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最高法院判例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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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最高法院判例查詢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關於「#電動自行車酒駕」的問題。 - 先前小編和朋友討論,出門赴酒約時可以騎共享機車,回程就直接搭車回家。 然後就有人跟小編說,騎電動自行車酒駕只要罰300元,比腳踏車還便宜(腳踏車600元喔!)這讓小編感到非常疑惑,酒駕的規定明明就是「#動力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為什麼不算??? 果然在小編動動...

  • 最高法院判例查詢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1 0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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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電動自行車酒駕」的問題。
    -
    先前小編和朋友討論,出門赴酒約時可以騎共享機車,回程就直接搭車回家。
    然後就有人跟小編說,騎電動自行車酒駕只要罰300元,比腳踏車還便宜(腳踏車600元喔!)這讓小編感到非常疑惑,酒駕的規定明明就是「#動力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為什麼不算???

    果然在小編動動手指跟腦袋查詢之後,有超多人都因為喝酒騎電動自行車酒駕被罰,金額也不像聽說的300元或2000元這麼少好嗎~多的是被罰上萬的人喔!沒有什麼電動自行車不會被抓酒駕這種事喔!還是有面對刑期的可能。

    法院也許會因為電動自行車的速度不快、駕駛人的態度等等因素輕輕放下,這是法院的裁量權,但大家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也是很有可能因為不是初犯或是犯後態度不佳之類的原因而不減輕的喔!

    ——————————

    #刑法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
    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酒駕 #醉態駕駛 #電動自行車 #共享機車 #慢車
    -
    IG ⇨ @hugowulaw
    FB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Line ⇨ https://lin.ee/EjL45sq

  • 最高法院判例查詢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4-18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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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大法庭制度修法草案介紹

    作者:李宜芳律師

    司法院於第165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以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的修法草案,在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設立「民事大法庭」以及「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內設置「大法庭」。其目的在於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之功能。

    現行制度下,由於終審法院各法庭間之裁判見解並不統一,人民對於裁判不具有可預測性;又或在現行判例制度下,法院受到判例之拘束,導致老舊、不合時宜的判例依然會拘束法院,使法院作出的判決無法與時俱進以符合現代社會之法感情。而人民如對終審法院之判決尚有不服,現行制度下除非符合釋憲或再審之要件,別無其他救濟管道。為解決上述問題,統一法律見解,並使法院判決更貼近個案、符合社會法感情,司法院加快修法腳步,於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中草擬關於大法庭制度之規定。關於大法庭修法草案,本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最高法院內設立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內設立行政大法庭,且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屬中間裁判之性質,而中間裁判不得為抗告。

    二、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其得提案予大法庭之類型,包含: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歧異提案是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所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判不一致時,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歧異見解存在,此時法官即有啟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之義務。原則重要性提案則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時,即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

    三、依照目前法案組織法修法草案第51-2、51-3、51-4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2、15-3、15-4條,只有終審法院的法官具有將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之權限,當事人雖得狀請法院提交法律爭議予大法庭,然法院仍有裁定是否提交之權限,且該裁定屬中間裁定,當事人縱有所不服,亦無法對中間裁定提起抗告。

    四、大法庭之組成,由最高法院院長以指定之庭長一人,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庭長;行政大法院之庭長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之。

    五、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強制律師代理,以充分保障當事人參審之權利,併得徵詢專家學者的意見,以作成更專業妥適之裁判。

    六、如前一、所述,大法庭所為之裁判為中間裁定,且應將其決定之法律見解紀載於裁定主文,敘明理由並定其宣示,以昭鄭重。此外,大法庭裁判具有拘束提交案件庭的效力,亦即,提案庭就所提交之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而為判決。惟仍注意的是,大法庭所為之裁定,並不具通案之法規範效力,日後若其他終審法院審判庭認為大法庭之裁定所採見解不合時宜,預擬變更之,則仍得依循其亦提案的模式提請大法庭裁判。

    七、現行判例制度乃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然此不僅與權力分力原則未盡相符,亦使法律抽離個案而有適用僵化之嫌。故本次修正草案中,亦將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判例制度刪除,日後,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詢之判例,因無相關事實可為參考佐證,悖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應自修法草案施行後停止適用;其餘判例,則回歸與終審法院一般裁判相同之效力。

    大法庭制度相關修法草案,日前(2018年3月15日)已由行政院通過司法院函送之相關修法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該制度施行後,是否能達到法律適用一致、使終審法院裁判具安定性、可預測性之功能,尚待實務界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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