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最高法院刑事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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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最高法院刑事庭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 作者:黃莉婷律師 我國個資法第41條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相關個資法規定,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定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則。就本條規定中所稱「利益」之範圍,最高法院刑事庭有作出統一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

最高法院刑事庭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戒癮治療,等同觀察勒戒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分成四級,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刑罰。常見的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至於K他命成分的毒品則列第三級,單純施用只有行政罰。 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庭透過徵詢程序,做成一個關於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的統一見解。 1️⃣觀...

  • 最高法院刑事庭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0 1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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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

    作者:黃莉婷律師

    我國個資法第41條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相關個資法規定,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定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則。就本條規定中所稱「利益」之範圍,最高法院刑事庭有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利益,惟如為損害他人之利益,因個資法之立法原意即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故應不僅限於財產上利益之損害。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最高法院刑事庭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9 1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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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於2012年因任職立委期間涉貪6300萬元,被特偵組依貪汙等罪起訴,歷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後,於今日更一審判決,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4年10個月。
      
    回顧林益世案的審判過程,一審由台北地院於2013年4月審判,判處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而二審則於2016年2月,由高等法院判處林益世「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會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在2018年,最高法院將高等法院關於林益世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絡部分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從林益世案歷審判決結果,可以發現一審、更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刑度落差相當巨大。追溯其原因,乃源於法官援引的見解差異所致。一審及更一審的法官均採取「法定職權說」,而二審法官則採用「實質影響力說」。因此,採用哪一種學說,將成為判決刑度的關鍵。
     
    除了兩個學說造成的刑度差異外,更令人爭議的是,在不同的涉貪事件審判採取不同學說產生的審判結果落差,也是社會屢屢批判之處。特別是涉及此類案件的大部分都是政要,容易令人聯想到政治力介入的可能。
     
    針對「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庭長會議曾於2017年進行討論,當時會議中多數庭長認為應採「密切關聯說」,意思是即使收錢與法定職務內容無關,但是其職務可影響的範疇,也屬收賄,也就是「實質影響力說」。但當時會議上未作成決議,法官依舊可以自行判斷要援引哪一種學說。
     
    2019年,時代力量時任立委黃國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中,也針對「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提出質詢。黃國昌質疑,最高法院刑九庭曾在2017年提出刑議字第3號提案,針對兩種見解的爭議進行討論,並邀集學者專家提出法律意見意見書,當時的意見較傾向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然而,在歷時一年多的討論後,刑九庭最後竟撤回該項提案,使得統一見解無疾而終。
     
    而林益世案的三審以及今天宣判的更一審,法官皆援引「法定職權說」,先是將二審重判12年的有期徒刑撤銷,今日的更一審,更是輕判林益世4年10個月。可見兩種學說的爭議仍存在,並持續影響司法公信。
     
    時代力量認為,「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而造成的亂象,不僅讓意圖不軌的不肖人士有繼續投機的可能,使司法公信遭受打擊。而各案件間採不同學說而造成的差異,更會讓司法問題蒙上政治鬥爭的陰影。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最高法院或大法庭應儘速裁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統一見解,徹底解決紛爭,已昭司法公信。
     
    此外,時力力量在第九屆和第十屆國會,均對貪污治罪條例提出「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的修正草案。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就這兩個提案儘速排審,別再以行政院尚未提出院版為由繼續拖延,以履行2017年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作出的承諾。

  • 最高法院刑事庭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4 14: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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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有罪 殺人有罪 吸毒殺人卻無罪?

    翁玉榮/台灣高等法院刑庭前庭長、警察大學法律系所前主任(台北市)

    桃園中壢梁姓男子(右)弒母案被高院判無罪。圖/資料照片

    四月間嘉義地院對火車上殺警案宣判無罪,前幾天台高院就弒母案合議庭也宣判凶嫌無罪。兩個案同樣的是爭論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的問題,不同的是殺警案凶嫌原已得病,法庭適用第一項不罰判無罪後又裁處強制就醫(監護)五年。而後案法庭以凶嫌原未得病,因吸毒無辨識能力不罰無罪後,無病可醫,也就沒強制監護,更引起一般民眾驚慌!

    於是有民眾謂: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吸毒到無辦識能力,殺人就可以無罪。引起法務部長也應記者詢問回應不可誤解法律,可是誤解如何,未詳細問答,一般人還是無法分辨!

    事實上,我刑法第十九條在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時列有第三項:「前二項(指無辨識能力的無罪及辨識能力顯低的減輕其刑)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換言之,「自行招致」者不能無罪也不能減刑。但是「自行招致者」有廣義及狹義的解釋,如採廣義,吸毒是故意或過失,因吸毒而殺人者無罪或減刑的規定都不適用,按一般殺人(刑法二七一條)或傷害致死(刑法二七六條)科刑。如採狹義說,在吸毒之前要有殺人之故意或過失,然後吸毒,最後再殺人,才可適用不罰或減刑之規定。台高院合議庭顯然採狹義說。一般百姓則採廣義說。

    在一般國民法律感情上,酗酒、吸毒或其他使自己身陷無辨識能力或顯低辨識能力之行為,泰半皆屬非法無保護之必要,殺人或傷害致死依情節適用刑法論罪科刑即可,否則吸食毒品殺人反而無罪,社會豈不大亂。

    當然也可仿德國之例,另立無殺人之故意或過失,因吸毒亂性殺人另立一罪介乎一般殺人(或致死)及無罪(減刑)之間。或者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採廣義說,一解爭議,二杜投機殺人。不亦可乎!

    還有一個根本問題,辨識能力要「無」到什麼程度才算無辨識能力,要完全絕對的「零」才算「無」嗎?還是「顯低於一般人」就算?由於還有第二項「得減輕」是指「顯低」的情形,所以第一項之不罰不包括「顯低」。換言之,固然不必完全絕對的零辨識能力,至少要接近全無的程度才屬於「無辨識能力」;而「顯低」的辨識能力不包括在「無辨識能力」。一般實務上只要「稍有」辨識能力就不能適用第一項之「無辨識能力」,而應歸屬第二項之「顯低」。本案被告事後不久據聞在警詢中言及他母親對他如何不好,這就讓人懷疑他行凶時是否接近全無的程度。第一審就是適用第二項「顯低」予以減刑。

    至於辨識能力之高低如何適用刑法第十九條,實務法院允宜集思廣益議定一客觀標準,不宜全留裁判者一己之「主觀」認定,否則「裁刑者」責任太重,不肖之歹徒群起效尤,社會治安將永無寧日。

  • 最高法院刑事庭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25 16:23:54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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