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3/06-03/12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原住民持槍打獵違法 釋憲案言詞辯論結束
原住民獵人王光祿因持有空氣槍打獵山羌,被依槍砲彈藥管理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三年半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於...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3/06-03/12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原住民持槍打獵違法 釋憲案言詞辯論結束
原住民獵人王光祿因持有空氣槍打獵山羌,被依槍砲彈藥管理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三年半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於本月9號舉行,聲請人律師發言認為,原住民狩獵文化與環境生態共存,並未因為狩獵而使環境生態失衡;且目前法律規定「自製獵槍」得以免除刑責,然使用空氣槍則會面臨刑罰,有違平等原則。
內政部代表則指出,目前法規僅事前限制打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並未限制原住民之狩獵自由,並未違憲。
全案辯論終結,將於一個月內公布釋憲結果。
❷墨西哥或成第三個大麻合法化國家
墨西哥眾議院週三(10日)通過一項法案,只待參議院再行確認通過,向娛樂用大麻合法化大步邁進。
此前墨西哥最高法院已裁決「禁用娛樂性大麻」違憲,執政黨「國家復興運動黨」(Morena)與總統 Andrés Manuel López Obrador 都支持大麻合法化,因此相關法案可望順利過關。換言之,人口多達1億2600萬的墨西哥,即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合法大麻市場。
若法案正式上路,墨西哥將成為繼烏拉圭、加拿大之後,全球第三個將娛樂用大麻合法化的國家。支持大麻合法化的人士聲稱,這種作法讓相關產業化暗為有,有助於抑制毒品犯罪。另一方面,墨西哥天主教主教團則在 22 日發表聲明,譴責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將少數人不負責任的自由置於公眾利益與健康之上」,呼籲修正議案方向。
❸311東日本震災十周年 日美關係再強化
日本311東日本大地震於昨日迎來十周年,10年前的3月11日,日本東北外海發生芮氏規模9.0的強震,不僅規模為日本觀測史上首見,更引發破壞力驚人的海嘯侵襲東日本沿岸,甚至還導致了福島核電廠的核災。
整起震災奪走2萬2千多人的性命,直接受災金額高達25兆日圓,十年過去,至今仍有逾4萬人被迫離鄉疏散者,無法返鄉。
為了紀念這起日本戰後最大規模的天災,各地均有相關活動舉行,日媒也以不同形式回顧這起浩劫,而首相菅義偉除了和天皇共同出席追悼儀式外,更罕見地與美國總統拜登發表共同致辭,向犧牲者表達哀悼,並感謝美軍當時的搜救活動與支援,彰顯了美日盟友關係的強化。
官房長官加藤勝信更於今日宣布,菅義偉將於下個月訪問美國,預料將成為拜登上台後首位面對面的外國領袖。
#經時事
❶ 拜登簽署最新紓困案!
10日,美國聯邦眾議院通過 1.9 兆元的新冠肺炎紓困案,美國總統拜登已於 11 日簽署生效。多數美國人可於此次紓困專案獲得1400元美元的補助金,且最快本周末此筆補助就會直接匯入人麼的戶頭。
這項最新的紓困案還包含擴大失業補助、提供各州疫情相關的資金、補助學校支付疫情有關費用、補助受疫情衝擊的企業、給予稅負減免以及擴大健保的給付等等。因為此額外的財政紓困案的通過,提振的美股的士氣,道瓊、標普500、那斯達克指數也跟著上漲。
不過,共和黨人士批評此項紓困案規模過大,一些計畫也與疫情沒有直接的關係,這項紓困可能造成國家財政更大的負擔。
❷ 宅經濟正夯 Netflix如何避免多人帳號共用
與家人、好友分享串流媒體帳號已經不是新鮮事,以銅板價也能享受無限影音服務,不過影音巨頭網飛(Netflix)似乎不再打算容忍這種趨勢,未來可能要求訂戶登入時通過認證。
綜合美媒報導,串流影音巨頭Netflix正在研發新功能,要求訂閱用戶在登入時進行額外認證程序,以防止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與密碼的「共享」行為。
CNN報導,未來用戶登入Netflix時,可能需要先以簡訊或電子信箱進行認證,用戶可以選擇延後認證,但仍會在不定時情況下跳出彈出式視窗要求認證,如果無法完成,「共享用戶」就需自行訂閱服務。
訂閱服務已是全球不可或缺的消費模式之一,串流影劇、音樂平台及新聞媒體等都紛紛搶進「注意力經濟」市場。但消費者每日能吸收資訊的時間畢竟有限,多數人都希望節省訂閱費用,共用帳號因此大行其道。
❸西班牙衝歐洲第一 率先認定外送員為領薪員工
西班牙政府於3月11日宣布與勞工工會達成的協議,將承認在外送平台工作的外送員為領薪員工,為歐洲第一個做出此認定的國家。西班牙政府將明確規定外送員的地位,騎腳踏車或機車的外送員都能受到更完善的保障,並且擁有規定的基本休假。
而許多業者仍認為平台只是提供一個管道媒合餐廳及外送員,與外送員僅具有承攬關係。這兩者之間在繳稅、各項勞工保障在法律上的規定都不太相同,各國政府需做好準備來應對興起的宅經濟。
持有空氣槍判刑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光祿 #憲法法庭
明天早上,大法官即將針對王光祿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可不可以持有獵槍狩獵?相關法律有什麼問題?憲法上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看辯論之前,先帶你快速入門:https://plainlaw.me/2021/03/08/talum/
——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狩獵釋憲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106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同時卑南族獵人潘志強,因為獵捕兩隻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六個月。族人黃嘉華用空氣槍獵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能被判處最低九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在這次釋憲案中合併審理。
停止汙名與刑罰入罪,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狩獵是原住民族與生態萬物共存的生活日常,卻被中華民國法律支解成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限制。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起訴,甚至被判刑入獄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
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為了讓國家將狩獵權利返還原住民族,更是為了讓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再是不該變成這個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文化」,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勿以刑事犯罪訴訟為手段,讓獵人飽受牢獄之災。
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生存、實踐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兩公約條文具備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包含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不足,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族人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大法官為憲法價值守護者,應匡正現行法律錯誤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原住民族是活生生、持續生活在當代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
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傾聽原住民族的聲音,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之內涵。用原住民族的觀點思考,匡正行政機關及立法者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創設悖離現實的法規之錯誤,以實踐國家以司法作為轉型正義工具之價值。
為此,我們在原住民族狩獵權釋憲的歷史時刻,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慣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此外,也希望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YflDx0bCJp.../viewform
#308夜宿司法院行動
本次司法院因為疫情關係,僅開放16席旁聽席,我們強力號召原住民族青年加入協助排隊,讓位置可以留給從部落來到的耆老。從晚上十點開始,我們會安排一連串的短講及小論壇,帶領大家了解本次言詞辯論庭的爭點、目前相關法律的問題、及讓原住民族青年分享自己的看見。歡迎所有原青帶著你的故事、歌聲、甚至舞蹈前來,我們一起為獵人守過黑夜,迎向曙光。
集合時間:2021年3月8日(星期一)晚上10:00
集合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Eleng Kazangiljan 0970011403
陳以琳 0988152842
#309狼煙聲援行動
我們將在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本次行動訴求「獵人無罪、法律違憲!」讓狼煙帶著訊息,送進憲法法庭。(若有族服請著族服參與!)
集合時間: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8:00(8:00施放狼煙)
集合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高涪暄 0919-211-789
Savungaz 0919-368-850
持有空氣槍判刑 在 劉致妤 Shadow Liu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共有四個:
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幾年覺得...
警察應該也快要榮登最不想做的職業之一...
美國克里福蘭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歲黑人小男孩,拿著BB彈空氣槍在公園玩。當時正好巡邏到公園的一名26歲白人警員,看到小男童手上拿著一把槍,直接掏槍射擊,把男孩打死。
小男孩才12歲,手上的槍也不是真槍,再加上「白人警察」殺了「黑人小孩」,這個事件,在美國造成極大的震撼,全國關注。
一年多過去,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大陪審團,終於在今天做出判決(美國當地時間12/28),殺死孩童的白人警員,不起訴。 http://goo.gl/kJnwu5
大陪審團解釋判決的原因:「我們認為,當時警員開槍,的確是判斷錯誤,但這是人為錯誤,並非故意殺人。警員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開槍。我們知道這個判決結果,沒有任何人會覺得高興,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等到確認對方是否拿的是真槍之後,再展開行動,那並不負責,也不合理」。
美國的警察,因為沒有「殺人故意」,因為「執勤」,因為「自衛」,所以雖然殺了黑人小男童,卻是無罪。反觀台灣的警察,卻在同一天,因為開槍打死了通緝犯,被判有罪。
看看這個當時路邊拍下的監視器畫面,警察並不是對著通緝犯的腦袋,或是心臟開槍,而是朝腿部開。沒想到開完三槍之後,通緝犯羅文昌依然開車逃走,後來因為負傷,車輛摔進田埂,儘管員警已經緊急叫來了救護車,還是送醫不治,失血過多死亡。
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共有四個:
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四點,拿去比照美國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法官看法的差異與不同。
我並不是認為「通緝犯」就是被打死活該,不是。但一個在地方已經惡名昭彰,追緝多時的通緝犯,當員警面對面遇到,並要求對方下車,他卻還堅持開車要跑的時候,如果你就是那個葉姓員警,你會怎麼做?
車子會不會撞死警察?面對通緝犯,該不該持搶警戒?喝令下車還繼續想跑的通緝犯,可不可開槍?法官說,為何不開槍打輪胎?我倒想問,那如果當時嫌犯車上也有槍呢?
以被判有罪的「結論」來看,或許就讓通緝犯把車開走,揮揮手,說掰掰,才是最「皆大歡喜」的選擇。
當然,這個案例,沒有絕對的對錯,原本不該被打死的通緝犯,的確因為警察開槍而死了,他也有家人,也該有人權,所以我不會說法官「腦殘」「判個鬼」這樣的評語。不過同樣是警察開槍打死了原本不該打死的人。美國的陪審團,卻看到了警察開槍的「必要性」,而給予無罪;台灣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須在「保證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才能用槍,而且就算用槍,還不能用在「不精確」的部位。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是強人所難。
從今天之後,台灣的警察,真的還敢開槍嗎?
暐瀚 2015-12-29 de 台北
持有空氣槍判刑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美國克里福蘭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歲黑人小男孩,拿著BB彈空氣槍在公園玩。當時正好巡邏到公園的一名26歲白人警員,看到小男童手上拿著一把槍,直接掏槍射擊,把男孩打死。
小男孩才12歲,手上的槍也不是真槍,再加上「白人警察」殺了「黑人小孩」,這個事件,在美國造成極大的震撼,全國關注。
一年多過去,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大陪審團,終於在今天做出判決(美國當地時間12/28),殺死孩童的白人警員,不起訴。 http://goo.gl/kJnwu5
大陪審團解釋判決的原因:「我們認為,當時警員開槍,的確是判斷錯誤,但這是人為錯誤,並非故意殺人。警員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開槍。我們知道這個判決結果,沒有任何人會覺得高興,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等到確認對方是否拿的是真槍之後,再展開行動,那並不負責,也不合理」。
美國的警察,因為沒有「殺人故意」,因為「執勤」,因為「自衛」,所以雖然殺了黑人小男童,卻是無罪。反觀台灣的警察,卻在同一天,因為開槍打死了通緝犯,被判有罪。
看看這個當時路邊拍下的監視器畫面,警察並不是對著通緝犯的腦袋,或是心臟開槍,而是朝腿部開。沒想到開完三槍之後,通緝犯羅文昌依然開車逃走,後來因為負傷,車輛摔進田埂,儘管員警已經緊急叫來了救護車,還是送醫不治,失血過多死亡。
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共有四個:
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四點,拿去比照美國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法官看法的差異與不同。
我並不是認為「通緝犯」就是被打死活該,不是。但一個在地方已經惡名昭彰,追緝多時的通緝犯,當員警面對面遇到,並要求對方下車,他卻還堅持開車要跑的時候,如果你就是那個葉姓員警,你會怎麼做?
車子會不會撞死警察?面對通緝犯,該不該持搶警戒?喝令下車還繼續想跑的通緝犯,可不可開槍?法官說,為何不開槍打輪胎?我倒想問,那如果當時嫌犯車上也有槍呢?
以被判有罪的「結論」來看,或許就讓通緝犯把車開走,揮揮手,說掰掰,才是最「皆大歡喜」的選擇。
當然,這個案例,沒有絕對的對錯,原本不該被打死的通緝犯,的確因為警察開槍而死了,他也有家人,也該有人權,所以我不會說法官「腦殘」「判個鬼」這樣的評語。不過同樣是警察開槍打死了原本不該打死的人。美國的陪審團,卻看到了警察開槍的「必要性」,而給予無罪;台灣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須在「保證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才能用槍,而且就算用槍,還不能用在「不精確」的部位。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是強人所難。
從今天之後,台灣的警察,真的還敢開槍嗎?
暐瀚 2015-12-29 de 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