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真係以為佢夠秤丫嘛!】#wyk9up 香港終審法院尋日頒佈左歷史性嘅判詞,裁定於衡量「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非禮行為」嘅控罪條文時,毋須將事主嘅年齡視為「絕對法律責任」。「絕對法律責任」,意思即係,不論被告有否犯罪意圖,只要事主事實上不足16歲,被告即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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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係以為佢夠秤丫嘛!】#wyk9up 香港終審法院尋日頒佈左歷史性嘅判詞,裁定於衡量「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非禮行為」嘅控罪條文時,毋須將事主嘅年齡視為「絕對法律責任」。「絕對法律責任」,意思即係,不論被告有否犯罪意圖,只要事主事實上不足16歲,被告即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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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詞,只要被告能夠證明以下三個元素,就有良好的免責辯護理由: (1) 很可能 (2) 真誠 (3) 並合理地相信事主爲16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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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被告兩度接受13歲事主嘅援交性服務。事主向被告聲稱17歲,而出身男校嘅被告對女性性徵認識並不深,又見事主樣子成熟、胸部豐滿、體毛濃密,故此,法庭未能否定被告「很有可能是真誠和合理地相信事主為16歲或以上」,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裁定佢罪名不成立,並獲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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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易受傷類別人士 vs 平衡被控非禮人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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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強調,此判詞頒布後,16歲以下嘅兒童,仍然爲易受傷害類別,需要特別及高度保護。故此,新法律下,條文嘅立法原意仍然保留:16歲以下兒童,在法律上仍然係無能力同意(consent)任何非禮或性行為的。但係,喺保護少男少女嘅同時,以「絕對法律責任」一刀切定罪,都未必能夠適合一切狀況。因此,我認為今次嘅判決,正好能夠權衡每單案件嘅特定情況,衡量客觀因素,以及涉案人個人特質,平衡被告者與易受傷害者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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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侵犯,女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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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唔知呢個Test 會唔會延伸到《刑事罪行條例》其他相關條文,例如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罪行。但我估計是次判決非常可能影響所有性罪行嘅衡量基準。我一向都覺得,香港嘅法律好多經已過時,甚至有性別不平等嘅情況。比如話,兩兒童發生性行為,但實際上只有男童會被告;「強姦」罪,只能由男性加諸女性(法律條文將「強姦」定義為「陽具插入陰道」),性別色彩味濃,並唔係話完全不合理,但性別先於人權,性別先於平等,我認為不可取,絕對有改革進步嘅空間。法律改革委員會都提出過,「強姦」嘅定義可改成「陽具插入口、肛門、陰道」,儘量「去性別」,包含更多受害人。我自己甚至覺得,其實女性都可以強姦男性,剝奪男性嘅性自主。可惜嘅係,現行法律都只係不斷將男性塑造為罪犯、女性描繪為受害人,忽略左現代社會嘅gender power dyna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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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性與性別係息息相關,性罪行冇可能完全「去性別化」,但性罪行同時與權力、社會結構、階級、暴力等等環環相扣,不單是性別嘅議題。性罪行有無得盡做,去令兩性更平等、社會更公平呢?我覺得香港現行嘅性罪行法例,絕對有好大嘅改革空間,不能下下等有案件發生,先由法庭去編寫法律。(而其實呢個都係我畢業論文嘅題目😂)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難道只有刑事責任嗎?父母可以怎麼做?】
最近某藝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新聞,身為吃瓜群眾的汪編除了吃瓜之外,也發揮法律人的敏銳度在思考一個問題
「在臺灣,若行為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行為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上責任及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外,民事上父母能否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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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依照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裡所指的「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親權,即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權利及義務;「非財產上之損害」指的就是精神慰撫金。
不過可不是有性行為發生就一定可以請求,還有其他要件哦!我們簡單以年齡來區分:
1️⃣ 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此時的未成年人還不具有性自主權,因此不論是否合意,父母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2️⃣ 與16歲至20歲(112年後民法之成年年齡為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則僅限於強制性交,父母才能依同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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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汪編還是要說,再多的金錢補償,都無法彌補父母的傷心與小孩以後的懊悔,建議父母們還是要主動與小孩子進行性教育,以預防代替賠償!
(新聞連結在置頂哦)
#未成年人性行為 #民法 #精神慰撫金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陣子因為藝人性騷擾事件,大家更重視女性性自主的權利。那法律上對於「性」這件事,什麼時候是同意、什麼時候是NO的認定,最近有一個有趣的判決。
本案經最高法院以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駁回被告上訴,被告有罪判決確定。
事實是:被告和成年女子A前因婚外情而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為解決雙方感情困擾,兩人約出來談。A原本有邀請朋友陪同前往洽談,但後來朋友來不及到場,所以後來是被告開車載兩人到河堤旁停車談事情,有在車上發生性行為(被告承認有性交這件事,但是說沒有強迫A女)。事後被告開車搭載A返回派出所旁,由A自行騎乘機車返家。
被告主張案發時段之現場均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動,並非人煙絕跡之處,若被害人遭其強制性交,何以不立即對外求救,且A未等原欲陪同的朋友前來,即獨自與被告離開,又未通知A的朋友行蹤,事後亦未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顯見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係因積欠其債務未能償還始挾怨報復。
最高法院認為:
1.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
2.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3.判斷上不能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看完判決,我認為要有性行為當然要取得對方的同意沒錯,但照判決的舉例,即使是男女朋友在情人節出去住高級旅館,雙方脫去衣物、擁抱親吻,但主動方(不一定是男性)最後還是要明白詢問「請問你要和我做愛嗎?」(這實在蠻剎風景的…),如果沒有問,那即使雙方上床後沒有異狀,但第二天被動方還是有機會主張沒有同意性交,主動方是強迫的。
(當然本案的狀況和上面舉例不太一樣,本案中A被強制性交時,雙方已經分手,而且雙方在那陣子確實有些爭執,只是無法確定當時狀況)
(以後大家還是多使用行房紀錄器好了,使用前雙方記得找律師寫聲明書,以免構成妨害秘密罪)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 在 約克在哪裡?Where is York?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巴西新聞
我昨天讀完一篇報導文章,內容是採訪 3 位母親的故事。這 3 位母親的共通點在於,她們都在 14 歲前就當上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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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沒讀錯,我寫的就是「1、4,十四歲」。
2019 年在巴西,14 歲前就當上媽媽的人數,超過 1.9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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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ipe 剛開始讀這篇報導時先口語跟我分享這個數字,我當下沒聽清楚,一直以為他說的是 40 歲以前女性,覺得這統計真有趣,到底在傳達甚麼呢?
但當他加上雙手比劃,清楚表達是 14 不是 40 時,我迅速感到一陣作噁。
女孩子在 14 歲前就懷孕生產?不,這 1 個都無法讓人容忍,更何況是一年 1.9 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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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
其中有不少女孩是受到熟人侵犯,常見的包括繼父、叔舅、鄰居等等;而女孩們能傾訴的對象,通常是母親,也常常因為經濟上依靠男性及其他因素,無法處理。
巴西在法律上一直到 2009 年才通過與 13 歲以下孩童性交者,一律有刑事責任,被視為性侵害,可判處 8-15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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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
另外,墮胎在巴西尚未合法化。
儘管未成年遭性侵害者可申請合法墮胎,但許多家庭基於傳統天主教或基督教之信仰不會考慮;抑或者,如有考慮墮胎者,也常常遭到社會抨擊、甚至被宗教團體攻擊等,需承受巨大壓力。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巴西女性懷孕後,無論自身或家庭狀況有多不適合,都一定會生下來;因為在她們的世界裡,沒有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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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故事
報導裡受訪的 3 位女性,皆在幼年時遭到性暴力對待,為了逃避原生家庭內的風暴,試圖在外尋求依靠與溫暖,因而在 12-13 歲時與男友們發生性行為後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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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22 歲的 Giovanna,從 6 歲起就連遭兩任繼父性侵。13 歲時認識了當年 19 歲的男友,懷孕、同居,在孩子 6 個月時開始被伴侶家暴。15 歲時被伴侶強暴,懷上第二胎。
2018 年,Giovanna 接觸到了女性主義後,才毅然與伴侶分手,帶孩子獨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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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歲的 Vanessa 在 5-12 歲期間持續遭一位叔叔性侵,儘管後來告知父母,事件卻不了了之。
13 歲時與 18 歲男友相識並交往,她自己表明:會懷孕是因為想要離開原生家庭,以為這樣就能開始一個新人生。
對方家庭對懷孕一事頗為高興,甚至為他們準備房子。但當時沒有人問過她是否想結婚、是否想成為母親。8 個月後,男方搬往智利,她則回到父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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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歲的 Andreia 在 12 歲時認識了丈夫,14 歲時懷孕生產。從小她就想要成為一名母親,常常會用玩具玩起扮演母親的遊戲。
但當孩子出世時,她突然發現她的玩具不再是她的玩具,而全部都該讓給這個剛蹦出來的小寶寶,她才被驚醒,認知到自己從此將不再是一個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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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3 位母親的故事,並不是「那麼地」沉重。因為在巴西,許多不為人知的角落,有著更多更殘忍的事件,且常常是尚未被揭露的。
1.9 萬以上,14 歲以下,痛苦的孩子們,生了更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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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報導:Elas foram mães aos 14 anos: "Até hoje não tenho maturidade emocional"
https://www.uol.com.br/universa/noticias/redacao/2021/02/09/gravidez-na-adolescenci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