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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機車燈號意思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早上和煥強、光軒辦公室一起連三個交通會勘,簡單跟大家報告: 1. 124甲線東側交流道口: 在北橫公路開通後,將交流道下來的車潮導向新華路是最重要的工作,這樣才能確實讓124縣道分流。但目前的燈號秒數設計是車流最大的124線及124甲前後放行,平常都還算順,但過年期間擔心遊客眾多,會從新華路...

  • 機車燈號意思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04 23: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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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早上和煥強、光軒辦公室一起連三個交通會勘,簡單跟大家報告:

    1. 124甲線東側交流道口:

    在北橫公路開通後,將交流道下來的車潮導向新華路是最重要的工作,這樣才能確實讓124縣道分流。但目前的燈號秒數設計是車流最大的124線及124甲前後放行,平常都還算順,但過年期間擔心遊客眾多,會從新華路嚴重回堵。

    今天和相關單位現場討論,將兩個時向交叉錯開。124甲放行後,新華路口會連著綠燈,接著放行兩個小巷的燈號再輪到124縣道走。其實這也是過去十多年此路口的時向配置,理論上會是順暢的,若有任何壅塞狀況,我們會要求縣府和工務段趕緊再修正。

    2. 光華北路、永貞路、公義路口:

    此路口是難解的Y字路口,從竹南公義路南下,在這個與頭份的交接口,會遇到左轉光華北路跟皆是執行的永貞路及公義路,因為Y字路口之前認定都是直行,於是乎發生一個問題。

    在最外車道停等的車,綠燈時要往永貞路時,會和中間車道往公義路的車產生交織,因為兩條都是直行,所以都沒有錯,尤其是習慣靠右行駛的機車更容易遇到危險。最暴力的解決方式是限制外側車道只能右轉龍山路及直行公義路,限制中間車道只能走永貞路,但這樣線縮用路人的權益我們都不樂見。

    於是今天討論的改善方案是比較溫和的在車道上清楚標示,比照目前左轉專用道寫上光華北路,中間車道未來將寫上往永貞路、外側車道寫上往公義路,並在進入入口前方一段距離處,放上F桿告示牌,清楚地圖式該路口三個車道分別往什麼方向,讓用路人能提早反應,盡早駛入要行進方向的車道。

    同時,本路口強制兩段式左轉在日前的會勘中已決議取消,但待轉牌好像忘記拿掉了,今天與會的單位也主動告知我們會拿下來,並將機車停等區擴大至左轉專用道。

    未來要左轉的機車就靠左,要直行的機車走中間、右轉的靠右,騎比較慢不習慣直接轉的想待轉也可以去待轉,讓車速來做分流。

    3. 中央路487巷口:

    龍門地產旁的這個巷子,設計相當畸形,因為離文化街口很近,常常會有機車直接騎上人行道做一個閃電跑法避開紅綠燈,頭份人應該都知道是什麼意思。這導致該路段的地磚常常破損,行人與自行車通過也面臨危險。

    同時,從487巷出來的車也因為被左右建築擋住視線,容易發生擦撞。今天跟公所和共同會勘的辦公室達成以下三個改善決議,第一、487巷劃設車輛停止線,並立桿標示停車再開;第二、該巷口加裝左右兩面反射鏡,讓出巷子的車可以看到行人;第三、路口加裝石墩,防止車輛直接行駛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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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車燈號意思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8 2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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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時新聞網出了兩篇錯誤百出又充滿惡意的文章,試圖帶風向攻擊倡議機車路權的議員,由於內容實在是太多值得吐槽的地方,要攻擊我們也不做好基本事實查證,下面我就貼出原文一段一段還原事實打臉。
     
    報導:「苗栗縣將獨步全國「技術性」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應苗栗縣議員聯名提案,縣府全面檢討、取消機車二段式左轉,工務處並以專案全面檢討研擬配合,並先從頭份市中華路開始,塗銷機車二段式左轉的標線、標誌,要求9月30日前完成,已引來基層員警、公務人員及用路人安全疑慮。」

    事實:獨步全國「技術性」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這句就錯了,現在全國各縣市都有在做逐步檢討強制2段式左轉,到底哪裡獨步全國?台灣的兩段式左轉才是獨步全球。而我們的訴求是在現在可處理的狀況內取消「不合理」的2段式左轉,並不該再個案討論應通盤檢討。

    從頭份市中華路開始,塗銷機車二段式左轉的標線、標誌,要求9月30日前完成這兩件事我聞所未聞,專案小組根本都還沒開,之前的會議也沒提過這樣的要求。

    且第一波列入檢討的58處,頭份僅有19處,其他還有竹南、通霄、苑裡、三義、後龍、苗栗市、南庄,直接拿頭份出來寫就是針對頭份的三位議員。而當初共同開會的頭份市公所、苗栗縣警局、頭份警分局等單位也都有表示認同,請問所謂的基層疑慮到底是哪個單位,這要好好討論都沒有問題,當時也都可以提出,但這樣放話到底存何居心?
     
    報導:「據悉,苗栗縣議會有3名年輕議員月前提案,要求縣府全面檢討,目前縣內機車二段式左轉的存廢問題,提案中還舉了日本數據,說明機車二段式轉無助於提昇用路安全,議員並將在本月17日召開公聽會討論。」

    事實:這段時間關於交通的會勘,我跟陳光軒議員、黎煥強議員都一起共同參與,也持續倡議機車路權,這段寫的3名年輕議員提案顯然就是對我們而來,但當時專案小組共有7個議員連署支持,這是把其他4位議員放在哪裡?且根本不是機車二段式左轉的存廢問題,是提出討論「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及機車強制路口兩段式左轉」合理性之檢討,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為何也隻字未提?這什麼自助餐?

    而本月17日召開公聽會,更是錯得離譜,9/17號要舉行的是苗栗縣議會的專案小組,議會內的專案小組功能跟公聽會完全不一樣,專案小組基本上也沒有任何強制性,只能要求縣府檢討,並建議未來改善。
     
    報導:「縣府工務處在議員的壓力下,開始研議全面檢討全縣須2段式左轉的路口共58處,並鎖定頭份市區內的苗124線道及中華路為試行路段,並在8月3日召集頭份市公所、苗栗縣警局、頭份警分局等單位,赴中華路沿線會勘後,發文頭份市公所必須在9月30日前,將標誌、標線有衝突部分「改善」完成,意思就要市公所將中華路沿線多個路口有機車待轉區的路面標誌,全部塗銷,如此,以後機車就可直接左轉,警方不可再對違規未2段式左轉的機車開罰。」

    事實:縣府工務處在議員的壓力下,開始研議全面檢討全縣須2段式左轉的路口共58處,這句到底再說什麼?議員本於自己的職權,在縣議會透過合法的提案要求檢討,這叫做施壓?這不是帶風向什麼才是帶風向?

    而中華路沿線標誌、標線本來就設置不一,有的不用待轉有的要,有的沒有禁行機車有的有,現在有些路口就可以直接左轉了,根本沒有說塗消後以後機車才可直接左轉,再來是警方不可再對違規未2段式左轉的機車開罰,這句更是荒謬,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的路口,直接左轉本來就是合法的,卻寫的好像架空警察執法權力。請問目前這麼多縣市的取消強制兩段式左轉,苗栗哪裡獨步全國,各縣市是全部都有議員在施壓嗎?
     
    報導:「此事傳出後,已引起基層員警、公務人員,以及許多汽車用路人的疑慮,認為在4線寬闊車道開放機車可以任意行駛內側車道及左轉,勢必會造成用路安全上疑慮,過去,也經常發生機車由外側車道逕自左轉發生事故,屆時,開放後造成機車因左轉引發車禍肇事率提高時,該由誰來負責?」

    事實:4線道開放機車可以任意行駛內側車道及左轉,勢必會造成用路安全上疑慮。這句實在錯到不行,本次評估的是兩車道內線車道應評估開放機車通行,在目前道路交通全安規則第99條裡面,是說「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現在的法規兩車道只要沒有強制待轉就可以直接左轉,甚至三車道的解釋,我們也問過交通部和警政署,沒有強制待轉一樣可以直接左轉,我手上都有公文為證。

    過去也經常發生機車由外側車道逕自左轉發生事故,屆時肇事率提高時誰來負責?這兩句也是大有問題,外側車道本來就不能直接左轉OK?如果可以合法左轉,那必須先駛入內車道接著再依照燈號或標示左轉,只要遵守交通法規並保持安全距離,已經有縣市的試行說明肇事率會降低。退一萬步說,現在有沒有汽車會直接由外側車道直接左轉?當然有,那難道要禁止汽車直接左轉嗎?
     
    報導:「汽車用路人指出,當年交通部費了多年功夫研究,決定機車二段式左轉政策,有助於汽機車分流,提高繁重路口交通安全,還實施勸導多年下,才養成機車騎士2段式左轉的觀念,如今,民意代表在毫無科學實證調查根據下,就貿然要求廢除,讓苗栗搞出獨步全國的創舉,究竟是造福民眾?還是禍害用路人?」

    事實:最後一段更是讓人懶得吐槽,台灣獨步全球汽機車分流是不是真的提高交通安全,才是毫無科學實證調查根據,但卻全部推到推動機車路權的議員身上,這種報導到底是造福民眾?還是禍害用路人?
     
    新聞報導:
    〈中時〉苗栗縣將獨步全國技術性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 應議員要求檢討取消
    https://reurl.cc/D6yDvR

    〈中時〉機車2段式左轉明載於交通安全規則 未經修改不得輕易廢止
    https://reurl.cc/py1Xxe

  • 機車燈號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31 2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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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