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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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台灣民眾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58萬張選票的託付,是要我們彰顯勤政的價值,我們謹記在心、不曾忘記。 台灣民眾黨團成立滿月,在此向各位交出我們的成績單!在這短短一個月的時間,我們已經收到近300件選民服務,其中已完成276件,📌選民服務完成率超過九成。此外,我們提出並📌一讀付委18個法案,對一憲二法、居住正義、防疫紓困,以...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03 13:46:33
    有 4,180 人按讚

    158萬張選票的託付,是要我們彰顯勤政的價值,我們謹記在心、不曾忘記。
      
    台灣民眾黨團成立滿月,在此向各位交出我們的成績單!在這短短一個月的時間,我們已經收到近300件選民服務,其中已完成276件,📌選民服務完成率超過九成。此外,我們提出並📌一讀付委18個法案,對一憲二法、居住正義、防疫紓困,以及國土保護等議題提出具體作法:
      
    🎯部分法案包含:
      
    1⃣選舉權下修18歲:
    提出「一憲二法」保障18歲公民權,成功倡議帶動朝野討論修憲議題。
      
    2⃣居住正義:
    落實實價登錄、囤房稅,保障居住正義。
      
    3⃣防疫紓困:
    提出2019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及基層紓困條例草案,成功將監督機制納入最終法案,落實財政紀律;推動公共衛生師法草案,爭取公衛師專業認證。
      
    4⃣阻擋國土法惡法:
    提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朝野成功合作阻擋執政黨為重大建設開後門,維護國土永續發展。
      
    針對勞權議題,本黨提出就業保險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等;社會安全部分則是提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人權領域則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推動安樂死合法化。
      
    感謝大家,一路上不斷給我們溫暖的肯定,以及最嚴厲的批評,我們會不斷地修正與改進。我們不曾忘記,眾人選擇我們,是期盼我們以「國家治理」改變政治文化,落實清廉勤政的價值。秉持「以民眾為本」的理念,我們會在民生議題上加強監督力道,持續為改變國會生態、改變政治文化而努力。
      
    #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
    #黨團滿月成績單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13 05: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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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活動一直是熱門的度假選項與休閒活動,
    但大家知道嗎?大家玩得很嗨的海上娛樂,那些船隻不是遊艇,就是動力小船,駕駛人必須依法考領駕照。

    在粉專這篇「霸氣船長」貼文:http://bit.ly/2QM6wvN 後,
    有網友發訊息提問關於動力小船/遊艇駕照要怎麼考試的問題。

    分享作者之前充滿「玩鬧」性質的經驗分享。

    -----

    以下為(冷知識的)【法普】—關於船舶駕駛考訓與船員法:

    依照法規,開船當然也是要考照的,考照資訊請參見航港局網站遊艇駕照測驗說明:http://bit.ly/35L0ZKp

    如果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可以直接換發二等遊艇駕照(自用動力小船駕照則要一年後才能換發)。
    不過營業用動力小船的考試比自用還難,訓練課程也略有不同,報名時要注意。
    PS.這幾年來,澎湖的梯次反而都是「營業用」,沒有自用項目。

    考照必須完成訓練。
    只是跟開車不一樣,不是到處都有駕訓班、也不是隨時都在開課,大家可能要上網照就近的駕訓地點(有港口、碼頭的地方,例如澎湖馬公、日月潭)、時間與梯次要查詢訓練機關資訊。

    沒有駕照可以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載客從事海上娛樂活動嗎?
    依照船員法規定,不行!
    第 75-2 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駛。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違反會怎樣?#罰鍰並禁止駕駛
    第 84-5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11 1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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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1

    上會期提出有關刑訟法第253條之一,關於適度擴大緩起訴對象、期間的修法,其精神是源自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主要是參酌我國刑事訴訟法多以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列為重罪,再參酌106年全國司法國是會議決議採「分流制刑事訴訟程序」,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理念,於輕罪(即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相對重罪(指輕罪以外,法定最輕本刑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罪)如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且已認罪,此際採取緩起訴制度具有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有利被告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

    惟於同法第二項本有明確的排除條款
    (第二項:犯下列各罪,雖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不得為緩起訴處分:
    1、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罪。
    3、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之罪。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要向大家抱歉的是送出提案時未對文字作最後確認,已致於版本誤植,未把第二項排除條款放入,經發現後立即向議事處撤案也向連署同仁致歉;本案於5/18付委,我5/23提撤案,但是付委法案要撤案需經院會程序,時間關係無法排入第五會期院會處理,議事處同仁目前安排下會期第一次院會處理,造成連署本案同仁及黨團同仁很大困擾,以及社會大眾對於本修正案表達的疑慮,在此表達最大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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