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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8 年前的今天,新聞報導一名丁姓老兵因為罵蔣中正入獄,國家賠償他 12,2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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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怎樣?
查詢政治受難者張茂雄整理的資料庫「台灣浩劫」,可以找到一名丁姓老兵被交付感化教育的資料,理由是他說了「今日世界只有強權,沒有真理,台灣黑暗到極點,什麼法律、官吏,有錢就有勢,連 xx 就是流氓出身,都是殘無人道的敗類。」這裡的 xx,參考新聞報導,指的應該是(空一格)蔣公。
而具體來說他犯了什麼罪,因為找不到那麼早的判決書,只能從其他管道推測。
當時新聞報導丁姓老兵犯了叛亂罪,另外也有新聞說桃園地方法院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來賠償。而適用這個條例得到賠償的人,是在戒嚴時期犯了「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罪,所以丁姓老兵可能是犯了內亂外患,或是散布不實謠言等。
丁姓老兵當時被判處感化教育三年,但因為上級認為他「思想仍未改正,須發交勞動場所」所以又被送到綠島、小琉球等地受訓,總和來說老兵被非法執行了 2615 日,最後國家賠償 12,2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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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惡法可能重來嗎?
後來,丁姓老兵接受新聞訪問時表示,他仍然喜歡評論時政,只是現在自由多了。
過往台灣社會壟罩高壓氣氛,有《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等惡法箝制人民自由,重點不是你犯了什麼法,是政府可以認定什麼是違法,而且還可能不依照法律處罰。
所以,在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共產勢力滲透等理由下,無法預測的法律在在侵害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
而時間來到當代,只要不涉及刑事法律,丁姓老兵與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自由批評時政、評論政治人物。 也不用擔心因為自己的言論的批評,會被國家處罰。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歷史上的今天》罵蔣公被關!老兵獲得千萬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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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前的今天,新聞報導一名丁姓老兵因為罵蔣中正入獄,國家賠償他一千二百二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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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是怎樣?
查詢政治受難者張茂雄整理的資料庫「台灣浩劫」,可以找到一名丁姓老兵被交付感化教育的資料,理由是他說了「今日世界只有強權,沒有真理,台灣黑暗到極點,什麼法律、官吏,有錢就有勢,連xx就是流氓出身,都是殘無人道的敗類。」這裡的xx,參考新聞報導,指的應該是蔣中正。
而具體來說他犯了什麼罪,因為找不到那麼早的判決書,只能從其他管道推測。有新聞報導丁姓老兵是犯了叛亂罪,另外也有新聞說桃園地方法院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來給予賠償,而會根據這個條例來處罰的,是犯了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的人,所以丁姓老兵可能是犯了內亂外患,或是散布不實謠言等。
丁姓老兵這個感化教育時間是三年,但因為上級認為他「思想仍未改正,須發交勞動場所」所以又被送到綠島、小琉球等地受訓,總和來說老兵被非法執行了二千六百十五日,最後國家賠償一千二百二十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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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惡法可能重來嗎?
十幾年前丁姓老兵接受訪問,新問報導他仍然喜歡批評時局,只是現在點名批判自由多了。
丁姓老兵的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而違法,但絕不至於失去自由這麼長的時間。過往台灣社會壟罩高壓氣氛,有《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等惡法箝制人民自由,重點不是你做了或說了什麼違法的事情,是政府可以認定什麼是違法,而且還可能不依照法律處罰你。所以在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共產勢力滲透等理由下,無法預測的法律在在侵害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
而時間來到當代,只要不涉及刑事法律,丁姓老兵與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自由批評時政、評論政治人物。 但自由並非不會倒退,比如假新聞除了導致社會分裂,也讓某些人失去對言論自由的信心,開始想要審查言論。從以前的經驗我們知道審查言論會有很多問題,但要如何在不審查言論的前提下,因應越來越複雜的社會,守住我們引以為豪的言論自由,是件很困難,也必須不斷思考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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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82702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 在 謝晨彦股怪教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又一個虛假造神的案例……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扣更一字,107年度,3號
TYDM,107,聲扣更一,3,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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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犯罪嫌疑人 黃棋麟
范育珍
簡敬倫
陳韻如
陳鵬仁
張永叡
陳鼎睿(原名陳冠融)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第 三 人 林佑儒
鍾蘇嚴
馬天羽
蔡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聲請扣押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扣押財產,嗣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 年度抗字第446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黃棋麟、范育珍、簡敬倫、陳韻 如、陳鵬仁、張永叡、陳鼎睿均為以李杰為首之操縱股價集 團成員,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使用本人或親友之 證券帳戶下單買賣操縱通展、凱衛、斐成、青雲等公司之股 價,因使用帳戶眾多,合理研判各犯罪嫌疑人於各營業日收 盤後,由帳戶使用人直接向李杰及其他集團成員報告,再由 李杰統籌分派工作及配置不法資金至其他股款交割戶,或指 示集團成員領現,並交由呂勁存放至集團「公桶」資金,顯 示本案所歸納各證券帳戶,所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資金,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故有將 該等股款交割帳戶款項扣押之必要;又李杰名下幾無財產, 顯見早已對司法單位可能查扣之強制作為有所準備,刻意使 用親朋好友之帳戶操縱股價,合計不法獲利高達新臺幣(下 同)85,917,000元,嚴重影響我國股市秩序及交易安全,為 保全日後追徵犯罪所得,故有扣押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 林佑儒、鍾蘇嚴、馬天羽、蔡麗玉等人帳戶內財產之必要 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 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 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 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此修正後刑法沒 收相關規定,於本案均有適用,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準 此,犯罪所得之扣押,尚可區分為「犯罪所得原物之扣押」 及「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前者係針對特定財產,即 就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而為扣 押;後者則係針對人民一般財產,即為保全犯罪所得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於必要 時酌量扣押犯罪行為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以利將來執 行,則檢察官聲請之扣押究屬何種類型之扣押、犯罪所得原 物之扣押,其標的與不法事實之關連性為何、保全追徵犯罪 所得之扣押,其保全之必要性為何、扣押財產之價值與犯罪 所得是否相當、有無超額扣押之虞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書面 加以釋明。
三、聲請人以書面敘明聲請扣押之理由,係認應受扣押之帳戶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應指該 等帳戶內款項為本案操縱股價犯行之犯罪所得原物,然未予 說明各帳戶內款項屬於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而聲請人目前 認定全案之不法所得合計為85,917,000元,依聲請書及其附 件之記載,各帳戶之「應扣押金額」均為85,917,000元,顯 逾前述之犯罪所得總額,就此聲請意旨亦未論述就超額部分 是否為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遑論釋明其保全之必要性 酌量扣押財產之範圍,且就聲請書附件所列各帳戶均予扣押 85,917,000元,亦難認與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相當。從而, 依聲請人目前以書面敘述之理由,無從確認犯罪所得原物扣 押之範圍為何,亦難遽認有何自各帳戶均扣押如此龐大金額 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扣押上述各應受扣押裁定人之財 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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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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