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rince2008 (Princedorm)看板NTU_BOTDorm標題[情報]走廊,樓梯間...
親愛的各位舍胞
請勿將雜物放在走道
為維護公共空間之整潔及不影響消防逃生動線,請勿將私人物品 ,
(如:鞋、鞋架(櫃),傘 及其他雜物)放置在公共走道,傘具用品掛置消防器材上,
(逃生指示燈,滅火器),窗臺上等處待晾乾後 ,請盡快收納至您的房間內
管理中心將於近日會前往復查
消防防器材及窗臺若有損壞,需依價賠償修復費用喔 謝謝您的配合!
http://www.ntpc.gov.tw/web/FAQ?command=showDetail&postId=216367&groupId=14007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修改日期: 100.02.25
問:
(走廊) 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
答: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
防火巷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 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
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更影響阻礙逃生通道,
容易造成傷亡。
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
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
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
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若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
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 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
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
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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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學舍長興舍區 服務中心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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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2.60.165
※ 編輯: prince2008 來自: 1.162.60.165 (12/04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