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航高限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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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高限制 在 宅媽花花 與她的精神疾病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27 19:13:48

你還記得自己,跟那最近撕破臉的朋友到底在吵什麼嗎? 這兩天的微解封公告,是否讓各位的臉書又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對立呢? 從2019年底總統大選那時,因為自己所支持的政黨不同而與身邊原本交好的朋友們逐漸出現心結;接著在大選後蔡英文連任,又是幾家歡樂幾家愁的各種聲音。 然後,COVID-19出現了。 ...

桃園航高限制 在 @AirFrankie 航空面試專家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2 1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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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航高限制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31 18: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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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陪你準備國考不孤單

  • 桃園航高限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3 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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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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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航高限制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8 17: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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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父親節,首先要祝福全天下的爸爸們父親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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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疫情三級警戒,家長們居家辦公、小孩們在家線上學習,這段時間雖然難受,但或許是很多家長們自小孩出生以來,所擁有最長的一段時光,能夠與孩子們密切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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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時間,許多家長因為必須一邊辦公、一邊照顧孩子而感到身心俱疲,但孩子是父母們最甜蜜的負擔,相信這也會是段令人難忘的特別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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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談到家庭照護議題,不得不談到父親在參與育兒過程中所遭遇到的限制與困難。例如母親在懷孕期間的產檢過程,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只給予產婦 5 天有薪產檢假,配偶若想參與,就必須請無薪事假或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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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認為,面臨少子女化的台灣社會,應該營造更友善的生養環境,才能讓更多人願意生養孩子。因此,時代力量希望透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就業保險法》,從 #提高產檢假至7天、 #增訂配偶陪產檢假為7天,以及 #提升育嬰留停津貼改為實質薪資90%等制度著手,希望改善當前育兒家長們的職場環境與養育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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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父親節,時代力量承諾將上述修法草案列入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以實際行動推廣家庭照顧友善政策,作為送給爸爸們的父親節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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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我們特別訪問了時力的幾位爸爸,對於居家辦公期間與孩子們密切相處的點滴與感受,也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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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秘書長/發言人|張衞航
    因為居家辦公不必通勤,多出許多時間能夠陪伴孩子,不只和他們找到共同話題,也培養他們運動的習慣。或許他們心裡也很高興爸爸這段時間的轉變,對彼此而言都是段難忘的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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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居家辦公期間每天在家,雖然自己會居家運動,但女兒的運動量少了許多。在詢問女兒的意願後,開始教她練拳,包括怎麼出直拳與勾拳、如何踢鞭腿,發現小女孩的揮拳,直拳品質很不錯,又直又快,意外發現她有點天分,等疫情結束打算帶她到拳館上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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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黨部主委|詹智鈞
    我是第一線臨床醫療人員,沒辦法居家辦公,這段時間只擔憂身上會殘留病毒,被我不小心被帶回家中。只望疫情趕快過去,讓全天下的父母兒女都不用再為受影響的日常傷透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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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庫執行長|李兆立
    疫情居家辦公期間,與女兒重溫天天24小時黏在一起的生活,也因此重新認識了他,也重新認識了身為爸爸的自己,更認知到無論孩子多大,「陪伴」才是最重要的。在這個女兒步入青少年前最後一個暑假,我學到了這寶貴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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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中心主任|護台胖犬 劉仕傑
    居家辦公期間除了工作及會議,還負責張羅孩子的三餐,這段時間雖然常被兩個小孩氣到爆炸,但心中非常珍惜這段能與孩子朝夕相處的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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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黨部副執行長|彭盛韶
    居家辦公期間更能理解家庭內辛苦,養育就像不曾下班的工作,密集常駐在某個空間,更讓壓力難以宣洩。雖然還不算個神隊友父親,但希望自己仍在學習同理家人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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