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一般事務所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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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桃園一般事務所法規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65的網紅桃園在地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府應對此議題召開聽證會 【鋯火備忘錄】 - 序曲 希望我是錯的! 各位朋友,我不曾在Messenger上組多人群組,把有些彼此無關的人連在一起,但是關於核一廠燃料池的問題,我必須盡力去避免一場可能極其嚴重的核災,或許我來這世界,就是為了做這件事的。 如果您不願意收到我的信息,完全可...

  • 桃園一般事務所法規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19 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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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應對此議題召開聽證會

    【鋯火備忘錄】 - 序曲

    希望我是錯的!

    各位朋友,我不曾在Messenger上組多人群組,把有些彼此無關的人連在一起,但是關於核一廠燃料池的問題,我必須盡力去避免一場可能極其嚴重的核災,或許我來這世界,就是為了做這件事的。

    如果您不願意收到我的信息,完全可以退出。畢竟這是一個複雜而沈重的事,或許也有人認為事不關己。最近面對面和一些人談論這事時,很多人都是質疑的看著我,或是非常冷漠而無反應。

    我會逐步每天提出一些關於最近半年來對核一廠乏燃料調查的資訊,我會提出來,都是有憑有具的。

    多年以來,我受陳謨星的啟蒙,認知台灣根本不缺電,而且大機組核電在小型單一電網的台灣,根本不合適,到今天還有人不信。不過民進黨執政3年後,終於承認台灣不缺電,即使是盛夏高溫,還有10%以上的備轉容量(其實還不只,應該可以有15%以上)。

    小學四年級算術程度的缺電問題,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更何況到了E=MC^2的物理問題?所以要讓更多台灣人清楚這件事,恐怕是缺電問題難度的千百倍,所以我組成這群組,希望大家能夠在各社群網路中轉傳出去。

    我盡所能提出確切證據與事實,有些事是我親眼目擊,無法拍照,但我確信都是事實。

    風險有其不確定性,不發生,不代表不存在;否則我們不用嚴格取締、處罰酒駕,過去我喝酒開車無數次,沒有發生過車禍,不代表以後不會。

    同樣的,台灣沒有發生大規模核災,甚至爆發前所未有的燃料池核災,並不代表下一纃不會發生。畢竟我們核一廠已經具備了完美燃料池核災的條件(核二廠也可能,但我尚未啟動調查)。

    我要感謝現在的原能會主委謝曉星,因為他同意讓我就公開資訊,以國際原子能總署輻射安全標準系統來「見證」目前核一廠的問題。原來我希望在7月底完成報告,和原能會討論,但是越到後面,阻力越大,再加上家母在7月初發現癌症,這1個半月來無一日安心,有40天的時間,我幾乎喪失寫東西的能力。

    抱歉,無可迴避的私事耽誤了公共事務,所以我會直接訴諸公眾,來揭開現在核一廠燃料池核災的真相。接下來可能會是一場非常艱難的公眾議題辯論,我一人要面對整個國家機器,以及利益關係密切的產官學體制,和外圍的打手,但是我已做好準備。

    昨天一早去台中看陳玉峰,他聽了我的敘述,二話不說,拿出家中僅剩的一疊錢,放在信封袋中給我,晚上我回到台北時,他打電話告訴我,準備了20萬給我來辦這件事。今天他寫了一篇「核魔悲歌(1)」,如附件。

    這件事才開始,如果你有問題,可以公開討論,或以私信寄給我。昨天我寄出了一份說明的PPT,再傳一次,未來我會更詳細的一一解說,為什麼會造成這種情況,違反了多少國際的輻射安全、核能管制標準、法規。我會略去一些過於技術性、專有名詞過多的內容,盡量讓一般人能看懂。

    我承擔了很大的壓力,「萬一我對了」,我們將會永遠失去台灣。如果你相信我,請幫我把後面的資訊轉傳出去,讓更多人了解,之後,我們才有機會在核災發生前扭轉情勢。

    ======

    核魔悲歌(1)
    ——序幕
    陳玉峯

    核三廠的兩個反應爐。

    「好像我這輩子所有的準備,就是為這件事而來,我全拚了!」方儉說。
    2019年8月17日近午,當我正要準備前往桃園,參與紀錄片《給親愛的孩子》映後座談會之前,來自台北的老友按了門鈴,幾乎同時到達的楊國禎教授,是方儉邀來的,事前我不知情。
    他倆坐定後,我說:「今天要談什麼?請講重點,我馬上得出門。」方儉說:「談核一廠裂痕、高階核廢可能的大危機⋯⋯」,他在電腦上開始作簡要的報告。
    他報告了不到一、二分鐘,我整個心揪結起來,暗忖:
    「慘了!逃避一輩子的問題,已經無法再逃避了!⋯⋯」
    事實上,方儉講「錯了」,不是他個人一生所有的準備都為核廢而來,而是大約一甲子以來,二千三百萬這代台灣人,是否將成為千秋萬世永遠不可饒恕的罪人,且為害全球千年、萬年,永遠無法彌補的滔天大惡可能隨時會發生!
    千言萬語無法道破此中極其晦澀難以理解的專業細節,我只先化約成一段話:
    數十年來,位處極度危險、龐多斷層帶的台灣,從核一到核三,始終無能處理的高階核廢超級恐怖的危機系列問題,如今已由核一廠的「裂縫」開始迸發了!如果發生不可逆料的浩劫,所有現今台灣的政治問題、社會問題、經建問題、林林總總的一切問題,通通變成沒有意義,而台灣島必將成為永世廢墟,且長遠危害全球!不只如此,極其龐多的現世台灣人,也可能淪為斷子絕孫、沒有明天!已往生的黃玉珠阿嬤(老友黃文龍醫師的母親)告訴我的:「老輩人說的,有一天,台灣會變成有路沒人走、有茨沒人住!」有可能隨時會發生。
    我聽方儉的簡報到一半時,上樓把家裡所有的現金包在信封袋,下樓塞給方儉,跟他說:「該請人幫忙的,馬上請人,我去找錢。」
    也拜託楊國禎教授夥同方儉整理出工作綱要,立即進行。我將在星期一,把善心大德剛贊助我做研究的一筆20萬元,轉匯本案。


    出門前告訴方儉及楊國禎:
    1. 核廢處理及可能的浩劫,目前政客不大可能重視,事實真相政府高層很可能不瞭解,也不會有心解決,我們似乎必須被迫成立「臨時影子政府」,會同國際審慎處理前期工作。
    2. 這將是《聖經》上說的,祖先做錯事,祖先已經不在了,子孫卻必須承擔所有的惡果。當年決策強人早已過世,現存專業強權掛一漏萬,且將退休遠離者眾,年輕或力壯者不明底細,很可能也無從承擔,核廢問題如果民間再不出手,最可能以浩劫坐收。
    3. 當務之急之一,必須將種種專業、國際法規,解讀、轉譯成老嫗能解的精要、淺顯文宣,我們立馬著手國內串連、遊說事工。
    4. 整個解構的台灣社會已無爭辯的意義,無論任何團體、個人,不管發生任何誤解、裂解,我們只管信仰型的付出,不計任何得失。
    感謝方儉先生長年投入的正面堅持,他一生對核能、核電、核廢的鑽研,必將是台灣懺悔、告解、救贖的,歷史的里程碑。
    我帶著沉重的心情到桃園土地公文化館,座談時加進核一核廢處理的呼籲,同時也對桃園地方政府的官僚痛陳藻礁議題。
    敬愛的朋友們,我40餘年的台灣救贖,片刻無法安寧。懇請大家持續關注我們即將展開的核廢終極性大問題?!

    #鋯火備忘錄
    #燃料池核災

  • 桃園一般事務所法規 在 Sway房市觀測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14 2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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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潤建設,註記一下,賣房子賣到賺錢就變建商,結果被抓到涉貪與賄賂,這跟遠雄也快要沒兩樣了,而格局圖跟施工品質,已經跟興富發差不多。我過去就不推薦這間建商,而今出事,您請自己小心。

    先說土方,我過去很少講這塊,土方就是蓋房子挖出來的土,在桃園、台中等地,因為多為石頭或砂,可以當作建材來使用,所以挖一塊是賺一塊,就會有很多人覬覦利潤。

    在台北,因為爛泥巴多,就要找棄土場丟棄,取得棄土證明後才可以繼續蓋,所以就要打通關,亂倒土就可以省很多很多,同樣有人覬覦。

    土方多半是地方勢力把持,不管是可以賺的土還是要花錢丟的土,曾經有建商不想配合地方勢力,後來硬是被黑道放把火燒了千萬蓋的接待中心。

    有良心的建商,會把要丟的土真的花足夠的錢拿去處理,並取得棄土證明,
    沒良心的建商,會假裝把土載去丟,用紅包買到棄土證明,至於那些爛泥巴,就漫山遍野的隨便倒一倒,曾經內湖五期被倒成一座小山呢,當然只要是出了都會區,沒人的山溝樹間,就是最好的棄土地點。

    再說建照。建商好好的申請,建管單位也會好好的審核,除非你遇到葉世文這種大貪官,否則依法規畫好的圖,都會很正常的拿到建照。

    幹嘛送紅包?

    在台北,想申請一般事務所當假住宅賣,已經變得很困難,台北市的規定是有很多限制,可是建商當然想偷雞摸狗,所以紅包從下面送到上面,想辦法就可以弄到建照。

    有時預售屋已經開賣了,可是建照還沒取得阿,怎辦?都要簽約了,不簽約客人就跑了,這時送紅包看可否快一點下來。

    有時候已經賣掉了,建照一下來才發現,建管改了很多地方,格局圖不太一樣,怎麼辦?客人會不爽阿,於是就送紅包,看可不可以改回來。尤其是消防的設計,為了安全,會被要求這裡要改掉、那裏要增加排煙之類的,這時,紅包就會讓你順利一點,但對住戶來說,可能會危險一點。

    有時房子蓋得太高大,建管會要求你的柱子加粗、梁加多,這時格局就會變得很不好用,自然也要紅包上去,至於地震會不會把房子弄倒,那是住戶的事。

    被抓,一定是有人檢舉,或是夜路走多了、搞得太誇張了。如果你已經買了,請認真監工或認真驗屋吧。如果查到真有官商勾結,這間建商就不能信任了。

  • 桃園一般事務所法規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26 23: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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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我們常常被問到監護權跟扶養權的不同,先說明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護權比較接近民法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而其實民法中所謂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以後因精神障礙被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為了大家口語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裡也就先簡稱監護權。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都會要求登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是父方還是母方,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即以正確的名稱書寫,也就是「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男方單獨(或女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單獨監護跟共同監護的差別在於,登記共同監護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的一些生活事項,譬如戶籍、就醫、辦理護照、銀行開戶等主管單位可能會要求兩位法定代理都要出具同意書,如果在父母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況下,會造成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時,處處受到阻礙,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實是有妨礙的,所以近年來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的比例其實已經遠少於單獨監護了,但相對的在裁定單獨監護時,更需要謹慎審酌究竟由哪一方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對子女比較有利。

    但不可諱言的,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常常會有一方顧及如果簽下由對方單獨監護,會不會小孩長大了,就認為被其中一方給遺棄了,所以在我們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反而相對的共同監護的比例會高一點。但是通常會在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的約定後面,另外書明,由其中一方負主要照顧義務,或與子女同住,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並且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男方(或女方)同住,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扶養費共同負擔,女方(或男方)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一個常見的寫法,但因為寫的比較簡要,所以是適合離婚雙方都還能理性溝通的狀況。如果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決定常常有衝突,或許就需要單獨監護,或是再約定更明確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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