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分配盈餘稅計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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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07 18:03:45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在 明周文化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7-17 01:32:36

【#評論】「此天地之所分壤樹穀也,戈矛之所發也,刀鎩之所起也,能者有餘,拙者不足。」《山海經.中山經》將務農(樹穀)與劃疆(分壤)並列,繼而述及戰爭(戈矛刀鎩)與貧富不均(能拙之別),筆法同耶魯政治學教授斯科特(James Scott)近作《反穀》(Against The Grain)要旨不謀而合:...

  • 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3 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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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應該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課稅所得額、稅率及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公司也有最低稅負制 (基本所得額及稅額)
    🔸營所稅申報方式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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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7 08: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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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及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完成投資,亦可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以107年度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於申報107度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之情形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5月29日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並自行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50萬元,於110年6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更正實質投資減除金額計1億1千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甲公司係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廠區擴建、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儀器等,最後一筆支出之投資日為109年11月1日,符合實質投資之範圍、一定金額、投資日、申請更正期限等要件,重新核定甲公司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0,退還溢繳稅款5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須在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如在申報後始發生投資,則須在最後1筆投資日起算1年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下載,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 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1 13: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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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借與合夥事業使用,應設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他人合夥經營A合夥事業,並將其自有房屋借與A事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600,000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雖供A事業使用,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無租賃事實,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依查得房屋稅課稅資料所載非自住用面積,衡酌房屋坪數大小及所處樓層情形,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系爭房屋租賃收入,減除申請人按約定分配盈餘比例暨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600,000元無誤,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仍應就該自有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