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最高限額抵押權修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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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最高限額抵押權修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

  • 最高限額抵押權修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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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最高限額抵押權修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0-21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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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刊信息】月旦法學教室第168期(2016.10)
    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1730
     
    日前造成舉國震驚的內湖殺害女童案,餘波仍在司法審判程序中蕩漾。據報導,因被告在偵查與審理期間,無法正常溝通,造成審理程序上困難,被告律師認為,應先停止審判,將被告送精神鑑定。而受命法官認為,得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被告在看守所與父母之對話錄音,作為認定其精神狀況之證據,但此舉卻同時引發被告律師與告訴人律師反對,也引發法學界討論。本期新聞法律講座,針對該新聞事件與議題,邀請李佳玟老師從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原則角度,提出分析的論點。
     
    本期精彩目錄
     
    【法學教室】
    ‧人民聲請釋憲「處分權主義」的思考/吳信華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認定/陳榮傳
    ‧指示給付關係中不當得利的返還/林更盛
    ‧遺產酌給之要件:請求人受扶養必要性之判斷/陳重陽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之合併/許政賢
    ‧員工酬勞入股與股東勞務出資/廖大穎
    ‧保險金信託制度與保險信託/卓俊雄
    ‧刑法第一九○條之一的「污染」/古承宗
    ‧"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受命法官單獨決定具保免予羈押之合法性"/錢建榮
     
    【新聞法律】
    ‧當庭勘驗受押被告與父母之會面錄音是否適當?/李佳玟
     
    【法學論述】
    ‧養子女之姓氏、特有財產之權限及合意終止收養/戴東雄
    ‧公課與稅捐概念/柯格鐘
     
    【實務選編】
    ‧公法
    ‧民法
    ‧商法
    ‧刑法
     
    【時事直擊】
    ‧釋字第739號解釋(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銷毀證據恐構成證明妨礙!
    ‧益品書屋是社會企業嗎?
    ‧義憤殺人與殺害直屬血親尊親屬之競合
       
    【修法動態】
    ‧刑事訴訟法(下)
     

  • 最高限額抵押權修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2-01-07 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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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鮮新書】民法物權(2012.01最新版) / 李淑明 著

    打從九十六年起,民法物權編可謂欣逢「多事之秋」,整部物權法歷經三次大規模的修正,分別是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三個擔保物權章節;歷經兩年的等待,「通則」與「所有權」等兩個章節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至於「用益物權」與「占有」等章節,立法院再接再厲地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共計九十個新增修條文。到此為止,整部物權法的修正可謂燦然大備。

    這三次大規模的修正,其實是集結了過去十多年來,實務與學術界先進們共同努力的結晶;修法的內容不但修改了若干不合時宜或引發爭議的規範,同時更增添新興的物權態樣,包括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明文化;刪除與時代脫節的永佃權,而改以農育權代之;增訂討論已久的區分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等,讓整部物權法更充分反映二十一世紀的時代需求。

    這次改版的重點,仍然置重於九十六年以來的修法焦點,除了補強學者們最新發表的論文與實務見解外,並新增「不動產相鄰關係」一節,整理分析這個相當繁雜且不容易掌握的章節。同時,過去一年來,作者的研讀與教學心得,也毫無保留的完全展現在最新改版內容中。(*以上內容節錄自作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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