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業務過失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業務過失法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業務過失法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業務過失法條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業務過失法條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23 13:50:21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

業務過失法條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1 06:38:51

近日很遺憾,在雅芳粉絲團遭遇一件個案,疑似在候選期間支持同區競選對手,而公然在粉絲團留言,其內容無法提出指證的文字。因以涉嫌達妨害名譽之實,又適逢選舉期間已違反選罷法,本人於107年10月14日星期日,已向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 法律保護人民的權利是全年無休的,所以順帶一提,不用等星期一上班時間,雅...

  • 業務過失法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8 07:44:56
    有 85 人按讚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 業務過失法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8 20:00:00
    有 115 人按讚

    【李義祥條款,大家說好不好?】

    行政院4月22日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修訂草案,草案內容將於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增訂兩項:一是「 #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 #情節重大且3人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因是因為0402太魯閣事件中,李義祥等人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現行法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遭批評這場悲劇中死了這麼多人,刑度怎麼樣最高才5年!?

    🎸情節重大?
    法律應該要非常重視 #明確性原則,需要動用國家刑罰權的刑法更是如此,然而「情節重大」,卻有可能會有導致判斷標準會因不同法官而有差異;而整部刑法當中的罪名,也找不到任何法條文字中有因「情節重大」而加重刑度的條文,是否應該因為太魯閣號事件所衍生的社會輿論,而以這種方式修刑法,應有待商榷。若真的覺得刑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太輕,可考慮直接調高最高刑度即可,而非增訂模稜兩可的「情節重大」的條文。
    此外,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受訪時表示,情節重大包含了參酌行為人「注意義務」,然而這可能會有已經刪除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復活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官可能難以避免以行為人的職業去判斷注意義務的高低。

    🎸3人以上?
    一場事故當中,死亡人數越多,對被害人家庭、社會的影響也就更大,然而在過失致死罪增訂3人的條件,是否合理?車禍當中,幸運的話就自己跌倒瘀青、不幸的話連環追撞造成多人傷亡,死亡人數的多少有時只是 #幸與不幸 的問題,以「運氣」去決定加害人應該被關幾年(啊你就雖所以要被關比較久),是否合理?這樣的法律還公平嗎?
    另外,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大眾運輸工具的司機,火車、公車、捷運甚至是計程車的乘客都非常容易超過3人,難道要讓司機扛這麼大的責任和風險嗎?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啊!(咦)

    🎸因此,我們認為本次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的法條,雖然是為了解決大型事故中法定刑過輕的問題,但是卻有可能制定了一條模糊不清的法律,而3人以上的規定好似取決於加害人運氣好不好的問題,並非是好的立法方向。若真的認為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應調高現行刑度的上限,並讓法官在個案當中自行裁量。

    🎸最後要說明的是,基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只會用加害人「行為『時』」的法律處罰加害人,所以即便後來上述草案真的施行了,因為李義祥等人犯案時(4月2號那天)本草案還沒通過,也不會適用本草案,因此李義祥等人在本次事件當中最高的刑度也只會是現行法的 #5年。

  • 業務過失法條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8 20:35:02
    有 39 人按讚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
    #太魯閣 #太魯閣號 #火車 #法律 #法律系 #時事 #新聞 #408 #律師 #刑法 #檢察官 #sunny律師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