但如果不到這麼嚴重的程度,難道警察機關就不用處理嗎?


    事實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有規定,警察機關可以對於「虐待動物、不聽勸阻」的人處以罰鍰,且社維法第39條也明確規定,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所以就算虐待動物沒有到刑事責任的程度,警察機關也是有權責、必須處理的。


    再加上,內政部警政署也曾明確表示,早在101年就有「警察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各警察機關在受理動物保護案件,無論是違反行政罰還是刑罰,警察都要通知或聯繫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派員到現場處理,由主管機關作專業認定,且「要協助主管機關蒐證」、「積極給予必要的協助」。


    所以,就算不是刑事責任,警察機關也有義務要受理並協助調查。


    🎸也可以選擇向「各地動保處」申訴


    另外,依照動保法規定,動物保護有關的案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有任何動物保護案件譬如違法飼養、販賣或虐待等,都可以向各地政府的動保處進行「申訴」。
    而且,依照動保法的規定,檢舉人的身分及有關資料必須保密,可以放心檢舉,還可能會有檢舉獎金。


    申訴管道
    👉🏻各地動保處聯絡方式https://www.coa.gov.tw/ws.php?id=20036
    👉🏻農委會動物保護專線0800-231-532


    🎸怎麼避免機關不積極處理?


    願意挺身而出檢舉或報案是很令人尊敬的,但如果遇到權責機關不積極處理,其實會很無奈也很消磨熱情,如果大家在向警局報案或是向動保處申訴時可以做到以下幾點,讓案件追蹤能更加順利。


    👉🏻在警察抵達之前,先利用手機錄影拍攝現場作為證據
    👉🏻記錄承辦人員或員警的姓名、警員編號、分機號碼
    👉🏻確認報案或檢舉的紙本紀錄,筆錄資料出來才算報案成功


    動保案件的處理,需要仰賴警察機關的機動性,也需要主管機關的專業認定,雖然警察或主管機關可能也有許多其他業務要處理,但針對民眾的報案或檢舉積極受理、調查相關證據資料本就是權責機關的義務。
    不管是動保處或是警察機關,在面對動保案件時都責無旁貸,畢竟到底該以刑事責任移送,還是以行政罰開罰的調查與判斷,需要經過調查、具體判斷後才能認定,這並不是報案人/檢舉人的的責任。

  • 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3 2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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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有時候真的覺得太氣了好不爽,但是又不敢檢舉😣因為怕被公司知道、怕小小的飯碗不保、怕被針對......就是怕啦!所以今天想要來跟大家聊聊吹哨者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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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目前有好幾個法條都有針對「吹哨者」做相關規範。首先在勞基法第74條中已經有明文規定,老闆們不能因為員工向主管機關投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勞工原本依法令、勞動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的權益,也不得有其他不利的處分☝🏻另外在勞動檢查法第33條中也有提到「...勞動檢查機構管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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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勞動部還在106年5月15日訂定了「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希望可以藉此來保護檢舉人的個人資料,避免勞動檢查機關洩漏了陳情案件的來源。但是......這些規定其實宣示意味較為濃厚😅😅😅實際上主管機關要舉證雇主是因為勞工投訴而解僱勞工是非常困難的(更別說其實大部分勞工都是離職後才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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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大家也不要太灰心,在今年(108年)的5月2日,行政院通過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希望可以真正保護到吹哨者(揭弊者),避免他們遇到職場困境或是不公義的事情。後續若有最新發展,Workforce勞動力量也會立馬分享給大家的✨最後,記得點愛心收藏,分享給你的親朋好友(或是正在掙扎的同事)
    #Workforce勞動力量 #法令 #法律 #勞基法 #吹哨者 #吹哨者條款 #嗶嗶 #勞工 #職場 #工作 #老闆 #雇主 #人資 #保護 #顧問 #高雄 #勞資顧問 #菜鳥 #新鮮人 #氣氣氣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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