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本票發票人寫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本票發票人寫誰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本票發票人寫誰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aisu (FCU)看板LAW標題[問題] 本票 指定人填寫問題時間Sun Oct 4 16...

本票發票人寫誰 在 青青?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29 06:47:58

關於回憶~~ 現在事情落幕後噁心的事情一一爆出 最近也因為「居家防疫救地球」 才能讓我好好品嚐這為期半年的回憶 其實有很多記者、廠商、朋友知道我的狀況, 他們紛紛表示叫我出來公開我出席 以及表演或拍照的價碼就好, 但說真的 我就也是聽從某位「好姐妹」的話, 她是這麼說的「懂妳的人不用解釋,不懂的解...


請問本票內容如下,姓名與身分證、壹萬元整等地方都有馬小九的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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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票准於104年12月31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或其指定人 馬小九 NT$:10000

新台幣 壹萬元整
(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此致
付款地:
發票人:馬小九 A123456789
地 址:台北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簽章:馬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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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指定人跟發票人寫成同一人的話,這張本票有效力可以跟馬小九要錢嗎?

如果馬小九是被迫簽下這樣的本票五張,什麼方式馬小九能不用還這筆五萬元?

專業的鄉民或是專業的律師大人,可以的話請站內信指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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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boy37: 有效,只是既然已經指定馬小九是受款人,沒有馬小九 10/04 17:27
coffeeboy37: 的背書,拿到這張票也不能幹嘛 10/04 17:27
naisu: 正確寫是指定人應該是債權人是嗎?如果金小刀拿這張本票 10/04 18:03
naisu: 去法院申請裁定的話,法院不會受理? <本票背面是空白> 10/04 18:04
a9301040: 不會,背書不連續,先去改名成馬小九看看有沒有機會 10/04 18:30
hjgx: 你是想指定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兩者都是多此一舉 10/05 11:08
hjgx: 票面文意含糊。但你說明的文意是 10/05 11:09
hjgx: 債務人。馬已經是開票人,何必又載明兼任債務人? 10/05 11:10
coffeeboy37: 看錯了…@@。還好有h大明察! 10/05 13:45
a9301040: 樓上兩位幫幫忙,他就脅迫被壓著亂填,有格子填就亂寫 10/05 14:07
a9301040: 當然會寫錯(可能連本票都沒看過),所以才問有沒有效 10/05 14:07
a9301040: 事實上,票據可以債務人與債權人同一人,因為有期限利益 10/05 14:08
a9301040: 票據法排除民法混同的規定,所以填發票人=受款人 10/05 14:10
a9301040: 在匯票可以(票25I),但本票不行(票124未準用25I) 10/05 14:13
a9301040: 如果對方聲請本票裁定,請主張違反票據要式、背書不連續 10/05 14:14
a9301040: 被脅迫等,屆時建議請律師處理(但似乎不划算) 10/05 14:15
coffeeboy37: 囧,一開始看馬小九是發票人兼受款人(但忽略124沒準 10/05 19:43
coffeeboy37: 用25 I...) ,後來卻搞錯看成發票人兼擔當付款人... 10/05 19:43
coffeeboy37: 請問a大,既然本票沒有準用發票人可兼受款人,那這個 10/05 19:46
coffeeboy37: 受款人的記載,是使本票趨於無效之記載,還是直接當 10/05 19:46
coffeeboy37: 作沒看到,而不生票據記載之效力? 10/05 19:46
coffeeboy37: 假如是依12條不生票據效力,視為無記載,即未填寫受 10/05 19:52
coffeeboy37: 款人,再依120條3項執票人為受款人,似乎就沒背書不 10/05 19:52
coffeeboy37: 連續的問題了? 10/05 19:52
hjgx: 這個問題認真就輸啦,不知所云的本票,又被脅迫,就是廢紙啊 10/05 21:15
coffeeboy37: 但除了票據種類之外(現實案例中應該有啦,猜只是原p 10/05 21:30
coffeeboy37: o這篇漏寫),這張票其實該寫的也都寫了@@ 10/05 21:30
coffeeboy37: 而且若票據仍然有效,且受款人部分視為無記載,轉一 10/05 21:32
coffeeboy37: 手出去就輕輕鬆鬆把脅迫的抗辯給做掉了 10/05 21:32
a9301040: 樓上,你說對了,對造一定是票12打法;所以我也只能建議 10/05 21:34
a9301040: 可能可以解的方法,票據無效*2及背書不連續去抗辯 10/05 21:37
coffeeboy37: 或先聲請假處分禁止處分及轉讓五張本票,之後再提本 10/05 21:40
coffeeboy37: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10/05 21:40
hjgx: 滿街第一手的本票都有問題,轉手的本票真的有人要嗎? 10/05 22:24
hjgx: 告個刑事就可以舉證"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了 10/05 22:25
a9301040: 轉一手必須要支付相當對價,不然後手沒有善意受讓,票14 10/05 23:01
a9301040: 但確實常理上沒有後手要這種票,還要打票12,然後實務 10/05 23:02
a9301040: 可能有很多種可能的見解,包含要式不備、客觀解釋... 10/05 23:03
a9301040: 風險太高,會受讓的人通常是「安排」 10/0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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