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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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鬥陣來關心】保險公司與保戶的角力-帶病投保之實務處理情形 作者:羅祖芳律師/黃琪 保戶在患有疾病的狀況下投保,實務上屢見不鮮,有些人甚至一開始就打著如意算盤,故意在投保時隱瞞疾病,等保險契約成立2年,保險公司不得再解除契約時,即可順利請領保險金。倘若發生此種情形,我國法院究竟會容認保戶之請求,...

  •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11 18: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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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保險公司與保戶的角力-帶病投保之實務處理情形

    作者:羅祖芳律師/黃琪

    保戶在患有疾病的狀況下投保,實務上屢見不鮮,有些人甚至一開始就打著如意算盤,故意在投保時隱瞞疾病,等保險契約成立2年,保險公司不得再解除契約時,即可順利請領保險金。倘若發生此種情形,我國法院究竟會容認保戶之請求,亦或以其他理由認為保險公司並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我們將此問題區分為保險法第64條及第127條來觀察。

    首先就保險法第64條而言,其第2項及第3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倘若保險事故發生時,兩年解除期間尚未屆滿,我國最高法院大多認為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僅於少數情形(例如不實陳述係由保險業務員填寫)(註1)始認其不得解除。至於兩年期間屆滿後,保險公司雖不得再解約,但對於故意為不實說明之惡意投保人,實務上仍發展出若干方式限制其行使權利,例如有見解認為投保人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而不得行使權利(註2);另有法院在保險公司已給付保險金後,肯認其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權,請求投保人賠償其已給付之保險金(註3)。應注意者為,在最高法院86年第9次民庭決議統一見解後,保險公司已不得再主張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保險法第127條則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就本條而言,保險公司及投保人在我國最高法院及各高等法院之勝敗率相當平均,取決於保險公司能否證明保戶於投保時確實已在疾病或妊娠中。值得ㄧ提的是,有許多裁判認為本條尚須投保人知悉其已罹病始有適用(註4),但法院大多仍僅調查投保人客觀上罹病與否,而未認定投保人是否知悉其已罹病,此處似存在主客觀認定標準不一致之問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註1: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註2: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
    註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字第108號判決。
    註4: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判決:「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倘被保險人未悉自己罹病,保險人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免責。」

  •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14 22:10:45
    有 113 人按讚

    【影片】
    2019.10.14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壽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辦法未落實、永豐銀提領千萬現金無記錄未裁處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施瓊華、金管會檢查局局長王儷娟、金管會銀行局局長邱淑貞
    發言時間:10:04:23 - 10:19:25
     
    🎯20世紀發生眾多保險公司貪汙、虧空案件,損失全體納稅人買單。因此2010年增定保險法139條之一,壽險業大股東需具有適格性。不具誠信原則者不能成為壽險業大股東。
    🎯趙藤雄不僅掏空公司,還涉行賄,雖然已解除(遠雄人壽)趙藤雄董事長,趙信清總經理的職務,但仍在適格性有慮的狀況下持股超過10%。
    🎯顧主委表示自己對法規的理解,趙藤雄過去在轉讓持股前已通過適格性審查,成為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雖後來發生背信掏空等情事,若未再增加,就不會再審查。
    保險局長回覆,在持股比例有增減時會再審合適格性。
    🎯依金管會所頒定的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即使已核准,「事後發生不符合規定之條件」時,主管機關可命其調整持股、甚至廢止原本核准。
    🎯顧主委仍堅持原先說法,委員請主委回去看金管會的規定。
     
    🎯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2017年6月16日遭移送地檢署需交保。
    永豐銀員工在夜間非營業時間開金庫,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筆現金達7500萬準備其交保金,且並未留存查證紀錄,把銀行金庫當自家金庫,行徑離譜。
    顧主委表示此案在自己到任前發生,提領紀錄應留存。
    🎯金管會在收到檢舉後,僅表示:「應請檢討並研議改善,以強化疑似洗錢交易之監控及留存查證紀錄之完整性。」並未追究永豐銀的嚴重違法。
    是誰決定縱放的?
    檢查局局長表示這是檢查報告中出具的意見,2018年的報告,2019年已送至銀行局。
    銀行局局長表示未看到報告。
    🎯檢查報告竟然跑了一年還沒到銀行局長桌上,今仍未做任何裁處。
    若未被揭露,不論檢查報告中的意見,銀行局的裁處,社會大眾都不會知道。
    🎯顧主委在最後說了句:這些都是密件哪!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JkHInkbegMU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6040/1M/N

    官粉質詢影片:
    fb.com/kcfor2016/videos/451822432101185/

  •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14 08:00:00
    有 114 人按讚


    【影片】
    2019.10.14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壽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辦法未落實、永豐銀提領千萬現金無記錄未裁處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施瓊華、金管會檢查局局長王儷娟、金管會銀行局局長邱淑貞
    發言時間:10:04:23 - 10:19:25
     
    🎯20世紀發生眾多保險公司貪汙、虧空案件,損失全體納稅人買單。因此2010年增定保險法139條之一,壽險業大股東需具有適格性。不具誠信原則者不能成為壽險業大股東。
    🎯趙藤雄不僅掏空公司,還涉行賄,雖然已解除(遠雄人壽)趙藤雄董事長,趙信清總經理的職務,但仍在適格性有慮的狀況下持股超過10%。
    🎯顧主委表示自己對法規的理解,趙藤雄過去在轉讓持股前已通過適格性審查,成為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雖後來發生背信掏空等情事,若未再增加,就不會再審查。
    保險局長回覆,在持股比例有增減時會再審合適格性。
    🎯依金管會所頒定的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即使已核准,「事後發生不符合規定之條件」時,主管機關可命其調整持股、甚至廢止原本核准。
    🎯顧主委仍堅持原先說法,委員請主委回去看金管會的規定。
     
    🎯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2017年6月16日遭移送地檢署需交保。
    永豐銀員工在夜間非營業時間開金庫,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筆現金達7500萬準備其交保金,且並未留存查證紀錄,把銀行金庫當自家金庫,行徑離譜。
    顧主委表示此案在自己到任前發生,提領紀錄應留存。
    🎯金管會在收到檢舉後,僅表示:「應請檢討並研議改善,以強化疑似洗錢交易之監控及留存查證紀錄之完整性。」並未追究永豐銀的嚴重違法。
    是誰決定縱放的?
    檢查局局長表示這是檢查報告中出具的意見,2018年的報告,2019年已送至銀行局。
    銀行局局長表示未看到報告。
    🎯檢查報告竟然跑了一年還沒到銀行局長桌上,今仍未做任何裁處。
    若未被揭露,不論檢查報告中的意見,銀行局的裁處,社會大眾都不會知道。
    🎯顧主委在最後說了句:這些都是密件哪!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JkHInkbegMU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6040/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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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com/kcfor2016/videos/4518224321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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