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委任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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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委任書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最近桃園地方法院針對做出一個民事判決,針對濫訴、亂告人的當事人,罰了濫訴罰鍰的最高額 ─ 6萬元。亂告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亂告民事和刑事有什麼不同? 🎸民事案件亂告有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有規定,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

  •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委任書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5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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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最近桃園地方法院針對做出一個民事判決,針對濫訴、亂告人的當事人,罰了濫訴罰鍰的最高額 ─ 6萬元。亂告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亂告民事和刑事有什麼不同?


    🎸民事案件亂告有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有規定,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且最高可罰6萬元的罰鍰。


    這次本案的原告,曾提出多次民事訴訟,但不僅不說清楚原因事實,也不表明訴求、不繳裁判費,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下去而被駁回。但駁回後又再次提告,甚至還提告駁回案件的法官,本案法官認為這已經嚴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次裁罰了6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在判決中有一段話能看見法官的無奈,分享給大家:
    「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刑事案件亂告會怎樣?


    針對刑事案件,目前還沒有裁罰濫訴的規定。

    但是,刑事案件會先由檢察官把關。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或是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進一步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甚至可能還會有誣告罪的處罰。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我被亂告已經夠倒楣了,為什麼還要跑地檢署開庭?其實,到偵查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讓檢察官知道其實你並不成立犯罪也是很重要的,也能早日讓案件不起訴,避免後續程序又要再花時間。畢竟提告是對方訴訟的權利,但被告也有替自己說話的權利,不要輕易放棄。



    🎸別為難你的律師


    實際上看來,民事案件濫訴的罰鍰最高僅6萬元、刑事案件的誣告罪要成立也不容易,如何有效遏止濫訴、亂告的情形,律師在這當中也扮演著把關的重要角色。


    在律師法第46條以及律師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分別有規定,律師不能幫當事人提出顯無理由的訴訟行為;或是律師明知道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主要的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話,也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任。


    確實也曾經發生過律師幫當事人濫訴多個案件最後被送懲戒的案例,請大家珍惜司法資源也千萬不要為難你的律師阿…

  •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委任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3-16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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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與消費金融精選判決評析|楊淑文 教授➔ http://qr.angle.tw/qtn

    ✔本書編排的方式,於每個評析判決的開頭,就直接明瞭點出了判決的核心問題,可以使讀者在閱讀判決時就有爭點意識,迅速掌握判決的要旨及重點。
    ✔書中除了附錄判決全文外,也附上了相關法條以及相關裁判。讀者們可以從相關法條進行學習,也可以從相關裁判快速延伸閱讀,理解實務上的操作模式,免去讀者們蒐集資料的麻煩。
    ✔在判決評析當中,老師會將實務上不同判決的見解,明確的類型化,對於哪個見解是實務上多數見解,一目了然。老師的觀點若與實務多數見解相同,則會進一步深拓、強化支持的理由;若與實務多數見解不同,則會旁徵博引,提出質疑,再進行論理加以釐清。

      本書內容以委任與消費金融作為核心架構,兩項看似毫無關聯的主題,其實存在著相似的共同點。隨著時代的演變,社會上的分工越來越細緻化,對於委任關係,每個職業可能發展出不同的權利以及義務,若僅以民法委任法條字面解釋,似乎會產生解釋上的問題;而消費金融往往也涉及專業性的考量,根據不同消費金融的法律關係,也應當發展出不同的法律適用。因此,楊淑文老師看中委任契約與消費金融的專業性及複雜性,特別在本書中共同收錄實務上的重要判決,並且加以評析。

      就委任的主題,先略以介紹委任的報酬請求、複委任以及與僱傭的區別後,就分別針對公司與受任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職人員,在委任契約底下,發展出的特別權利義務,如注意義務的範圍、是否另外構成侵權行為等。另外也針對工程設計與監造、借名登記、不動產仲介、廢棄物清運等契約性質是否為委任加以分析論述。

      就消費金融的主題,先是探討信用卡的契約中,銀行所訂定的信用卡契約中的條款有無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是否違反定型化契約?再來是投資契約關係,針對此種關係是否亦具有委任的性質,負有告知義務?投資契約的受託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該如何判斷?緊接著是金融機構的錯誤付款的效力以及信用狀之審查以及保險經紀人的地位等等,緊扣與委任關係的比較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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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楊淑文 http://qr.angle.tw/nxg
    🔸消保法與民法之分與合|楊淑文 http://qr.angle.tw/v9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連志清 http://qr.angle.tw/820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案例解析|邱錦添.胡勝益.林克憲合著 http://qr.angle.tw/q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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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董監委任關係之所在及其董監報酬之歸屬─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00號判決 http://qr.angle.tw/bo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金融科技的適用 http://qr.angle.tw/nii
    🔹競爭法對金融服務之衝擊與挑戰─以歐盟近年發展為例 http://qr.angle.tw/e0s
    🔹「告知義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11號民事判決評析 http://qr.angle.tw/9fw

  •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委任書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1-11 2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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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和 立法委員蔡培慧、 南洋台灣姊妹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共同舉辦「從印尼漁工案檢視我國司法通譯之弊病」公聽會,邀請 立法委員 林麗蟬、 許毓仁委員、長期關注通譯制度的王美玉監察委員、轄有相關業務的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漁業署等單位、有涉外案件訴訟經驗的律師、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深度挖掘相關議題的 報導者 The Reporter團隊等專家學者,以及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SPA,Taoyuan、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希望從各方觀點來檢視我們目前通譯相關制度的缺漏,也廣納各方意見、集思廣益,找出既有通譯機制的改善之道。

    上個月因為《報導者》的深度報導,揭露了台灣福賜群號遠洋漁船印尼漁工去年八月的死亡案件,實情並不單純,而承辦該案的屏東地檢署,在通譯人員未確實翻譯出被害漁工的自白的情況下,即以行政簽結該案。直到王美玉監委著手調查這個案子,並與《報導者》合作,才挖掘出這個事件背後系統性的問題。

    這個令人震驚的事件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凸顯出我國目前通譯機制的問題。

    內政部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其中外籍勞工約57萬人,尚未歸化取得國籍的外籍配偶約5萬人,合計約62萬人,占了所有的外籍人士8成1;若再加計已歸化取得國籍外籍配偶約11萬人,來自東南亞各國的人士高達73萬人。

    這龐大的人口數字連結到的是通譯的需求。

    然而,以司法審理案件來說,目前刑事案件、民事及家事案件的傳譯比例低,令人憂心可能被犧牲的人權。104年全國地方法院涉外案件總數為9,258件,其中行政訴訟(含收容聲請事件)7,303件,有傳譯的案件占83%;刑事案件1,286件,有傳譯案件僅占20%;而家事及民事事件651件,有傳譯的案件甚至僅占不到2%。過去甚至發生過許多離譜事件,例如南部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案審理時,法官非但沒有傳譯,甚至請同為案件相關人的該校教師出庭「順便」擔任手語翻譯。

    除了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人士的通譯需求無法滿足,目前台灣外籍漁工、勞工、新住民的人數越來越多,法院受理之涉外案件也有所增長,由此可見通譯人才的需求越來越高,近年司法院雖有推廣讓法官知道基於職權可以傳譯,但是對於當事人是否需要通譯卻沒有一定的判斷標準,當事人也不知道調解及出庭時可以申請使用通譯,從當事人需求出發來完善通譯機制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設有通譯的機關包括法務部、司法院、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五個機關。此外,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亦有與移工及移民有關之業務,但尚未設有通譯相關之機制。

    我從第八屆立委任期就開始監督司法院及法務部通譯人才數量不足、勞動條件低落、傳譯品質不穩定、培訓課程單薄等問題,嚴重影響不諳中文或聽障、視障之案件當事人的應訴權利,更可能造成更多冤案。

    經過幾年努力,司法院的通譯制度雖然逐步改善,但整體而言,我國各機關目前各自建置的通譯制度卻仍有諸多待改善之處,特別是低落的勞動條件使通譯專業人才無法留任,也讓通譯專業及穩定的通譯人才庫都遲遲無法建立。

    台灣社會長期忽視東南亞語通譯服務在人權保障上的重要性,在司法審訊相關過程當中,即使在法庭庭訊時能運用通譯協助,然而在警察機關或其他第一線現場,卻不見得有通譯人員提供翻譯服務。各部門缺乏整合性的通譯政策,且各機關長期忽視通譯人才的培訓,難以確保當事人之相關權益。

    為了促進台灣和東協、南亞、紐澳等國的緊密合作關係,蔡英文總統上台時提出了「新南向政策」這個重要政策。但是我們似乎不夠重視這些已經在我們社會與我們共同生活,和國人共築家庭,或者從事家事勞務、漁業、加工製造等基礎服務業,為我們的社會帶來許多貢獻的東南亞國家人民,他們在台灣的生活與勞動很可能是極度欠缺保障,甚至出了事情也無法得到足夠的支持與協助,被調查、上法庭,連話都聽不懂。

    為了督促各機關正視通譯需求,我跟蔡培慧委員要求各機關徹底檢視以下面向,並提出具體的改善規劃,以強化通譯此一公共服務系統,確保當事人相關權益:
    1、通譯培訓課程及相關資格認證應完善規劃,並建立通譯評核及考核機制。
    2、檢視通譯人員之勞動條件及業務執行需求。
    3、建立通譯完善之標準化處理流程,編寫基本說明手冊及翻譯相關文書,使當事人確知申請使用通譯之方式及程序、案件處理流程及評核或申訴之管道。
    4、配置多元語言之通譯人員,以因應不同族群需求。
    5、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召開建立「評估建立跨部會之專責通譯機關或機構」之評估會議,整合各部會通譯相關事務。
    6、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邀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重新檢視通譯人力區域配置,並研議設置各區域通譯公共服務中心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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