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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構成要件不該當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62的網紅梁律師的執業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考前溫馨小提醒🔥 距離高普考剩下不到幾天的時間了,冬宇老師決定跟大家提醒一些考前注意事項 🔍審題精確 拿到考卷後請把題目看仔細,但鑑於每個人的審題方式不同,就不特別建議大家一定要一次全部審完,還是逐題審逐題作答了(只要按照自己平常的步伐,用自己最順的方式作答都是好方法),所以只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77老大 #不良公民老師 #馮寬 從一名不良少年, 金盆洗手成為公民老師後, 突發奇想要拍影片來教法律! 還找來女同學 #玲 掌鏡拍攝🎬 結果馮老師一開頭就…… 分享自己的親身經歷😲😲😲 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 難道這老師真的犯過罪? 法律上又怎麼定義「犯罪」呢? 來...
構成要件不該當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04 03:03:59
穿個聖誕裝應景一下! (圖二feat. 我的鋼管辣老師 @wendy_tintin ❤️) 剛剛想到一個有關聖誕節的腦筋急轉彎! 📍聖誕老公公🎅最可能犯下什麼罪呢? . . . . . . 答案是「侵入住宅罪」!因為他會從煙囪溜進別人家呀😂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
構成要件不該當 在 布卡的小宇宙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0 21:12:19
. 【Peace Piece Bakery 】 . 中醫針灸診療後 來個麵包超適合 外加冰釀會更棒 絕對無不當聯結 構成要件很該當 蜂蜜奶酥豪豪吃 芝麻餅乾也超香 布里歐許好鬆軟 奶油小卷香噴噴 光聽我說很抽象 直接來吃就知道 . #peacepiecebakery #peacepiece_b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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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不該當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8-22 20:00:14#歡迎光臨臺灣吧 #77老大 #不良公民老師
#馮寬 從一名不良少年,
金盆洗手成為公民老師後,
突發奇想要拍影片來教法律!
還找來女同學 #玲 掌鏡拍攝🎬
結果馮老師一開頭就……
分享自己的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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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這老師真的犯過罪?
法律上又怎麼定義「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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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不該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4-05-28 06:22:02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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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06:11:14楊雲驊: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者或政府統治權的機關?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者?還是政府統治權的機關?」楊雲驊認為,行政與立法兩權已經失靈,如果司法權也失靈,三權分立就面臨全面潰敗。
楊雲驊以法院駁回北檢聲押魏揚的理由為例,指出聲押時間點差很多、證據也難以確認魏揚是323行政院事件的主導者,更直指「應屬檢察官臆測之詞」。
楊雲驊更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先把相關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都透過發言定調,等同把檢查事務跟檢查行政攬於自己一個人身上。楊雲驊質疑,這樣的檢察機關到底是國家機關還是法律的守護者?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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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溫馨小提醒🔥
距離高普考剩下不到幾天的時間了,冬宇老師決定跟大家提醒一些考前注意事項
🔍審題精確
拿到考卷後請把題目看仔細,但鑑於每個人的審題方式不同,就不特別建議大家一定要一次全部審完,還是逐題審逐題作答了(只要按照自己平常的步伐,用自己最順的方式作答都是好方法),所以只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看清楚題目,甚至可以在旁邊先把該題爭點或條號寫下來,千萬不要回答跟題目無關的答案,這樣分數會很可怕哦...
❌例如題目只問甲的行為,你卻答乙的行為😵
🔍作答務必言之有物
適當解釋一下自己為何採此說法(可以把該說法中的理由偷偷擷取到自己的說理中),並且千萬不要自己矛盾自己的說理,常見錯誤列舉幾個:
(1)開標開過失犯,但主觀構成要件中卻認為行為人有認知、意欲,為故意🖊
(2)構成要件不該當,卻又說行為人不得阻卻違法,並具罪責,最後甚至成立該罪🖋
(3)在說明該爭點有哪幾說時,把其中一說批評的一無是處,結果最後還不附理由地採取該說法✏
🔍篇幅內容要足夠
寫作內容雖然不需要硬寫亂寫湊篇幅,但至少還是要到達應該有的內容量(簡單來說就是字數要夠),以過去改題經驗來說,這就是一個很主觀的第一印象,除非你真的能夠在短短的篇幅中將所有問題言簡意賅地解決,否則請大家務必多論述一些(但絕對不是長篇大論不講重點或不按牌理出牌),至少將篇幅寫至平均標準值📄
🔍請用犯罪三階層審查體系作答
建議同學不須把時間花在不必要的前情提要,雖然這樣不是不行,只是當題目問你的就是『行為人的行為如何論罪』時,就先直接了當地利用三階層體系檢驗行為人的什麼行為可能成立什麼犯罪,不需要花過多時間去說明專有名詞概念📓
🔍注意作答時間
考試時間有限,務必掌握時間,記得帶個手錶,以老師過去的考試經驗而言,我會在題目旁邊寫下我要花多少時間作答。最重要的一點是,千萬別眷戀一題而花掉其他題的時間,這種情況可能會出現在某一題超會寫或看不太出考點的時候,但不論如何千萬不要為了一題佔用太多時間⏰
以上分享給幾天後即將上考場考試的同學們,請大家務必留意一下囉!
構成要件不該當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歷史上的鐵鍊 彰化台電案
案件背景
台電沒有跟在地村民做事先溝通
直接就在人家的土地上架設高壓電
(簡單來說:土匪)
村民後來用鐵鍊綁在自己身上
躺在地上阻止台電工程車進入村莊
這案件後來被彰化地檢起訴強制罪
一部分被告無罪
理由在於構成要件不該當
法官甚至還引用天安門阻擋坦克事件
來說明不具實質違法性
而且當初告訴人是「台電」
根本沒有304所要保護的
自由意志的形成
刑訴部分
一部分被告當初是犯罪嫌疑不足
而為不起訴處分
但「台電」提出不合法的再議
(因為對於304而言根本不是直接被害人不符告訴人定義)
高檢署卻誤以為合法
並進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
發回續偵後並進而起訴
台電的不合法再議並沒有阻斷
原不起訴的確定
在沒有新事證的前提下起訴
違反260規定
法院依303第4款為不受理判決
最後
昨晚那條作秀的鐵鍊不重要
對於公子哥而言
冷氣才是重點
構成要件不該當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罷工搭設糾察線是否會妨害未罷工員工之自由?】
一、新聞提要:
長榮航空空服員去年6月20日發動罷工,並在蘆竹區長榮航空總部前拉起罷工糾察線,遭指控空服員在總部前靜坐抗議擋住總部大門,導致其他員工上下班時無法開車、騎車或搭乘交通車從大門進出,被迫改走後門或其他通道,是否涉犯強制罪及妨害自由罪嫌?
二、檢察官之認定:
檢察官認為工會幹部在罷工初始拉起糾察線,因人數越多而擴張,造成大門車道無法通行,但在與警方協商後就讓道,並無強制或以強迫、脅迫方法妨害員工出入,因此予以偵結不起訴。
三、相關法律爭點討論:
(一)罷工糾察線意義: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
(二)糾察線目的:工會依法行使爭議行為及設置糾察線係其法定權利,目的係為向雇主施壓,以迫使妥協進而達成其提升勞動條件。
(三)罷工糾察線是否侵害欲提供勞務之勞工或消費之民眾之自由與犯強制罪?
1. 依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60128991號函:糾察線之設置是為達到罷工之效果,而在罷工現場對尚未參加罷工之勞工或對消費者進行勸諭或阻止,使欲提供勞務之勞工或消費之民眾支持罷工,並在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等情事之前提下,縱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之不便,仍應尊重與忍受工會爭議行為行使之權利。
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且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3. 長榮工會於長榮總部前拉起糾察線,使未罷工之員工只能走後門或其他通道,是否侵害強制罪?
A. 從客觀構成要件來看:
長榮工會因在總部門口拉起糾察線與罷工人數增加,導致門口被罷工的成員佔據,使得未罷工之員工無法正常進出,然員工未必不能自其他出入口出入,未必即已侵害其他員工的權利,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要件,尚有疑問。
B. 從主觀構成要件來看:
工會幹部在罷工拉起糾察線,但人數擴張,使得大門車道無法通行,但在與警方協商後就讓道,並無強制或以強迫、脅迫方法妨害員工出入,故應無犯罪之故意。
C. 結論:
是以本案尚欠缺主、客觀之構成要件,本屬構成要件不該當之行為,不會構成強制罪。是以尚無需依勞資爭議法第55條之規定為不罰之處理。
四、其他──糾察線應屬工會自律範圍,警察機關不應過度介入
(一)警察為公家機關,應秉持著中立,不能過度偏袒於某一方,若警察過度介入糾察線之設置範圍,並逮捕罷工之員工,則會造成工會無法正當使用罷工該擁有的權利,且過度限制工會權利,恐使罷工行為淪為集體乞討,有礙罷工目的之達成。
(二)依勞動部函釋可知,工會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並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若工會與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同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糾察線秩序應該工會維持,而不是由警方介入。
(三)過去因普來利Homebox罷工事件,警方過度介入,並逮捕工會幹部,罷工後,勞動部重申合法罷工糾察線應受保障,並提醒警方應加強認識,避免不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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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312043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