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本票裁定後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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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票裁定後時效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判決後延長時效 作者:劉康身律師 法律上談到時效,通常講的都是「消滅時效」,不過有時講的是「除斥期間」。前者,簡單說就是「禁止在權利上睡覺」,睡久了,本來有的權利就消滅了。至於「除斥期間」,主要是要求行使解除權、終止權的時間,與前者的差別,在此先不討論。 「消滅時效」主要是十五年...

  • 本票裁定後時效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28 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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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判決後延長時效

    作者:劉康身律師

    法律上談到時效,通常講的都是「消滅時效」,不過有時講的是「除斥期間」。前者,簡單說就是「禁止在權利上睡覺」,睡久了,本來有的權利就消滅了。至於「除斥期間」,主要是要求行使解除權、終止權的時間,與前者的差別,在此先不討論。

    「消滅時效」主要是十五年,不過也有些權利的「消滅時效」較短。實務上還有些情形是比較容易被人忽略的,例如經過確定判決或其他相當於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若不滿五年,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也就是官司確定後,權利人要在五年內行使權利。有些執行名義則不能跟確定判決等同視之,例如本票裁定,就沒有重行起算五年的問題,應該注意票據法內對時效的要求才是。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本票裁定後時效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30 2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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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金錢借貸 律師教你用借據與本票自保>

    面對親朋好友或生意往來,金錢借貸是很普遍卻難避免的社會活動,當中的爭議往往也最多,金額小的或許幾千幾萬,但法院案例中多達百萬元的借款爭議也不在少數。我最常被問的問題是:「律師,他是我朋友,我因為信任都沒有寫借據,該怎麼辦?錢還拿的回來嗎?」,為了避免大家的辛苦錢放水流,今天想分享一下如何善用借據跟本票保障自己的債權。

    🙋‍♂‍:借據應該寫些什麼?有什麼功能?
    🅰️:借貸契約雖然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但是為了避免對簿公堂時陷於各說各話的窘境,簽署借據還是必要的。簽借據時,應該要特別表明借貸的金額、還款期間、利息的計算等細項。尤其,必須非常注意,如已交付款項,務必要記明借款人已收到,否則到時借款人很可能抗辯並未收到款項,沒有成立借貸契約,這樣就非常麻煩了,所以建議可以加註「貸與人已將新台幣XXX元交付予借款人親收點迄無誤」等類似文字。

    🙋‍♂‍:本票該怎麼填?有什麼功能?
    🅰️: 借據的意義在於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但如果要順利查扣對方財產來結清債務,一般而言還是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時間可能一兩年不等。為了讓債權人可以快速實現債權,便有了本票的制度。透過本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盡速於收案後裁定(一般約一兩個月不等),如獲准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須再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

    另外再提醒大家,關於本票的填寫方式,票據法有詳細的規定,可否塗改也都有嚴格限制,保險起見,如果面額較大的本票,建議簽署前先與律師討論確認,以免簽了一張無效的票捶心肝。

    🙋‍♂‍:借據跟本票差在哪?兩個都要簽嗎?
    🅰️:主要有兩點差異:
    1. 一是程序,寫了借據,最後一般還是要經過訴訟程序,才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歷時較長;如果是本票,則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程序較簡便。
    2. 但借據還是有好處的,因為請求時效是15年;相較之下,本票對於發票人的請求時效只有3年,比較短,很多案例都是雖然有簽本票,但因一時疏忽超過了3年,導致超過時效難以請求。因此,保險起見,可以同時簽本票跟借據,這是最周全的作法。

    🙋‍♂‍:如果沒有借據也沒本票怎麼辦?還有救嗎?
    🅰️:這時候只能從其他證據來佐證(例如line對話、匯款紀錄等),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來諮詢律師。

  • 本票裁定後時效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15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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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 】 債權憑證

    作者:劉康身律師

    債權憑證來自於強制執行法第27條,為法院製發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簡單來說,由於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在強制執行程序經過後,由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紙憑證,日後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時,債權人可以拿著這張憑證再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拿到債權憑證後應該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也就是說,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原債權的消滅時效短於5年的,便改為5年;原債權的消滅時效多於5年的,仍依原來的時效;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要件時,例如本票裁定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則消滅時效無法延長為5年。在前述各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應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以重行計算時效期間。

    對經過法定程序到最後卻只拿到一張紙的債權人來說,這種結果無疑是令人惆悵的。所以,為了確保日後債權受到清償,抵押、設質、保證、假扣押或其他安排,都該預先準備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