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時代力量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別再放任事廢再利用管理失控! 不肖業者過去假藉「再利用」、「資源化」名利, 造成事業廢棄物不當貯存、廢棄填埋,甚至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但,現在的《事業廢物物管理法》卻出現漏洞,無法遏止不肖業者種種亂象、行為。 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範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4 17:30:00
    有 1,422 人按讚

    時代力量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別再放任事廢再利用管理失控!
     
    不肖業者過去假藉「再利用」、「資源化」名利, 造成事業廢棄物不當貯存、廢棄填埋,甚至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但,現在的《事業廢物物管理法》卻出現漏洞,無法遏止不肖業者種種亂象、行為。
     
    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以及屏東環保聯盟創會理事長洪輝祥,舉辦「假再利用真廢棄 速修廢清法補破網」記者會,除了點出目前《事業廢棄物管理法》法規失靈、管理失控的狀況,我們也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也呼籲環保署一個月內提出對案版本,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併案審查,希望能為當前的廢棄物管理亂象,趕緊補破網!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資源化,是 #循環經濟 重要的一環,但許多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源頭,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必須嚴格要求處理到無害程度,並訂定明確的品質規格規範,才能讓執行單位據以判斷是否合格,而非一再寬鬆地以再利用或資源化為名,規避廢清法的管理與要求。
     
    因此,時代力量廢清法修正草案,在第 2-1 條增列 #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視為廢棄物,並增加回填與掩埋也視為廢棄物之條文,以嚇阻「假再利用真廢棄」的不法情事。
      
    由於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認定上有漏洞,填埋數公尺深爐碴,環保局竟稱可作為鋪面,為業者開脫,用玻璃纖維樹脂粉料填魚塭,卻稱資源化產品。
     
    因此第 46 條增訂再利用產品用途為鋪面時,填埋厚度不得超過 30 公分,超出則視為回填,補起「假再利用、真廢棄」而無法處以刑責的漏洞,以此防堵「假鋪面、真填埋」的詐騙行為。而資源化產品也應明訂規格,明確規範何謂合格的認定方式,且不應超過判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 TCLP 標準。

    《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勢在必行,不能再繼續放任事廢再利用管理失控!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不當再利用納入刑責,並且提高罰鍰,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法規漏洞補起來,遏止假再利用真廢棄,並讓鑽漏洞的犯罪者能繩之以法。

  •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範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09 08:00:58
    有 40 人按讚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範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8-15 17:13:35
    有 39 人按讚


    屏東環檢警追查數月 終破獲近年最大廢油泥偷倒案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數月前從棄置於新園鄉台17線、南州鄉國道3號交流道道路旁遭棄置裝滿廢油泥之53加侖廢鐵桶事業廢棄物中之微弱跡證,循線分別從設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數家上游桶裝原料經銷商開始追查,再往下游使用工廠及回收商等數十家業者,一層一層建置供應商、使用廠、交付鐵桶處理業者之網絡逐一傳訊,並分析鐵桶流向情資研判其關連性,抽絲剝繭予以縮小範圍釐清可疑對象後,隨即啟動檢、警、環之環保犯罪合作查緝平台,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派許英輝及甯先文等2位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由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枋寮分局偵察隊及屏東憲兵隊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展開查緝。

    由於非法棄置者採取不定期載運少量於各鄉鎮遍地隨機棄置之犯案方式行跡狡猾,且從貨車上推落鐵桶棄置之犯案時間短暫,造成查緝困難,業經環保局洽詢台南、高雄市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警政署保七總隊等單位追查多年均未能逮捕破案,致棄置者始終仍逍遙法外,持續游走在各縣市各鄉鎮隨機犯案。

    經屏東縣專案小組人員數月來不時犧牲假日、晚上休息時間,依發現棄置廢鐵桶之地點及時間,忍受日曬雨淋、穿梭於道路車陣危險、蚊蟲叮咬之苦,調閱數百支道路監視器過濾篩選可疑車輛,終於查得該棄置廢鐵桶之車輛影像資料,但因該車籍設於台南外縣市,專案小組人仍不辭辛勞,契而不捨往返台南、高雄、屏東地區日夜執行巡查埋伏跟監勤務,並勾稽該犯案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及本縣新設遠端監控聯接外縣市之重要平面道路監視影像紀錄資料,比對推斷棄置者車行犯案習性,發現棄置者在平日白天駕車勘查路線地形,尋找方便利於逃離之棄置地點,於選定棄置點後,再於周末假日夜間出沒犯案,專案小組乃研判棄置者極可能選擇周末假日深夜再度犯案,故密切跟監注意犯案車輛行蹤。

    果然在8月10日(五)晚間8時發現黃姓嫌犯利用滂沱大雨、夜黑人車稀少時再度駕駛犯案貨車,車上載運一只大型塑膠方桶及3桶53加侖鐵桶裝油泥事業廢棄物,循高屏88號快速道路進入屏東縣境轉接國道3號高速公路直驅下南州交流道往台1線南下,專案小組人員研判再南下連續彎道路段查緝易生危險且搜證不易,爰於枋寮鄉台1線道路攔查該車,黃姓嫌犯當場坦承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受委託清除載運鐵桶裝油泥事業廢棄物,自去(106)年起至今(107)年7月止陸續至屏東縣境內枋寮鄉、枋山鄉、林邊鄉、佳冬鄉、南州鄉、東港鎮、新園鄉、萬丹鄉等8個鄉鎮之台1線、台17線、台27線等重要道路旁任意棄置廢鐵桶裝油泥事業廢棄物,經初步清查指認統計共有85桶,其中一鐵桶內廢油泥經採樣送驗檢測結果,閃火點小於40℃,認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專案小組再前往黃嫌位於大寮區之工廠內查扣黃嫌非法受委託清除堆置之大型塑膠製槽桶(1噸裝)內裝廢油泥事業廢棄物99桶、53加崙內裝廢油品鐵桶40桶及非法處理機具一批等,全案於8月11日(六)下午15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並同時觸犯同法第46條第1款及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1、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4、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刑罰規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經檢察官複訊並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裁定羈押黃嫌獲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近期環保局協同警察局接連破獲不法業者任意棄置事業廢棄物之環保犯罪事件,除了屏東縣政府團隊人員不分例假日夜、主動積極的查辦態度外、仍得歸功於密集設置的重要聯外道路監視系統,藉由遠端監控設施科技的運用及團隊橫向連繫的努力,讓從事不法活動的非法業者無所遁形。屏東縣政府呼籲,不法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任意棄置掩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已有刑責規範,除了刑罰身陷囹圄外、且仍需擔負清理廢棄物之民事龐大費用,可謂得不償失,並希望民眾能勇於檢舉遏止不法業者棄置廢棄物汙染環境行為,共同守護本縣好山好水的環境品質。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