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易科罰金怎麼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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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易科罰金怎麼算產品中有6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眼鏡蛇在過去是被列為保育類動物, 在2017年時, 有名男子家中出現眼鏡蛇, 進而將眼鏡蛇打死, 經民眾告發,最後遭法院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並給予緩刑2年。 記取這個經驗, 以後在家裡看...

易科罰金怎麼算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3:53

【中秋烤個肉,被關 20 天?】  中秋節在各地都有不同的習俗,原則上就是親朋好友團圓賞月吃糕餅的日子,不過也不知道為何後來烤肉(知道的可以留言告訴我們),變成大家約定俗成愛做的事。  烤肉很開心,但是,不一定都會很開心,我不是指吃完會拉肚子的部分。 - 🎑這是火的味道還是烤肉的味道 ...

  • 易科罰金怎麼算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9 12: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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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鏡蛇在家裡出現要怎麼辦?>

    眼鏡蛇在過去是被列為保育類動物,
    在2017年時,
    有名男子家中出現眼鏡蛇,
    進而將眼鏡蛇打死,
    經民眾告發,最後遭法院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並給予緩刑2年。

    記取這個經驗,
    以後在家裡看到奇怪生物時,
    先不要急著殺,
    先上網看看他是不是保育類動物(誤),
    請直接打1999處理喔。

    #蛇 #保育類動物 #眼鏡蛇 #野生動物保育法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耀鴻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日常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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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易科罰金怎麼算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5 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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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監察院去年調查石木欽案時,查出審、檢、調、警人員與商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日前法務部表示將重啟調查翁所涉及的四大刑事案件,即「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前兩案承辦人員依目前的調查可知,與襯衫飲宴團成員有關。
     
    而最後一案,翁涉及「#應華炒股案」,更是疑點重重。
     
    翁在此案與他的特助、共謀炒作股票的麗天投資顧問董事長蔡漢凱,聯手拉抬炒作應華股票,被台中地檢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第2項起訴(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一審台中地院判刑8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然維持原判。
     
    誰是蔡漢凱?自稱「臥底小蔡」的他,原本是調查局的調查官,2001年離職後,開始配合「古董張」張世傑炒作多檔股票。對於應華炒股案,他也有一套說法,一併提供參考。
    http://www.i-undercover.com/2013/07/371-4000.html
     
    回到案件本身。這個案子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犯罪事實部分的認定沒有問題。至於犯罪所得到底有沒有超過一億元,這個計算的標準有疑義,因此發回更審。
     
    案件再度回到台中高分院,這時候,法院突然就證券交易法炒股的部分,改判無罪,#只判處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的主要理由是,翁應該沒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只是為了籌措資金清償債務。我們來看看判決怎麼說:
     
    「顯見被告翁茂鍾、王嘉賓委託被告蔡漢凱出售該集團持有之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確係為在短期內籌措資金清償債務。
     
    是被告王嘉賓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及被告翁茂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然其等既同時供述係為於短期內籌措資金而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即難認其等所為認罪表示,與前開本款犯罪之主觀上之構成要件相符,而成立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金上更(一)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因此,即便翁跟他的特助,曾經在原審有認罪的表示,法院在更一審,#竟然判處無罪。
     
    接下來的發展更加詭譎了。
     
    這是一個檢方以重罪起訴的案件(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審、二審都判有罪(8年),到了更一審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居然對此案並沒有上訴!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這恐怕是相當罕見的情況。
     
    眾所皆知,不論大案小案都上訴到底,這是檢方一貫的態度。即便連眾所矚目的冤錯案獲得無罪平反(如后豐大橋案),檢察官尚且上訴。在應華炒股案,#檢察官竟然自動放棄上訴,實在非比尋常。
      
    到了2019年4月,監察院接獲署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匿名檢舉。
     
    檢舉函說,最高法院發回後:「翁茂鍾不斷透過台中高分院同事向承辦法官關說,稱其與石木欽多年好友,炒股案發回更審是長官在最高法院服務時的精心傑作。」
     
    「台中高分院法官法官審理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翁茂鍾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時,罔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完全認同原審之犯罪事實,僅對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有不同見解而發回稱審,竟於2014年5月21日將原判決認定之炒股罪撤銷,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4個月結案,判決太荒唐,為百分百的司法弊案。」

    「更可疑的是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亦未主動上訴,致該案確定,可能是檢察官受賄或受上級關說的司法弊案。希望監委一併詳查,以免由媒體揭發而使審判機關蒙羞。」 
     
    當時承辦的高鳳仙委員調查後,認為查無不法,未獲監察院通過,目前案件還躺在監察院業務處,#尚待新任監委重新調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124/QJKGX72TKZHGHBR2MB6CUBB35U/
     
    疑點重重的「應華炒股案」,最高檢察署已經表示會重啟調查。
     
    但是,把調查報告列為密件的高檢署,真的能徹查此案嗎?我會強力要求法務部,#務必給全民一個清楚的交代。

  • 易科罰金怎麼算 在 東森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8 2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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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司編:超恐怖!台灣渣男怎麼這麼多?
    #全裸照 #司出 #私處 #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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